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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以法为本的缘由是什么?为何他要重视信任,重视利民思想?

 逍遥_书斋 2023-08-15 发布于河南

一、“以法为本”

韩非子在对早期法治思想进行吸收继承改造的过程中,已经逐渐认识到法在国家治理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并将法升至决定国家强盛衰弱、君主名誉地位尊贵卑微的高度,在这种认知下他将法作为其德治思想实践措施的起始。

他提出以法为根基治理国家。首先需要有法可依,他有关法规范化的思想源于荀子对礼的重视,荀子认为人生来就拥有满足自身欲望的需求,超出界限的需求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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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需要礼的制约,荀子将礼作为一种秩序的规范,以礼约束国家上下的言行举止,引导社会成员向善。韩非子吸收发展了荀子礼的思想见解,他认为法的制定与形成,其本质也是一种理智、约束。

因此他指出法是由官府所制定、以精细文字编写的决断社会善恶的行为准则,它是君主臣民需共同遵守的律令规章,具有公正性、约束力“法者,编著之图鉴”。同时他认为也需要有法必依,韩非子重视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效力。

他认为无论是立法的君主还是执行法的臣子都必须舍弃感性,以理性的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最高标准,韩非子更将法提升至具有决定人生死能力的高度,以律法作为决断的考量工具。他也提出法制应因时而变,适应当今形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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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法具有使事物发展、没落的效力,他将其类比为春秋时令,春天草木繁密茂盛而秋天便会萎缩衰落“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他认为只有君主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完备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法的效力,维护国家的稳定。

最后韩非子主张法主德辅,他将道德作为彰明法度的辅助手段,他提出道德虽不如法的外显效力,但同样具有内在的约束力,他主张对百姓的道德进行培育与教化,韩非子的德治思想实践措施最鲜明的特点在于他构建出以法主德辅方式。

通过以法治与德治两个治国之道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维护多数百姓的利益。他主张以法为教,他主张教化的最终目的并非是为培育出具有贤明之德的圣人,而是引导百姓在维护自身的同时兼并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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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主张君主制定固定、浅显易懂的法令“法莫如一固,使民知之”,他指出只有法度具有稳定性,奖赏与刑罚才能不以官吏或君主主观意愿而随意更改,真正发挥其效力,这样百姓便会专心一意的改变其观念、实行合乎规范的行为。

他认为法令的内容制定不应只面向接受过官学教育的贵族阶级,同样需要考虑百姓对深奥言辞的接受程度,他主张用明白易知的言论进行制定。除此之外他将官吏置于教化百姓的关键位置,韩非子认为官吏具有连接百姓与法两者关系的能力。

他认为官吏的品德也会对百姓的德行修养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他指出官吏身为法的执行者以及传授者,他们在教化百姓的过程中,其遵守法规的言行必然会勉励百姓择善而从,端正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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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认为国家对教授法规官吏的选拔往往需要更加严格的要求,韩非子主张君主以法来善用人才,他认为君主应遵守“一人不兼官,一人不兼职”的任用贤人的原则,他不赞同君主采取官吏身兼多职的方式治理国家。

他指出一人多职不仅无法保证君臣在政事上的有序沟通,同时君主也无法以循名责实作为衡量官吏真实的功绩与过失的手段与工具,他将这种行为看作是造成国家混乱的因素之一。他主张君主设置固定的选拔标准。

这样优中选优的谨慎挑选能够激励官吏成为刚劲正直之人,依照法规而履行自身职责“必强毅而劲直”。韩非子通过以吏为师教化百姓的方式,实现社会具有传道解惑职责的官吏、国家具有优越推崇法律的榜样,以营造尊重法的氛围进一步感染百姓举止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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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法教化的最高目标是使百姓从有意修正自身行为到无意中便具有德行礼仪。同时韩非子也认识到人的才智能力皆有局限无法做到真正的人善尽美,因此他反对君主对才能之人提出过于违背人本能的严苛要求。

他认为君主应学习尧对待夔的态度,秉持不遗寸长的原则发现人才的优异长处,并以此作为君主给予有才之人匹配合适官职的为根据,除此之外他认为君主对人才的提拔也要遵从法的规范要求。

他主张君主任用的官吏或将领均从下层官吏中选拔,对人才官职的迭新需要依据上下级别、逐次缓慢推进的准则“官袭节而进”,他不赞同君主从起始便给予才能之士完全的信任,并使其直接担任重大的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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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没有经历过上下层级磨砺的官吏会因自身对利益的本能追求,致使他们在面对权势很难保持原本忠贞的品性,韩非子认识到君主想实现官吏身心专一、努力践行其职责。这必然需要一个漫长过程进行考察。

尽管他认为君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应对人才报以谨慎怀疑的态度,但他也强调一旦任用君主需要给予人才一定程度的信任,他认为君主的过度防备会使群臣内部的利益产生分裂,致使任用的官吏与未被任用的官吏出现矛盾的激化最终损害自身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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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于所见”

韩非子重视人际交往之间的信任关系,他以君主、臣子、百姓三者作为人际交往的主体,尽管他从人性逐利的认知作为出发点考虑,一再劝诫君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不应过于轻信身边至亲至近之人否则将会对自身招致祸患。

但是在人性之外的问题中,他并未否定诚信是人与人交往的必要基础,诚信是韩非子德治思想内容的重要概念,韩非子将其融入到他的德治思想实践中并建立起以法的信用为核心的诚信观,他以此为基础构建出比较完备的协调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措施。

韩非子认为诚信是影响国家强盛与衰弱的因素之一,在《初见秦第一》篇中,他指出之所以秦国与赵国的臣民面对战争的态度大有径庭,其根源在于君主是否能以诚信进行赏罚换取百姓的信任,他进一步发展了商鞅关于诚信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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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国家强盛与民众人数、疆域面积无关,只有赏罚严明的国家才能推动贵族与平民同心同德反之则会“下不能尽其民力”。因此他认为法的信用应体现在君主赏罚敬信、取信于民方面上。

韩非子认为实现这个理想愿景,首先需要君主将自身所具有的诚信品德逐渐向外扩充,最终到达国家治理层面,在这个路径中他将君主作为遵守法信用的前提。他指出君主是唯一具有运用刑德二柄治理国家权势的统治者。

君主能否诚信践行法的原则直接决定臣民对其的态度,基于此韩非子认为君主必须将赏罚的决断根据归于臣民自身的言行,以臣民实际的功绩与过失进行赏罚,该奖励的时候与该惩罚的时候适宜无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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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君主不应与臣子过于亲近造成任何被扰乱动摇的假象更不能私相授受,他指出君主的行为端正自然臣民便会趋向忠诚“因其所为,各以自成”,他同样指出君主在奖罚过程中摈弃诚信、不以功劳为基本原则。

反以个人喜好干预赏赐与惩罚的行为会逐渐损耗臣民对君主的信任,国家无诚信便会出现以空白无实的言谈迎合君主的奸诈之人,国家必会衰败。韩非子也将形名参同作为君主实行赏罚的核心要义。

他指出君主运用赏罚的前提是以臣民所提出的主张为依据,以其付诸行动后确切产生的效果为准,他提出只有效果与主张完全一致,君主才可以给予奖励激励并举用人才,同时在形名相符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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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构建出一套系统的以参伍之道为主的审查机制来检验臣民言行的真实性,他主张君主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察与衡量,以人情为出发点进行分析考虑臣民的言论、行径,最后以事物的现实情况加以验证。

他强调君主在观察臣民言行举止的过程中不能流露出自身的意图,以免臣子之间紧密勾结、蒙蔽君主“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韩非子也指出君主面对臣民隐蔽、不真诚的奸邪行为时,可采取设置相应的谏官进行督查修正。

利用人性鼓励臣民之间相互检举等行为进行杜绝,他认为君主根据查验确定了臣民的罪过与忠诚就必须实行相对应的措施,韩非子注重君主制定的赏罚真实的兑现,他认为这是建立君主与臣民良好信任关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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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韩非子也主张君主赏罚应张弛有度,他认为君主在运用赏罚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重视臣民的言行相顾,更需要把握赏罚践诺后形成的真实效果,赏罚是否有度同样对臣民与君主的信任关系产生影响。

他指出只有君主有度的给予赏罚,才能最大程度上激发其效用,反之过度泛滥的赏罚不仅会削弱国家的财力也会滋生奸邪的行为产生,无法发挥鼓励、禁止作用的奖赏、刑罚,日积月累下臣民必然对君主和国家产生怨念“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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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令谨诛”

韩非子主张君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将维护保障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他将这种利民思想融合到其德治思想实践中,建立起以法的公平为核心,以法的本质和执行为起止的一系列可实践措施。

他认为只有善用简明公正的法令、施行谨慎的惩罚,才是真正有效制止贵族以自身私欲随意欺压百姓行为的产生,他将此作为实现“两不相伤”理想社会愿景的必要条件。韩非子将法看作为一种具有固定标准且能用以衡量事物是非曲直的工具。

他将法比做墨线,他进一步指出量直是以专注于修正弯曲木头的方式来发挥其测量的最大效用,而非迎合迁就曲木,他发展了商鞅所提出的“刑无等级”思想,以此为基础,他认为法务必公平严明,不偏袒徇私权势贵族。

韩非子以法为本的缘由是什么?为何他要重视信任,重视利民思想?

韩非子指出只有法具有公平严明的本质才能同等对待上下地位的差距,树立刑德的诚信。卑微的百姓能以付出的实际功绩而获得相应的报偿,显贵的臣子不以能言巧辩的智慧而躲避过错的惩戒,他认为法令施加到臣民身上的效力一致才能真正纠正社会上的错误行为使其言行符合礼仪规范“法不贵阿,绳不挠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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