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正在处理网上诊疗的登记表和处方,表上有开方、抓方等字眼,处方上配有线上的字样;数名员工正在进行药品调剂的工作,但却没有相关卫生技术资格证书。 最终经过现场调查和询问,认定当事人: ·未取得互联网诊疗准入资格却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使用5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人员独立从事药品调剂工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规定,对该中医诊所做出以下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8.5万元; ·停止中医执业活动。 为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国家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这几个文件。 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是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如果医疗机构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只有审核合格的登记的,才能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同时也规定,互联网诊疗可以开展部分的常见病和慢性病复诊,不得给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然后对其技术、人员、诊疗要求、电子病历、在线处方等内容也进行了规范。 对于互联网诊疗,国家也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请诊所经营者切莫踩红线。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提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对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处分,对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不能允许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如违反条例,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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