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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变更或解除合同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丫胖子 2023-08-17 发布于上海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损害后果的分担问题一是变更或解除后的违约责任问题。一般认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没有其他违约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前述疫情指导文件(二)第2条第2款即秉持此种精神。有关判决也持此立场。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州休曼电脑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福建省体育局合作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中即认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2006) 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二是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所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的问题。调研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的损害承担问题作出规定。调研中,有意见认为,判决解除合同后,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原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从合同中解脱出来,相当于受有利益,应当承担对方遭受的损失。在分担范围上,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可以是由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承担,也可以是由双方合理分担。如前所述,适用情势变更产生一种“再交涉义务”,但此种义务本质上是不真正义务,由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对迟延请求协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所造成的扩大损失后果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裁判支持这一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民申字第511 号裁定书指出如果因为迟延提出,于确认情势变更成立时,利益平衡应当考虑因迟延主张而致对方扩大损失的分配时,应由受不利益一方承担。如果主张过分迟延,期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可推定其放弃主张情势变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徐州市经济贸易实业发展公司与山西大同市农业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前郭炼油厂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也指出: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104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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