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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都爱选择合伙企业(2)-税务处理篇

 大欧说税 2023-08-18 发布于北京

日更第87篇

前文为什么都爱选择合伙企业(1)“”针对合伙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进行了充分的说明,重点提及了有限合伙的架构以及股债结构的搭建。本文说下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重点说明与其他类型企业的不同之处。

一、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

前面说了合伙企业是个税收透明体,在所得税的层面它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合伙人才是对应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如果是个人,那就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组织,就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怎么缴纳呢?最基本的原则 就是先分后税。

什么叫先分后税呢?

合伙企业将应纳税所得额分给对应的合伙人,合伙人分别去缴税。

这里注意,分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仅是指合伙企业的利润,是纳税调整以后的利润。

而且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利润不仅包括合伙企业分出去给合伙人的那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合伙企业留存的也包括。

反正就是合伙企业层面只要赚了钱,不管你分不分配,合伙人都要缴税。

我们要依据相关的税收文件,将合伙企业层面经营的会计利润,经过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得出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依据的文件主要是财税【2008】65号文。

具体的调整事项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点类似,比如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亏损弥补年限等。特殊的一点的是个人合伙人有个薪酬的年6万的扣除限额,具体细节不详述了,可以看【2008】65号文。

算出来要分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怎么分呢?

这里也是有个顺序的。

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合伙人协商,如果没有协商的话,可以按实缴出资额,如果这个还不行,可以平均分配。

所以这里也就存在可以税务筹划的点了。

可以根据合伙人的自身情况约定好分配的比例。

分出去以后就没合伙企业的事了,剩下的就是合伙人缴税的事情了。

那针对个人合伙人来说,这部分收入应该按什么税目来缴税呢?

企业法人合伙人而言,这部分收入是否存在优惠的空间呢?

二、收入性质穿透的层次

总的原则,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都是并入合伙人的总收入进行缴税。

先说个人合伙人

对于个人而言,因为不同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目,所以这块就需要明确收入的性质。

这里分回的收入性质是利息、红利、股息所得的话,这部分收入是可以穿透,还原为个人合伙人的利息、红利和股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这里的文件规定详见国税函[2001]84号。

但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合伙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是多层架构呢?

也适用吗?

我觉得也是适用的。

那其他收入呢?不好意思,就不能穿透了,按照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了。

这里有个特殊的就是股权转让所得收入能否穿透的问题,争议很大,有部分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是给了优惠政策,给与了穿透。但是风险也存在,后面审计署检查出来纠正的案例也不少。

再说法人组织合伙人

对于法人组织的合伙人而言,不同收入对应的税率都是一样的。

但是不同性质的收入存在不同的优惠政策。

对于居民企业而言,股息红利免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穿透呢?

不好意思,目前没有文件说可以。

所以针对法人组织的合伙人,如果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可以免税,但是通过合伙企业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却不能免税。

从税理来说,确实不公平。

但是至少目前来看,没办法,只能希望后面总局出文件来打补丁了。

三、盈亏互抵规定

前面有说过合伙人根据分回来的应纳税所得税来缴税,那这里问题来了。

如果合伙企业分回来的是亏损金额呢?

可以抵减合伙人的盈利吗?

不好意思,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不可以。

其实再结合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合伙企业本身是亏损的,可以在后续年度进行弥补,有盈利以后再分。

否则的话本身可以补亏,然后亏损在合伙人层面再补一次,就导致重复补亏了。

所以合伙企业在亏损的年度就不先分了,等到有盈利的时候再分。

那可能有朋友会问。

盈利的金额分回去的时候,如果合伙人本身是亏损的,可以抵减吗?

这里的抵减就没问题了。

所以说这块的盈亏互抵是单边。

四、小结

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特别是多层嵌套架构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

在涉税处理时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的规定,要善于税收政策,重点还是穿透的运用,才能做好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我是大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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