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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贵州学生天天到女老师家补课,半月后被捕,审讯才知另有隐情

 洁洁赢 2023-08-18 发布于安徽

学校,是人们学习知识的地方,应该充满好学上进的氛围。在这一系统中,教师负责传授知识、解答疑惑,学生负责学习道理、端正品格,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高尚纯洁的。

可是,2007年贵州贵阳六中的一起案件却颠覆了人们的认知。师生之间跨越了道德的束缚,有了不纯洁的关系,甚至酿成了大祸。

温柔的老师

故事的女主角就是一名教师,名叫王永丽(化名)。事发之前,她是一名优秀教师,获得过非常多的荣誉,备受学生们的好评。

王永丽所教导的班级是高三十五班。但经过了解,高三十五班是学校里出名的差生班级,在这个班级里的学生学习成绩都不是很好,素质也要差一点。

接手十五班的时候,王永丽刚刚经历了离婚。选择做高三毕业班的班主任,也有这方面的原因,她想要以此来转移自己的生活重心。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这样一位优秀的老师竟然会和自己的学生扯上不正当的关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王永丽对待学生的方式有些过于亲密了。因为十五班有很多的爱捣蛋的学生,所以王永丽对他们非常关心,经常和他们交流。

一来二去,持续的频繁接触很容易让正处于青春期的少年们对异性老师产生感情,孟超就是其中一个。孟超的成绩非常差劲,王永丽常常单独对孟超在周末进行补课。而孟超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在他的成长之路上并没有母亲的陪伴。

在学校里,因为孟超性格顽劣,体格勇猛,所以同学们对孟超也有些疏离。友情与亲情的缺失让孟超的心理产生了很大的问题,他迫切地需要亲密关系的滋养。

王永丽对孟超的关心让他第一次感受到了“母爱”的温暖,他开始贪恋这种感觉,并且认王永丽为“干妈”。而王永丽并没有因此而保持距离,反而和孟超越走越近。

畸形的爱情就在日复一日的相处中发了芽,孟超发觉自己爱上了王永丽,并且勇敢地向她表白了。

面对孟超这种超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王永丽作为师长,不仅没有制止,而且还半推半就地答应了,与孟超玩起了暧昧。与此同时,王永丽还和另一个班级里的同学有着不清不楚的关系,这个同学就是何小厉。

复杂的三角恋

与孟超不同,何小厉在班级里的成绩还算不错,也不像孟超一样常常给班级惹麻烦。此外,何小厉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人,而孟超过于冲动,常常会因为情绪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

根据王永丽自己的描述,何小厉才是她真正意义上的“男朋友”,而孟超并不如何小厉在她心中的地位。此外,何小厉也承认王永丽就是他的女朋友。

既然是情侣关系,那么王永丽和何小厉在学校里自然也会有一些暧昧的行为,这让孟超心里很不是滋味。

就这样,三个人之间形成了畸形的三角恋。不管是孟超还是何小厉,王永丽都与他们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

正是因为两个男生之间都知道彼此的存在,所以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风吃醋的情况。而何小厉是一个自尊心极强的人,在他亲眼看见孟超和王永丽在同一间屋子里时,他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用了很多污秽的词形容王永丽。

随后,何小厉还想要问王永丽要她家里的钥匙,试图记录下孟超和她的事情,让他们的声名扫地。

但孟超也并不是一个好惹的人。在听说了何小厉的想法后,他一时冲动,竟然筹备了一场杀人计划。

下课以后,孟超就去了何小厉的家。二人一见面,自然是针尖对麦芒,各不相让。可是,孟超这一次携带了凶器,在与何小厉发生争执的时候,他拿出准备好的刀刺向了何小厉。

直到确认何小厉死亡后,他才离开了何小厉的家。十几岁的少年,就这样杀害了另一个同样处于青春年华的同学,也毁掉了自己的人生。

法律的惩罚

在作案完成以后,孟超没有立刻自首承认自己的罪行,而是假装一切都没有发生过一样,度过了接下来的几天。

不过这只是暂时的,何小厉去世的消息很快就传到了高三十五班,所有的学生们都接受了审讯。而孟超此时依旧没有承认,甚至还为何小厉守灵了一夜。

可是,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线索很快就指向了孟超,他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最终,法院判决孟超为死刑。

而引起这一案件发生的重要人物王永丽,也被免去了党员的身份和教师的职务,离开了这座城市。

事实上,不管是王永丽还是孟超,又或者是何小厉,他们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已经跨越了道德,可是却依旧没有退出这场三角恋。

这件事情令人痛心疾首,两个学生的死,背后是两个家庭的破碎,而他们本该拥有无限可能的人生就这样结束在了最美好的年纪。

悲伤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作为老师的王永丽不仅没有对学生错误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还和自己的学生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身为教师,教书育人是本分,应该恪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引导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本案作案人孟超,性格过于莽撞,做事并不考虑后果,只是依靠自己的感觉行事,最终把自己也送上了一条万劫不复的深渊。

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学生并不少见,尤其是在青春期荷尔蒙爆发的时候,因为冲动导致的事件数不胜数。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一罪行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在这个案例中,孟超作为案件的主要犯罪人物,有预谋地杀害了何小厉。根据案例,孟超感受到了对王永丽的妒忌和愤恨,加上他对王永丽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和迷恋,导致他决定通过杀害何小厉来排除这个“竞争对手”。

孟超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他对何小厉的敌意和王永丽的占有欲,他有充分的时间和计划来筹划谋杀,提前准备了凶器,并故意选择下课后到何小厉的家中实施谋杀,在与何小厉发生争执时,他使用准备好的刀具刺向了何小厉,直到其死亡为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孟超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条件,首先,他有故意要剥夺何小厉生命的主观意图,表现出对何小厉的敌意和嫉妒心理。

他在预谋杀害何小厉时,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的死亡,并故意加以实施,另外,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何小厉失去了生命,构成因果关系。

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孟超的行为无疑是一起极其恶劣和社会危害性极高的犯罪,他有明确的谋杀计划,对被害人产生了极端的敌意和嫉妒心理,采取了残暴的手段致其死亡。这种恶劣行为对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也构成了威胁。

考虑到案件的恶劣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孟超判处死刑是合理的。该判决不仅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也起到了震慑和警示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原则。

结语

最重要的是,学校对于王永丽和学生的关系居然并不清楚。显然,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对于学生的关注程度并不够,学校应该对此进行深刻地反省,并且多多关注学生们的心理问题,了解学生们的情感需求,减少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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