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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决定能否作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随手一阅 2023-08-19 发布于浙江
村民会议决定能否作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村民会议决定能否作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李 强

政府顾问团队执业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属乡镇村民,结婚后其户口未迁出该村。2016年4月26日,某经开区管委会公告了《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规定:“本村人口人均无偿安置住房40㎡、奖励5㎡及同时享受按1600元/㎡购买人均20㎡住房奖励。”但该方案第四条第(六)款第1项、第4项又规定:“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出嫁女离婚后已与非本村人结婚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其本人及法院判给本人的子女一律不分房,离婚后户口迁入本村的视为空挂户。”王某某认为上述方案违法,剥夺了其应享有的村民待遇,于2016年7月6日起诉请求确认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六)款第1项、第4项的内容违法并予撤销。

案件分析:

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问题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往往会将“外嫁女”所享受的村民待遇排除在外,这既是一个对“外嫁女”身份认识模糊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谁要分走蛋糕”的现实问题。尤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会议决定和补偿安置政策经常设定诸如“外嫁女”不能享受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外嫁女”不能得到补偿安置”等条款,这种牺牲少数人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一,农村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法律并未设置其他限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其二,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正在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也就是说,村民会议决定的相关内容不能对某些成员的权利行使设置障碍或者不当限制,并以此为由剥夺该成员的村民待遇。

案件评析:

本案中,王某某所在村的村民会议讨论认为“外嫁女”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范围,不能参与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经开区管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把村民会议决定的意见作为不予安置“外嫁女”住房的唯一依据,显属不当。因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成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据或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案例以及解析摘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案号:(2018)鲁行终2522号

律师简介

作者: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政府法律事务2团队负责人。黑龙江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政府行政业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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