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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 实施办法(试行)

 庸庸学馆 2023-08-20 发布于河南
发布时间:2020-08-06 11:22:41 信息来源: 旌德县纪委监委 编辑: 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5491 [ 字体: ]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澄清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于规于纪于法有据,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第三条  澄清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工作,由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尚有被检举控告人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

第五条  承办部门对经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当根据初步核实或者审查调查掌握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严格把握被检举控告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廉洁自律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澄清工作:

(一)承办部门提出澄清工作处置意见;

(二)经层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澄清工作书面处置意见,以及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相关材料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必要性审核,并征求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三)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出具明确审核意见,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相关意见;

(四)承办部门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澄清工作实施意见,按程序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开展澄清工作的,将澄清工作书面处置意见,以及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相关材料送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并征求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意见后,按程序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同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

    (六)乡镇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工作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将澄清工作书面处置意见以及初步核查、审查调查等材料送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并征求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意见后,按程序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初步核实或者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向县纪委监委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给予澄清的,由信访举报部门统一接收,分类处理:

(一)对被检举控告人属于县纪委监委机关澄清对象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经委主管领导、分管副书记、主要负责人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相关承办部门,同时将拟办单复印件抄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是否启动澄清程序的意见。认为需要澄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执行;认为不需要澄清的,应当经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举控告人反馈。

(二)对被检举控告人不属于县纪委监委澄清对象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置的单位办理。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澄清,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澄清工作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可视情将澄清内容抄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  严格把握对被检举控告人造成影响的程度,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一)书面澄清。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二)当面澄清。对澄清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承办机关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全体党员大会或者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通报核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

(四)通报澄清。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干部调动等事项的,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者发函委托有关机关(单位)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五)其他方式。其他澄清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对采取会议、通报方式进行澄清的,在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

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开展澄清工作中,要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采取公开方式澄清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预案,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条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提醒澄清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以消除误解、增进团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加强与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沟通,请其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第十条  深化成果运用,密切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对接,及时通报澄清工作情况。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积极探索防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有效做法,不断规范检举控告秩序,努力营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引导,适时选取办理质量高、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体现鲜明导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集体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县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乡镇纪委参照本办法开展澄清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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