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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视角,一文说清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网 2023-08-22 发布于浙江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传播,电子商务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方式,我们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感受科技带来的便利。

2020年,受疫情影响,越来越多人选择通过网络完成办公。大量的合同也通过通过网络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引出一些新问题。下面,让我们从合同发展历史、二者差异和法律规定,三个视角来探究电子合同。

01

电子合同的形成史

1

传统合同

传统合同,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纸张为载体形成合同书,通过签字和加盖印章的方式使合同得以成立。

2

格式合同

随着交易模式和产品的不断标准化,一些厂商为了提升交易的效率,通过预先拟定条款,另一方只需要签字的方式签订合同。

与传统合同相比,格式合同的内容无需要协商,而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预先拟定,但是载体及成立方式并没有发生改变。

3

拆封合同

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在软件销售过程中,软件公司将格式合同印刷在软件包装上,用户撕开包装即表示合同成立。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拆封合同也从实物拆封转变为虚拟拆封,变化出软件安装前或软件下载前,展示合同条款,并以点击接受方式订立合同。

4

点击合同

手机和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使得电子商务也随之兴旺。由于互联网改变了商业模式受限于空间,时间和地域的特点,交易被无限被的放大,通过传统方式订立订立合同极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拆封合同的基础上以点击方式签订合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我们常见的用户注册协议,网络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就是最典型的点击合同。

5

电子签名

无论是拆封合同亦或是点击合同,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从行为中识别出签约者的身份。电子签名的出现,帮助我们很好的解决身份识别问题。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可以从数据电文中识别出签约双方的身份和对数据电文内容的认可。

电子签名的出现,让我们真正进入到电子合同的时代。

6

电子合同

回顾我们前面提到各种合同,随着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合同在磋商形式,签订方式及载体上都产生巨大的变化。因此,我把电子合同总结为,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电子通信技术完成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02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1

主体的虚拟性

签订合同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传统合同下可以有多种措施来确认签约双方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电子合同场景下,由于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因此确定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同时,为不断优化交易的成本,电子自动化交易系统也在电子合同中大量使用,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仍然需要不断探索。

2

表现形式不同

传统合同以纸张为载体,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所有信息都通过数据电文传输。所以,电子合同既没有原件,也没有复印件。无纸化的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造成了易篡改的特性。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证明所展现的数据电文就是所签订的数据电文,如何满足证据规则真实性的要求,这些我们在后面的课程中会专门和大家做详细的分享。

3

信息不对称性和仓促性

互联网产品,通常针对一类使用群体。这类群体中,每个人的专业能力和知识背景是不相同的。面对一份经过互联网公司精心准备,堆砌大量专业术语的合同时,大部分人是没有能力去解读其中的每一个条款。

又因为互联网产服务大部分以免费方式提供,个体用户在面对免费服务时,普遍会放松警惕,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提示义务,但大部分用户依然会在不阅读的情况下选择签订。

4

体系和标准不同

传统合同的语境下,合同就是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一份纸质文件,我们不需要考虑纸张的性质,印章的材质等技术性问题。

电子合同的语境下,合同不只是数据电文,还包含数据电文的制作,传输,存储和签订这一系列解决方案,是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产品,脱离了其中的任何一点,都会对电子合同产生致命性的影响。

03

我国电子合同相关的立法

根据所解决的问题不同,笔者把电子合同相关的立法分成三类:

1.与合同效力相关的立法,如:《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侧重对合同形式,合同成立,要约承诺等效力性问题做立法规定。

2.与配套技术相关的立法,如:《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侧重从技术视角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及计算机系统性能做立法规定。

3.特殊领域内的专项立法或标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侧重特定领域和特定场景的立法及说明。

《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合同相关内容重点解读

对电子合同适用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电子商务法之外还可以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随着《民法典》的推出,自然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电子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条通过一正一反两个方式锁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最终时间,即支付价款后合同成立。

对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人机交互问题及其产生的错误,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04

写在最后的话

对于传统合同,从立法到理论,从写作技巧和审查方式,都有了全面而详细的著作。而电子合同作为新兴事物,无论是理论储备,写作技巧和审查方式等环节,都存在许多空白点,有待你我共同发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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