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七夕:情侣间红包返还、婚外第三人转账返还裁判规则梳理

 山鹰单利平 2023-08-23 发布于北京
来源:裁判文书网、西部法律人

第一部分:情侣之间转账返还裁判思路

案例一: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系盛某赠与何某的款项系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以及能否主张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至2022年5月之间保持恋爱关系,在此期间除去有特定含义的节假日红包外,双方往来的款项经扣减后,盛某转账给何某的款项累计达34余万元。综合盛某的经济能力与双方的相处时间、款项的用途等因素,无论是从常理分析,还是从行为目的分析,本案款项已经超出男女日常交往互赠礼物的范围,应认定系盛某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何某在交往初期表达过不愿意再婚的意思,但盛某向何某持续转账款项,一直帮助何某缓解经济压力,赠与的目的与共同生活的初衷息息相关,现双方因性格不合结束恋爱关系,这明显违背盛某进行赠与的初衷。一审法院考虑到盛某赠与行为发生时情感因素的影响,结合本案实际,判令何某酌情返还盛某21万元,符合公序良俗,本院予以维持。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年3月2日)
案例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钟某在恋爱期间为汪某购置涉案车辆,该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进行认定。如一审判决所述,钟某的上述赠与行为属于赠送贵重财物,在汪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钟某请求汪某返还赠与财产,二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汪某返还购车款的80%,并无不当。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3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2020年3月9日)

案例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杨某应否返还前所收到的款项和财物。对此,应当先行确定本案款项及财物交转的背景及原因,确定行为性质,而后依其性质及数额依法裁判。

首先,本案王某付出款项,虽未获得对价,但从双方微信、短信记录可以看出,其目的为维系双方恋爱,促进双方关系,杨某也给予了王某结婚的期待。于此,本案不宜按照无偿赠与合同简单处理。

其次,从王某给付款项的数额来看,王某主动给予的款项中,有“1314”有特定含义的数额,也有200等非大额的给付。本院认为,在已经给付的款项,有一部分系王某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而自愿给予,系为增进情谊而类似于好意施惠,民法对该类行为应当谨慎介入。换言之,不宜认定王某有一定款项和付出,其系附条件赠与,杨某不因受到馈赠而负有允诺结婚的义务,亦不因婚姻未能缔结而负有全部返还受到馈赠的责任。再结合王某认可杨某有为其花费的行为,双方亦有共同旅游的行为,相关费用应合理负担,即王某所持将其给付的钱财全额返还的主张不能成立。

然而,本院注意到杨某存在将结婚与钱财建立对等关系,多次、主动、反复向王某索要钱款用于修脚、做指甲、“5000元买鞋”“3000够干啥滴。不够逛一次街。”等较高消费,不仅超出了一般消费水平,也不顾自身无业及对方无力的情况,以至于出现交往六个月左右,花费“七八万”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该部分钱款,即使王某给付出于自愿,亦因杨某主动索要,而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破公序良俗,故应当返还。

对于返还的款项数额,王某虽主张其付出款项财物超逾11万元,但未有足够证明力证据证明对方确已全部收取,但上诉人微信中认可收到“七八万”,在无法就钱款及财物究竟基于上述两种中哪一种原因给予进行一一界分的情形下,本院结合杨某索要钱财的次数、金额、用途,双方交往的时间、共同旅游,杨某的花费,酌情确定杨某返还50,000元。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终1016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年6月28日)

案例四:本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在某华与吴某恋爱的半年多时间内,某华赠与吴某大额财物共计十余万元,后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某华对吴某的大额赠与合同失效,吴某应当返还。案例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211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年6月13日)
案例五: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为了与屈某确立并巩固恋爱关系,多次向屈某转账,其以金钱维系爱情的意图明显,偏离了维系恋爱关系的正确路径,应该给予否定评价;屈某在没有确定与张某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多次收受张某的大额钱款,也应给予否定评价。男女恋爱期间互相之间的经济给予,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张某与屈某恋爱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屈某转账,从张某向屈某转账的频次、金额、用途来看,张某为博取屈某好感或增进感情转账的数额较小的或代表特定意义金额或在特定节日、特殊日期的转账等应视为一般性的恋爱赠与。一审法院根据张某、屈某交往期间,张某支出数额及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示爱表示、屈某已经支出购物等因素,酌定屈某返还张某100,000元,并无不当。案例索引: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9民终59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年5月31日)

第二部分:婚外第三人转账返还裁判思路

案例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于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多次向郭某微信转账,其中存在“520”、“52”、“1314”、“33.4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上述转账金额超出了普通朋友之间的正常尺度。郭某主张于某的转账系偿还于某向其借用的现金,但郭某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采信郭某的抗辩意见,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于某的频繁转账赠与行为并非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事后也未取得钟某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害了钟某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钟某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案系钟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郭某关于其也向于某转账并要求于某返还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向郭某释明可另行解决,符合法律规定。郭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年3月22日)

案例二: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张某提交的郭某生前所用笔记本电脑中的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郭某手机卡上的微信缴费信息截图、亲属卡解绑通知截图及二审上诉人黄某于庭审中的自述可知,上诉人黄某在郭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维持了较长时间的非正常男女关系。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期间上诉人黄某从郭某处获得的未经张某同意的钱款不属于赠与,被上诉人张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上诉人黄某返还,故原审法院判决黄某返还张某因无效赠与取得的钱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返还郭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购置的车辆及房屋,因车辆及房屋的现价值与原价存在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数额问题,上诉人黄某主张郭某向其所转钱款大部分来源于案外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结合郭某、黄某往来款项,考虑到郭某给付黄某的款项中势必有其个人支出或与黄某共同支出的部分,酌定黄某返还张某3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年4月20日)
案例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罗某与徐某婚外同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徐某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罗某购买店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兰某的合法权益。罗某接受涉案店铺并非善意取得,应予返还。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3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2019年2月15日)
案例四:本院认为,邱某在与熊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交往,并多次向王某转款或为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属于邱某对王某的无偿赠与。结合一审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邱某作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秩序,其行为应予以谴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邱某以与王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对王某的赠与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的行为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亦损害了熊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王某在本案中系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其系善意取得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故上诉人熊某要求王某将从邱某处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例索引: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7民终416号(裁判日期:2023年6月8日)
案例五:本院认为,首先,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共同所有人同意,但是共同所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常某与赵某发展婚外情关系,并通过自己的不同银行账户向赵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转款,期间,亦存在大量微信消费支出、大量取现、对家庭成员之外的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支出,上述行为系常某在与秦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实施的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取得共有人秦某的同意或追认,且上述行为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上,严重损害了秦某的合法权利。因此,赵某从常某处所获得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且造成了秦某的损失,属不当得利,赵某依法应予返还。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082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4月27日)

案例六: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毕某接收案涉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邢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未经邢某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通过本人账户多次向毕某大额转账共计7726998元,毕某应对取得案涉款项的合法性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毕某主张其接收案涉款项并非基于刘某的赠与行为,而是公司经营行为。但现有证据仅能够证明毕某收到刘某的部分款项用于投资汽车销售,但是并不能证明该款项系刘某委托毕某进行投资销售且其投资收益已全部返还给刘某,也不能证明刘某与毕某之间基于合法的委托关系、雇佣关系发生上述转款。即上诉人毕某无据证明其接收案涉款项具有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毕某构成不当得利,并返还案涉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毕某二审中虽然提交案涉威尔法车辆的登记信息,证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为邢某,但其明确表示不要求从案涉返还款项予以扣除,故本院不予处理。案例索引: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277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年3月2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