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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有罪,实际没有作案时间。

 赖建东 2023-08-23 发布于广东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不属实

被害人与被告人、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遭受到所指控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被害人陈述的内容难免中立性不足。因此,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理可信,辩护律师需要予以审查。如何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可信?“运用证伪思维对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所涉及的犯罪地点、时间、环境、手段、情节、目的、步骤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作出分析,看其是否违反逻辑、是否有悖常理、陈述内容是否前后一致、能否自圆其说。”运用证伪思维可以很好地发现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问题。
例如,在张某涉嫌套路贷诈骗一案中,控方指控张某参与的其中一单犯罪事实是:在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某带领张某、孙某、何某等团伙成员,先后四次对被害人李某某非法拘禁。因被害人李某某没有按时还款,被告人刘某指使张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强行带回XX公司,由张某等人轮流看管,并使用威逼、恐吓等方式追讨欠款,后收到部分违约金后,才让被害人李某某离开。被害人李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时间达 24 小时以上。控方认为张某作为该犯罪团伙成员,应当追究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审查发现,本案主要的证据就是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他在多次询问笔录中,都言之凿凿非法拘禁他的人员中,都有张某,张某参与看管、威逼、恐吓、收款等行为。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作为认定张某参与这起非法拘禁的关键证据,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其能够被采纳,进而影响到张某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张某提出自己2013年至2015年在XX省份戒毒,期间的涉案行为均与其无关,他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为证明该事实,张某提交了他当时在戒毒的证明材料,证明他在戒毒所戒毒的具体时间,被害人李某某关于张某参与案涉非法拘禁的陈述明显不属实。
最后,法院审查认为,被害人所陈述张某参与该宗非法拘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中,控诉的其他参与非法拘禁的人员,都被法院判决罪名成立。
赖建东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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