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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讲 何为“同姓不婚”?

 陈之秀 2023-08-23 发布于北京

 
关于“同姓不婚”,有几个概念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在以父系为本位的社会里,所谓“同姓”不是指母族的姓,而应指父族的姓。《礼记.大传》说:“同姓从宗。”孔颖达疏:“同姓,父族也。从宗,谓从大小宗也。”所谓“男女辨姓”,是要“辨于大夫之族姓”(《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至于母族的姓本是很明确的,如齐女姜姓、鲁女姬姓等,甚至从女人的名字上就能反映出来,如哀姜、叔姬之类,那是不辨自明的。杜预把“同姓不婚”“男女辨姓”的“姓”解释为同姜姓、同姬姓,在以父系为本位的社会是错误的。
其次,所谓“不婚”指婚姻关系,不包括婚外的性行为。
再次,《汉书.地理志》所述齐国的“巫儿”制度(“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于家”)的社会根源是由于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以后,随着富有的女继承人的出嫁,财产将归于丈夫的氏族所有。为了避免氏族财产外流,特许女继承人(长女)在氏族内结婚的权利。这种习俗不仅齐国有,古代希腊人的父系氏族中也曾实行过。
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王恩田先生进而讨论了齐鲁两国的“同姓不婚”制度。
齐国的两个例子对于进一步了解什么叫“同姓不婚”具有重要意义。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崔武子想娶东郭偃的姐姐棠姜为妻。东郭偃表示反对,说:“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
如果按照杜预的理解,“同姓不婚”指的是“同姜姓”不能结婚,那么,东郭偃尽可以直截了当地援引这个原则加以劝阻,但东郭偃不同意的理由是崔武子是丁公的后裔,而东郭偃是桓公的后裔,故而不能结婚,所根据的完全是父族血统的亲疏关系。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记载,卢蒲癸娶了庆舍之女卢蒲姜为妻,庆舍之士问卢蒲癸说:“男女辨姓,子不辟(避)宗,何也?”宗即宗族,是由同一男性祖先的后裔所组成的血缘共同体,“避宗”即同宗内不准结婚。同宗成员具有共同的“氏”,故“同姓不婚”在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以后,实为“同宗不婚”或“同氏不婚”。宗有大小之别,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而迁。对于小宗来说,五世以后,“六世亲属竭矣”,成员间可以通婚。许慎《五经异义》所说的“同姓”指“五属以内”(也就是“五服以内),是指小宗五世以内不通婚而言。而大宗“虽百世不迁”,大宗之内虽过了百世也不准通婚。《礼记.大传》所谓“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实指大宗而言。以往的经学家们把六世以后可通婚姻视为商人制度,把百世不通婚姻视为周制是不正确的。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自丁公至桓公,除遗漏者不计外,至少在十一世以上,之所以尚不能通婚,是因为崔武子与东郭偃同属公族,即齐之大宗的缘故。卢蒲癸虽然也是姜姓,为某公的后裔,但早已“别子为祖”,不再属于大宗,而属小宗了,故而不必再追溯其“出自”某公,只须使用“避宗”的原则就够了。这就是为什么东郭偃与庆舍之士虽然都说男女要“辨姓”但其内涵却不同的缘故。
崔武子和卢蒲癸都没有接受劝告,公然违背“同姓不婚”的制度,卢蒲癸还居然说“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意思是说,“宗”不来避我(指庆舍以女妻之),我干吗要去避它呢?只要像赋诗那样,能够断章取义,得到我所需要的好处就行了,管它什么同宗不同宗。这种对待“同宗不婚”实用主义态度,说明这一制度在齐国尚未成为公认的伦理道德标准,与后世把“同姓不婚”视为“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白虎通义》),否则“即犯诛绝之罪”(《五经异义》)的道德标准相去甚远。齐国“巫儿”制度的普遍存在,也说明“同姓不婚”制度在齐国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
在鲁国,还没有发现像崔、庆两家公然违背“同姓不婚”制度的行为关于鲁昭公娶吴女是否违背这个制度,可以根据“同姓不婚”即“同宗不婚”的理解来判断。姬姓周人的大宗是周王室,鲁、吴对周王室而言都是“别子为祖”的小宗,“虽百世而婚姻不通”的原则对它们都不适用,因此鲁昭公娶吴女并不违背“同姓不婚”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当陈司败问昭公是否知礼时,孔子毫不犹豫地回答“知礼”(《论语.述而》)的缘故。
与鲁昭公娶吴女同样的晋献公娶骊姬、狐姬和贾女三个姬姓国家的女子为妻,晋嫁女于吴、卫人归卫姬于晋等都见于经传,为什么没有人加以谴责,就是因为这些姬姓国家之间的通婚并不违背“同姓不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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