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忠诚协议”主要是约定:如果夫妻中一方违反了对配偶忠诚的这类义务(例如出轨),则应承担“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或类似的责任(俗称“净身出户”)。约定的效力存在争议,审判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忠诚协议”的效力 “忠诚协议”主要是约定:如果夫妻中一方违反了对配偶忠诚的这类义务(例如出轨),则应承担“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或类似的责任(俗称“净身出户”)。这与一般夫妻财产约定不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以惩罚性违约责任为基础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的效力存在争议。如果希望夫妻忠诚协议尽量有效,那么应该考虑如下措施:1.尽量使用不以“惩罚性违约责任”为前提的正常夫妻财产约定形式。既然夫妻忠诚协议可能有争议,那么就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这包括:(1)如果一方缺乏安全感,且双方能取得一致,则应直接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将部分财产约定归属到己方名下。(2)无论是否事先签署了夫妻忠诚协议,如果双方真的出现危机,可争取补充签署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直接约定相关财产的归属。这有点类似于“事先签署的流押约定无效,但是债务已经到期时签署的以物抵债约定有效”。2.如果要使用夫妻忠诚协议或“惩罚性违约责任“的类似作法,则要注意:(1)协议仍应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内容表述各方面尽量参照夫妻财产约定。如开头应表述为“明确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依据《民法典》1065条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2)类似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应也应适当突出显示,可以由双方在签署处专门确认一下效力,以避免一方反悔。(3)采取“有利于己方的正常夫妻财产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作法。这样即使“违约责任条款”无效,正常夫妻财产约定部分仍可有效。(4)“违约责任条款”不宜太过严苛,不要采取“净身出户”(一方完全丧失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作法。(5)可以考虑由亲友作为见证人同时签署,以强化效力。这种效力主要是心理上的,但对于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也有一定的作用。资料: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实务观点 实务中,夫妻忠诚协议是否能得到支持存在争议,可大致分为支持、不支持两种裁判尺度:如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做出类似判决的法院一般认为:忠诚协议(包括类似承诺书、保证书)等虽由一方出具,但如不能举证《保证书》等系受欺诈或胁迫写就,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另外要注意:即使协议有效或被视为夫妻财产约定,法院也可能不按协议内容分配财产。为平衡双方利益,若忠诚协议、承诺书中对违反方的惩罚过重,法院往往会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以显失公平为由对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予以调整。2.不支持:不予受理、不应强迫履行、不属于真实意思表示等。(1)有观点认为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进而,有观点认为,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也以不受理为宜【1】。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比如,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其他法定条款,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可以依据其他法定条款提起诉讼【2】。(2)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应强迫履行。“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3】实践中,有法院采取与如上观点一致的说理。例如:在王某与陈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4】,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3)与上述类似,部分地方高院指出“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范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例如,江苏高院民一庭于2019年7月出具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忠诚协议及净身出户等协议出于情感道德,不属于对夫妻财产约定范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6年6月27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亦表明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并没有全部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情形。因此,忠诚协议中有关于“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的类似约定,很可能因属限制离婚自由权而无效【5】。另外,实践中还有这种案例:当事人A签署协议,称婚后一切财产都无条件给予另一方B,不管因何事离婚,A都净身出户,财产自动转为B名下。法院认定这种承诺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了稳定关系,而不是为了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其有关财产的承诺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6】。文中注释及说明: [1]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 [2]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版,第5页 [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 [4]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9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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