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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承诺有效吗?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23-04-08 发布于浙江

01案情简介


二娃和翠花于200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20年9月份以来,二娃常常借公司应酬为由,很晚才赶回家,翠花怀疑二娃有外遇,双方引发矛盾,从小家庭的矛盾上升到两个大家庭之间的矛盾。

2021年2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在翠花的要求下,二娃向翠花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二娃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翠花所有,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21年9月20日,二娃诉至法院,要求与翠花离婚。庭审中,翠花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明二娃早已出轨,要求法院依据二娃承诺书的内容判决所有财产归翠花所有。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法院没有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依法分割。

03案情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二娃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世姻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两个人走的一起不容易,要坚守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互相体谅对方,互尊互敬,互谅互让,不仅是《民法典》所倡导的,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撰稿 | 王洪磊

转自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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