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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及所需资料?

 双木大爷 2023-08-23 发布于四川

前言:工程尚未结算,当事人也不满足无需申请鉴定的条件,因申请工程款的当事人对工程量的确认负有举证责任,本文将对何为工程造价鉴定、什么情况下才能提起造价鉴定的申请、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造价鉴定的司法程序怎么走进行综合分析,以期大家对工程造价鉴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工程造价鉴定的界定。

本文目录: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

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条件

三、工程造价鉴定所需资料

四、工程造价鉴定的流程


工程造价的鉴定的定义

     所谓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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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条件

1.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在建设工程相关争议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出现争议,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2.什么情况不得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829有明确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鉴定不会得到支持:
  • 一是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1,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0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三、工程造价鉴定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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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造价鉴定的流程

1.工程造价鉴定的应由谁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无论是哪一方申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另一方都有配合的义务。如果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相关材料,致使对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的,则拒不提供材料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

2.造价鉴定的司法流程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鉴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确定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期限等事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当事人通过法院选定鉴定机构(摇号或者双方共同确认选定)——当事人缴纳鉴定费给鉴定机构——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质证——人民法院再把经过当事人质证后的材料交给鉴定机构(其中鉴定机构不能从当事人处直接接收材料)——鉴定机构根据证据材料现场勘验——鉴定机构出具初步鉴定报告——当事人针对初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根据异议出具最终鉴定报告——法院依据鉴定报告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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