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对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问题作出答复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8-24 发布于吉林

图片

图片
房珑
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西大学法学学士、项目管理工程硕士

国家一级造价师、一级建造师

高级经济师、国有企业二级法律顾问

南宁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贵港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玉林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防城港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房珑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诉讼、投融资、开发建设、法律风险管理等专业法律服务。曾在国有大型上市公司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负责过十数项公司并购、股权或资产收购转让、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专项法律工作。执业期间先后为广西地理测绘信息局、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天湾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投民航投资有限公司丶广西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丶广西嘉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迅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建工房地产相关大型企业提供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通过妥善办理诉讼案件为客户共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在核心期刊发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管理和实践》《浅谈在建电力项目的收购风险管理》《探析实施企业项目管理的关键要素》等专业论文;曾主持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管理课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41号建议提出了“关于明确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规则”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针对上述建议作出了答复,就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涉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能否保全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说明。归纳要点如下:

一.关于保全执行涉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问题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依法保全、确保监管资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等角度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进行了规范。《通知》较好的平衡了购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监督指导地方法院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通知》的主要内容

1. 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
2. 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3.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材料款、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4.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准许。

二.关于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能否保全问题


因目前对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能否保全缺乏法律规定,理论研究存在认识分歧,执行实务领域存在不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该问题展开研究,并将继续开展以下工作:

1. 持续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量避免和纠正在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 强化所涉强制执行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配合强制执行法出台和贯彻实施,及时对包括企业基本账户保全问题在内的所涉疑难执行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性意见。
3. 加强指导性案例和经验做法的发布推广工作,适时对厦门中院及其他地方法院的经验做法进行调研、总结、提炼,向全国其他法院推广。
4. 依托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加强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案监督救济。

【相关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法〔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规范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的资金使用申请,未尽监督审查义务违规批准用款申请,导致资金挪作他用,损害保全申请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

商业银行对于不符合资金使用要求和审批手续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理支付、转账手续。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转账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准许。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五、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保全、执行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执行、违法查封随意解封、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予以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监管、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4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规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所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问题。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从依法保全、确保监管资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等角度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该规范还同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切实实现相关部门联动,通过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依法、依规用于预售商品房项目建设,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就目前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来看,该规范较好平衡了购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将继续监督指导地方法院贯彻落实好该通知精神。

关于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能否保全问题,目前缺乏法律规定,执行实务领域存在不同做法,理论研究存在认识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您的建议,已经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并将继续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理念指引,切实提高全国法院执行干警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找准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重要工作的结合点,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尽量避免和纠正在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平稳发展。

二是强化理论研究,力争尽快厘清所涉银行基本账户保全问题的理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将以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出台强制执行法为契机,强化所涉强制执行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配合强制执行法出台和贯彻实施,及时对包括企业基本账户保全问题在内的所涉疑难执行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性意见,为全国法院对涉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三是强化典型引领,加强指导性案例和经验做法的发布推广工作,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对涉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案例指引。我们完全赞同您推广厦门中院典型做法的建议,将适时对厦门中院及其他地方法院的经验做法进行调研、总结、提炼,向全国其他法院推广。

四是强化信访监督工作,加强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案监督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托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对企业反映强烈的保全企业基本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的案件,监督指导相关法院以服务大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指引,依法妥善处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依法实现平衡。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ND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及文章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律师联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