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继续审理,判决被告履行特定义务,同时在判决主文后注明已支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而不是指在诉讼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若起诉时原告诉讼请求符合第108条的规定,不宜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对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驳回起诉。 能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取决于原告是否享有实体权利。显然,诉讼开始后,原告的实体权利不仅包括被告履行的义务,还包括被告承担诉讼费的权利。若被告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迫于败诉的压力才履行特定义务,承担诉讼费则是其另一项未履行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原告不享有实体权利,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对原告来说并不公平。 综上,在被告履行特定义务,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实现的情况下,仍可以判决被告履行特定义务,并注明已履行,同时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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