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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6个月未执结的症结

 隐遁B 2023-08-24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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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及执行工作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但有财产的执行案件流程多,涉及财产处置的案件财产查控处置变现难度更大,加上依赖执行法官主观能动性,一个案件6个月执结是少数。如上图所示,财产查控和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及执行到位的关键。执行案件超期的主要事由如下:

  1.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立案。实践中常常拒收申请或交过去长时间未进案件系统。

  2. 财产查控不及时。总对总查询超过5个工作日;对明确具体财产线索超过7日调查核实;财产控制不及时等。立案后不及时查控,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影响执行到位,查控的时间一般较为严格,现在查询数字系统建立后,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就另当别论了。

  3. 财产处置不及时。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未在30日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评估期过长;未在参考价确定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变卖时间过长;案款发放不及时。这个环节本来就存在扣除执行期限的各种正当事由,很多程序的推进要依赖第三方,法院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加加上各方均持有只要已经查控,财产一般不会发生减损等变化只是快慢等认认识,故此环节系超期的重灾区。

  4. 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通常常一个案子一放就是很长时间。除了案件多、人员调动等客观因素外,与执行人员的能力态度有关。实践中存在执行法官要求申请人写暂缓执行申请、和解申请等达到暂不执行的目的。

  5. 终结案件或终结本次执行不规范。参见上篇终结和终本比,更易损申请执行人权益。单方执行和解笔录或申请,执行异议复议、原案申请再审、年底结案率等都成为不当终结执行的理由。当事人遇到这类案件要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如遇到上述情况,要及时与执行人员沟通,督促推进规范执行,如果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向法院管理部门反映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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