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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否认签名是自己所写的申请鉴定责任

 隐遁B 2023-08-24 发布于广东

不久前,就这个问题,写了篇随笔,表达一下心情,未料,引起众多朋友的关注和讨论。

可见,实务中,还是有人愿意看用简单朴素的文字讲述法律理论问题道理的。毕竟,理论是烧脑的!

其实签名的申请鉴定问题,并不是有些朋友所说的,法官可以凭感觉、习惯或者职权,随意让谁申请,谁就就必须申请。因为,法院让谁申请,就意味着,证明真伪的责任在谁,不申请,那么就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不仅如此,即使你申请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起码有三种:真、伪和不确定。或者说:真的可能性大、真的可能性小、难以确定。 如果说是前面两种结论,法院就可以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直接裁判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鉴定结论是“不确定”怎么办?

“不确定”,法院怎么办?“不确定”,法院仍然要做出裁判,“法院不能拒绝裁判”。那是判原告赢还是原告输呢?这就看举证责任分配给谁了,分配给谁,谁就输!也就是说,假如分配给原告,让原告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是“不确定”、“无法判断是否是被告所写”,那么法院就可以判原告败诉。因为原告证明不了是被告所写。但如果是让被告申请鉴定,同样是“不确定”,那么就应该判被告败诉。  

  因为原告要证明的是真的,但结果却是不能确定是真,所以“举证不能”;而被告要证明是假的,但结果也是不能确定是假,所以,也是“举证不能”。既然“举证不能”当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可以看出,把鉴定申请的责任分配给谁并不是无所的事情,可谓“后果很严重”!

  实践中签名真伪,远不只有“借条”这么一种形式。担保人签名、合同中的签名、保单中的签名、股东会议中的签名等等多了去了,否认签名的申请鉴定责任,看似平常、简单的事情,但到底应当由谁来申请,法官并不是可以随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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