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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5个必备知识

 涸鲋思水 2023-08-25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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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刑诉法第74条第一款(符合逮捕条件而情况特殊)、第二款(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不交纳保证金)。

符合逮捕条件因情况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形:(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增加监视居住之后不久,成杰律师第一时间就写文博客,认为增加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是为替代“双指”、“双规”作立法铺垫。

2、监视居住的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根据刑诉法第74条,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75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严格说来,当事人父母的房子都可以视为当事人的合法居所。但实践中,对“无固定住处”随意解释导致滥用“指居”,典型套路的是将案件从有“固定住处”指定管辖到“无固定住处”,再因“无固定住处”所在地的办案单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首先“异地管辖”再适用“指居”,该套路已经被侦查机关普遍使用,早已不是秘密。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有哪些限制?

根据刑诉法第75条第一款,“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根据司法解释,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留置室、讯问室是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并不包括纪委监委的“办案点”。

但在实践中,为了方便突破口供获取有罪供述,或者获取指证他人的有用证言,现在越来越多的“指居”执行地点就在监委“办案点”,或者由公安机关变相设置的其他办案场所。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通知家属有何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75条第二款,“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根据司法解释,无法通知包括下列情形:(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6、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75条第三款,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人适用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与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无异

7、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根据刑诉法第75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司法解释,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指居”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很无力,辩护律师控告后的效果也很差。但是无论效果如何,辩护律师必须履行代理申诉、控告的辩护职责。

8、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

根据刑诉法第76条第四款,“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9、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后果?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详见刑诉法第77条第一款。刑诉法第77条第二款,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义务的,可以予以逮捕,可以先行拘留。

10、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控措施?

刑诉法第78条,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监控通信。实践中在“办案点”等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控措施比在看守所更加严密。

11、监视居住的期限?

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监视居住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办案单位可以各自重新决定监视居住并重新计算期限

12、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

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实践中,对于期满的予以解除,对于不当监视居住的予以撤销。

13、解除监视居住后应当通知哪些人?

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这里的有关单位,并无具体规定或解释。

14、对人大代表监视居住的特别程序?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决定监视居住,必须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的许可。发现是人大代表的,暂缓执行或立即解除。对乡镇人大代表监视居住,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大。

15、对政协委员监视居住的特别程序?

公安机关通报给其所属的政协组织。这里的“通报”并非“许可”。

16、被监视居住人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司法解释,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实践中,出现被监视居住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主动向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17、对于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决定监视居住?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18、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不得要求被指定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其“住所”的公安机关,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其“居所”的公安机关。住所,指法定住处。居所,指非法定的临时住处。

20、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监督部门?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1、监视居住期限能够重新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22、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人是否经过许可?

根据刑诉法第39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现实中,对于公安机关配合监委的案件,且“指居”在其“办案点”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一般难以成功,但辩护人拼力争取是可以会见的。

2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属于羁押?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仅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

2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否国家赔偿?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拘留措施或者逮捕措施。因此,办案单位决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没有因为无罪而国家赔偿的压力,这也是采取监视居住越来越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2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指居”存在五个方面的严重问题:

(1)适用条件不规范而滥用;

(2)被当作侦查取证的一种手段,容易出现非法供述或者非法证言;

(3)律师会见需要“实质批准”;

(4)检察院对其法律监督失灵;

(5)异化为比羁押更严厉的拘禁,容易侵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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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能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指居”的立法背景、现实执行情况、“指居”与监察委“留置”之间关系,均不便详述。在法言法,道士论道,欢迎私信讨论!

作者:成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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