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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补贴,为何有的不属于工资范畴

 szb法律人 2023-08-29 发布于江苏

周某在某置业公司上班,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固定工资,同时还约定相关津贴、补贴等。
其中对补贴的约定为,只要员工每个月提供500元的发票,不管是什么内容的发票,员工都可以领取到500元
合同到期时,周某与公司对500元是否属于工资产生争执。老王认为是工资,公司认为不是。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将与劳动者的权益息息相关。如涉及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计算基数都是以劳动者的工资为标准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上述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补贴也是工资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所有的补贴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清凉费;及稿费、科技进步奖等。
广东省规定了有些项目不属于工资范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本案中,公司发给周某的补贴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补贴完全不同,公司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的给予补贴,只要提供发票即可,并没有要求是什么类型的发票。
因此,周某的补贴应该属于工资范畴

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报酬常常是由多个部分组成,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时都要以工资为标准,所以,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要能正确区分哪些属于工资,哪些不属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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