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李某与杨某1经法院2021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现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李某,女 被告:杨某1,男 李某与杨某1生育一子杨某2,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在集贤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2现就读于集贤县升昌中心学校,近年来与李某一居生活。 2021年11月15日,集贤县人民法院曾受理李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李某提出请求:1、请求判令李某与杨某1离婚;2、婚生子杨某2由李某直接抚养。 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当准许李某与杨某1离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某坚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同意和好,法院调解无效。从李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李某与杨某1经法院2021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现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杨某2的抚养问题,从李某、杨某2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可看出,近年来杨某2一直与李某共同生活,杨某2在集贤县升昌中心校上学,杨某1近年来一直在外地生活。 任意更换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经询问,杨某2本人愿意跟随李某共同生活。 综上,法院认为,杨某2由李某直接抚养为宜。 对于杨某2的抚养费负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某与杨某1离婚后,杨某2由李某直接抚养,杨某1应当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院判决如下: 1、李某与杨某1离婚; 2、杨某2由李某直接抚养,杨某1自2023年4月起于每个月的25日前给付杨某2抚养费800元,至杨某2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离婚律师姜威律师: 本案中,女方李某提交了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与杨某1分居3年。同时,从李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李某与杨某1经法院2021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现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女方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就判决离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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