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受损属于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情形之一,但应当理解为权利人只能就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涉及相邻权,权利人即可对所有相关行政行为进行挑战。本案中,直接影响当事人通行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行为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土地登记部门的颁证行为本身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通行权产生直接影响,当事人以缺失地籍调查为由质疑被诉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无助于其权利的救济,也无法实现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最终目的,其与本案被诉的土地颁证登记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对于其相邻通行权问题,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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