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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波:《诗》本义的呈现——从“诗史”阐释到“民谣”阐释

 東泰山人 2023-08-30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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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本义的呈现——从“诗史”阐释到“民谣”阐释




撰文丨曾祥波



曾祥波,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


  [摘 要]  《诗经》汉、唐注疏以“诗史”阐释为核心,对诗歌文本作出带有具体历史人物、事件内容的阐释,“风教”“正变”“美刺”等《诗经》学理论都以“诗史”阐释为出发点。经学史重视文献和师法传承,强调《诗经》学的汉、宋之别,低估了“诗史”阐释传统在宋代以来的影响。传统上认为首开反拨汉、唐注疏之功的欧阳修《诗本义》,对“诗史”阐释传统的延续远高于否定,只是微调了具体阐释细节。首次提出“里巷歌谣”观念的朱熹《诗集传》,乃至推崇这一观念的方玉润《诗经原始》等,都保留了冗长的“诗史”阐释尾巴,甚至有所倒退。直到五四“歌谣”运动影响下以顾颉刚、闻一多、朱自清、朱光潜等学者为代表的现代《诗经》研究的出现,才从深度和广度上厘清了“民谣”观念,使《诗经》阐释彻底走出“诗史”阐释传统,呈现出《诗》的本义。

  [关键词]  《诗经》 “诗史”阐释 “民谣”阐释 五四“歌谣”运动








“诗史”概念的提出以晚唐孟棨《本事诗》针对杜诗“诗史”二字的讨论为发端。“诗史”之名固然首次出现于《本事诗》,但“诗史”创作与阐释传统早在《诗经》及其汉、唐注疏中已经存在。《本事诗》提出“诗史”概念的语境正是将杜诗置于汉、唐《诗经》学体系,强调作为《诗经》本事阐释资源的史事记载。[1]“诗史”之名自出现伊始就紧密呼应着《诗经》《春秋》《左传》等经学传统,不能因为名称后出而忽略此前实际存在的事实。如果从“诗史”角度审视《诗经》创作及其阐释,就能够绕开经学史过于强调文献和师法传承的琐碎之处,抓住《诗经》文本阐释传统的核心特点与实质问题。“诗史”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创作层面,指对当代重要史事作出具有细节性的即时记录,具备“即时性”(与“史诗”“咏史诗”相区别)、[2]“重要性”(与琐碎私人性记录相区别)、“细节性”(与空泛抒情相区别)等要素;二是阐释层面,要求解读“诗史”作品时应当作出带有具体历史人物、事件内容的本事阐释。《诗经》中真正符合“诗史”创作要素的作品,只是《尚书》《国语》《左传》等大致同时代典籍明确记载了本事的少数篇章,如《载驰》(《左传·闵公二年》)、《清人》(《左传·闵公二年》)、《鸱鸮》(《尚书·金滕篇》)、《硕人》(《左传·隐公三年》)、《黄鸟》(《左传·文公六年》)、《时迈》(《国语·周语》《左传·宣公十二年》)等,这些作品应当用本事进行“诗史”阐释。除此之外,《诗经》中被赋予“诗史”阐释的绝大多数篇章都出于汉、唐注疏的附会建构。

一、《诗经》汉、唐注疏的“诗史”阐释传统

《诗经》学发端伊始就极为重视《诗经》直接反映时事的功能,诗《序》、毛《传》、郑《笺》、孔颖达《正义》等一系列汉、唐注疏阐释诗义,多以《春秋》《左传》记载的当时人物与史事作为附会的本事资源。

汉代《诗经》学“诗史”阐释的自觉建构,最明显地体现为联系《春秋》《左传》文本对《诗经》加以系统性对应阐释。汉初成书的毛《传》用于发明本事(《毛诗序》所谓“达于事变”)的“国史”是《春秋》。随着《左传》在汉代《春秋》学中地位提高,后出的郑玄笺注大量利用《左传》添加史实细节以发挥毛《传》。特别是郑玄《诗谱》,以《春秋》《左传》为主,向上推衍至西周时期,按照史事的时间顺序系定诗篇的世次,强调篇目编次蕴含的系年意义及其在史事链条上的定位,最终落实为每一篇章的具体释义,形成一套完备的“诗史”阐释系统。汉代《诗经》学的“诗史”阐释框架体系形成之后,以孔颖达《正义》为代表的唐代《诗经》学,以六朝义疏为基础,在主旨上奉行毛《传》郑《笺》之说,进行了大量文献引证、细节充实工作。全部《诗经》三百篇,汉、唐注疏将文本与具体历史人物或事件相联系加以“诗史”阐释的有170篇左右,包括《风》绝大部分和《雅》《颂》部分篇章,这些篇章也是《诗经》影响最大的部分。

以《诗经·郑风》21篇为例,汉、唐注疏阐释直接涉及具体历史事件、人物的有15篇:《缁衣》美郑武公任周卿士;《将仲子》《叔于田》《大叔于田》刺郑庄公骄纵弟共叔段致其败亡;《清人》刺郑文公使高克将兵、溃师失利;《羔裘》《遵大路》《女曰鸡鸣》刺郑庄公不用贤臣;《有女同车》《山有扶苏》《萚兮》《狡童》刺郑庄公太子忽拒婚于齐,外失大国之助,内不能择贤去奸;《褰裳》刺突与忽争国;《扬之水》悯忽为高渠弥所弑;《出其东门》哀忽、突、亹、仪四公子五争。另外6篇也间接涉及郑庄公之后的郑国动荡:《丰》《东门之墠》《野有蔓草》《溱洧》涉及郑国衰乱,婚姻礼废,男女不得婚嫁,不待礼相奔;《风雨》涉及郑人乱世思君子;《子衿》涉及郑国衰乱,学校不修。《诗经》汉、唐注疏之所以对《郑风》文本进行详细到具体人物、事件乃至细节的“诗史”阐释,与《左传》开篇自隐公元年至桓公十八年近30年间的记载多涉郑国史事有关。反映在《诗经》阐释文本层面,显著表现就是《郑风》的“诗史”阐释基本不涉及齐、郑霸业交替之后的郑国史实。如果将视野扩展到《郑风》之外的全部《诗经》范围,一个显著现象是凡《左传》记载国别史事多者,汉、唐注疏“诗史”阐释就多,如《邶风》《鄘风》《卫风》等;凡《左传》记载国别史事少者,“诗史”阐释就少,如《魏风》《桧风》等。

明确了《诗经》汉、唐注疏以史证诗的“诗史”阐释特点,就可以看出《诗经》学反复谈论的若干重要学术公案,如遵从《诗序》问题、郑《笺》发挥毛《传》问题、孔颖达《正义》恪守郑《笺》问题等,如果抛开文献和师法传承关系的经学描述外壳,其核心就是秉承“诗史”阐释传统问题。“风教”“正变”“美刺”等一系列重要《诗经》学问题,都是在“诗史”本事阐释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延伸,在发生学意义上属于次一层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讨论宋代以降《诗经》学对汉、唐注疏的继承与颠覆,首先应该重视对“诗史”阐释传统的接受。据统计,现存历代《诗经》学著述约800种,[3]其中宋代《诗经》学著述约40种,反拨汉、唐注疏的代表性著述是欧阳修《诗本义》、郑樵《诗辨妄》、朱熹《诗集传》《诗序辨说》、王柏《诗疑》5种。[4]传统上认为首开反拨《诗经》汉、唐注疏传统之功的欧阳修《诗本义》,对“诗史”阐释传统的延续远高于否定,只是微调了具体阐释细节。而提出有别于“诗史”阐释立场的“里巷歌谣”观念的朱熹《诗集传》,乃至力倡这一观念的清代方玉润《诗经原始》等,不但保留了冗长的“诗史”阐释尾巴,未能扫清对《诗经》文本的附会误读,甚至还出现倒退势头。要之,传统经学史重视文献和师法传承等细节分歧问题,强调《诗经》学汉、宋之别,而忽略了宋代《诗经》学对汉、唐注疏“诗史”阐释核心传统的延续,有必要予以重新审视。

二、欧阳修《诗本义》对“诗史”阐释传统的延续与微调

传统经学史认为欧阳修《诗本义》首开反拨汉、唐注疏之途,学界大致认同这一判断。如果只就文献和师法传承关系来看,欧阳修确实对毛、郑之说作了反驳修正,但从“诗史”阐释的角度分析,尽管欧阳修号称追求《诗》“本义”,然而在具体阐释中仍以“诗—史”对应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以历史人物、具体事件解释诗义,这一阐释立场与诗《序》、毛《传》、郑《笺》、孔《疏》完全一致。欧阳修对汉、唐注疏的批评只在于枝节方面。有学者分析欧阳修对毛、郑传笺的辨正包含语言学、文学、文献学、思想四个方面,而史实方面的辨正极少,[5]这恰从侧面说明《诗本义》对汉、唐注疏“诗史”阐释传统的认同。《诗本义》与汉、唐注疏“诗史”阐释传统有三种关系:一是总体思路的承继,即对郑玄《诗谱》“诗—史”对应框架的全面认同;二是具体篇章释义的微调,即以文献时间先后为标准对“诗—史”对应关系作细节调整,但“诗史”阐释立场不变;三是取消旧说,即偶尔依据常识情理取消“诗—史”对应关系的极少数个案。

总体思路的承继表现为对郑玄《诗谱》的认同。《诗谱》是以史事线索系定诗篇时序及史事编次的汉、唐注疏“诗史”阐释纲要性文献。欧阳修自述《诗本义》写作缘起是《诗谱》,在根本立场上与汉、唐注疏不谋而合:“初予未见郑《谱》,尝略考《春秋》、《史记》'本纪’'世家’'年表’,而合以毛、郑之说,为诗图十四篇,今因取以补郑《谱》之亡者。”[6]《诗本义》全书基本框架立足于郑玄《诗谱》划分的写作时段与背景,将三百篇分为“文王之诗”37篇、“武王之诗”6篇、“成王之诗”53篇,此为《诗》之正经,至厉王始为变《雅》,平王至桓王、庄王为《风》(《诗谱总序·诗图总序》)。再以厉王衰乱后中兴的宣王时期为例,欧阳修将散见于《诗经》各部分的篇章按照《诗谱》系年重新编次,以历史语境赋予文本“兴衰拨乱”的理解框架:“宣王之诗凡二十篇。其兴衰拨乱,南征北伐,则《六月》《采芑》《江汉》《常武》是也。恢复文、武之业,万民安集,国富人众,废职皆修,则《车攻》《鸿雁》《斯干》《无羊》是也。慎微接下,任贤使能,则《吉日》《烝民》是也。亲礼诸侯,赏功褒德,则《崧高》《韩奕》是也。夙兴勤政,则《庭燎》是也。遇灾而惧,侧身修行,则《云汉》是也。”(卷六《黄鸟》)在具体篇章系年考辨上,欧阳修也追求更精确的“诗—史”对应关系,如:“有一君之世当周数王者,则考其诗当在某王之世,随事而列之。如鄘《柏舟》、卫《淇澳》皆卫武公之诗,《柏舟》之作乃武公即位之初年,当系宣王之世,《淇澳》美其入相,当在平王之时,则系之平王之世。”(《诗本义谱·诗谱补亡》)欧阳修有时也会批评《诗谱》,如《诗谱》认为《周南》《召南》是文王分周、召之邑为周公旦、召公奭采地,属于周公采地者为《周南》,属于召公采地者为《召南》,欧阳修则据毛《传》认为,周、召之诗25篇,其《关雎》等8篇为后妃之事,《鹊巢》等3篇为夫人大姒之事,《麟趾》《驺虞》2篇为后妃、夫人德化,《草虫》等3篇为大夫妻,《汉广》等6篇为文王之化,因此这22篇皆为文王、大姒之事,其余3篇中《甘棠》《行露》为召伯听讼,《何彼图片矣》是武王时诗,所谓《周南》《召南》分属周公、召公之说不可信。尽管欧阳修以毛《传》这一来源更早的文献为依据批评后出的郑玄《诗谱》,但其中蕴含的以“诗—史”对应关系理解文本的立场一以贯之,只是将诗篇涉及的历史人物与事件由周公、召公调整为文王而已。

在具体诗义的理解上,欧阳修对汉、唐注疏的纠正基本上立足于“诗—史”对应关系,仅作少量细节调整修订。如《出其东门》,欧阳修持毛、郑“公子五争”说,认为“郑公子互争,兵革不息,男女相弃,思保其室家焉”,对毛《传》的纠正只限于讨论“荼”并非丧服。又如《木瓜》,郑玄认为是齐桓公救存为狄人所灭之卫,卫人厚报齐桓公,“欲令齐长以(琼琚)为玩好”,欧阳修只是改玩物之好为两国之好,对齐桓公存卫的“诗史”背景完全认同(卷十三《一义解》)。这类微调占据《诗本义》阐释的绝大部分内容。欧阳修《诗本义》在“诗—史”对应关系问题上对毛、郑之说的改动属于微调而非颠覆,对毛、郑的反驳仅在于强调要有文本证据即所谓“诗无明文,大抵毛、郑之失在于穿凿”(卷五《衡门》)。如《桑柔》保留《小序》“芮伯刺厉王”的“诗史”阐释,只反对郑玄更为具体的兵役说,原因是“《国语》《史记》及《诗》大、小雅皆无用兵征伐之事”(卷十一《桑柔》)。欧阳修重视的文本证据以时间先后为判断标准,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以更早史料质疑毛、郑。如《鸱鸮》,毛、郑认为周公先为冢宰,避流言而出,作诗贻成王,而后摄政,欧阳修根据《尚书·金縢篇》认为周公先摄政,中诛管、蔡,后为诗以贻成王,重点强调诛管、蔡是《鸱鸮》写作的直接前提。第二,以《小序》驳毛、郑。如《蟋蟀》,欧阳修认同《小序》说“刺僖公不能以礼自娱乐”,反对郑玄“以农功为诗”的观点,进一步增强了“诗—史”对应关系。第三,以毛传驳郑笺。如《十月之交》,郑玄认为刺厉王,为了迁就此说,指责毛传改动篇目旧次,欧阳修逐一批驳郑玄的三条证据,仍信从毛传刺幽王之说,指出“毛氏当汉初兴,去《诗》犹近,后二百年而郑氏出,使其说有可据,而推理为得,从之可矣。若其说无据,而推理不然,又以似是之疑为必然之论,则吾不得不舍郑而从毛也”(卷七《十月·雨无正 小旻 小宛》)。要之,按照严格的学术标准来看,欧阳修所依据的更早文献并不能算作充分的“诗—史”对应关系的证据,因为它们与《诗经》文本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性,欧阳修只是在现存文献基础上,将两类具有某些相似度的文本牵合在一起进行意义联系,这是一种“可能性”的说明,而不是“充分性”的证明。在这个意义上,欧阳修追求的“诗本义”与汉、唐注疏的“诗史”阐释传统只有“可能性”的程度差异,没有本质区别,只能视为微调而非颠覆。

欧阳修作为宋代学术理性思辨精神的早期代表,意识到“古今人情一也,求诗义者以人情求之则不远矣”(卷六《出车》),一旦他将常识情理标准用于《诗》本义的探求,往往能走出汉、唐注疏“诗史”阐释立场的限制。如《东门之枌》,欧阳修认为毛《传》、郑《笺》、孔《疏》的问题在于在简单文本的基础上随意增衍史事:“毛以为陈大夫原氏,而郑因以此原氏国中之最上处,而家有美女,附其说者遂引《春秋》庄公时季友如陈葬原仲为此原氏……说者又以'不绩其麻,而舞于市’者遂为原氏之女。皆诗无明文,以意增衍。”(卷五《东门之枌》)但从《诗本义》全书倾向来看,汉、唐注疏“诗史”阐释立场实际上是欧阳修追求本义时不自觉的隐含前提,常识情理标准只是偶尔出现,取消“诗史”阐释的情况在全书中仅有《东门之枌》《丘中有麻》《节南山》《生民》四例,不能代表《诗本义》的基本倾向。

三、郑樵、朱熹、王柏对“诗史”阐释的态度

南宋郑樵《诗辨妄》是欧阳修之后宋代《诗经》学反拨汉、唐注疏的代表著述,全书已佚,今有顾颉刚辑本。根据残存篇章,《诗辨妄》对“诗史”阐释的态度有三种。第一,否定“诗史”。如《凯风》,郑樵认为“其诗若不言'有子七人,莫慰母心’,定为庄姜之诗无疑也”。[7]《将仲子》,郑樵认为“实淫奔之诗,无与于庄公、叔段之事,《序》盖失之。而说者又从而巧为之说,以实其事”。第二,疑似否定“诗史”。《宛丘》《东门之枌》《衡门》,郑樵认为“《宛丘》《东门之枌》刺幽公,《衡门》谓刺僖公,幽、僖之迹无所据见,作《序》者但本谥法而言之”。《候人》,郑樵认为“彼以《候人》为刺共公,共公之前则昭公也,故以《蜉蝣》为刺昭公。昭公之实无其迹,但不幸代次迫于共公,故为卫宏所置”。第三,肯定“诗史”。《墙有茨》,郑樵认为“言淫乱,故以为公子顽也”。《河广》,郑樵认为“卫风,而言'谁谓宋远,跂予望之’,故以为宋襄公之出母作也”。从现存篇目来看,郑樵直接论及“诗史”阐释的篇章不多,其态度既有肯定,也有否定,难以勾勒出其基本立场与系统方法,加上《诗辨妄》一书流传影响有限,不宜高估此书对汉、唐注疏“诗史”阐释的实际反拨态度与影响。

宋代《诗经》学史上首次对“诗史”阐释传统加以自觉反拨的学者是朱熹,其自觉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诗序辨说》可以视为对汉、唐注疏“诗史”阐释三种取径的清晰界定。首先是少数篇章,“诗文明白直指其事,如《甘棠》《定中》《南山》《株林》之属,若证验的切见于书史,如《载驰》《硕人》《清人》《黄鸟》之类,决为可无疑者”。[8]其次是当有所指但无法确定,“词旨大概可知必为某事,而不可知其的为某时某人者”。再次是并无证据,强行附会“诗史”阐释,“不知其时者,必强以为某王某公之时,不知其人者,必强以为某甲某乙之事。于是傅会书史,依托名谥,凿空妄语,以诳后人”。汉、唐注疏“诗史”阐释大多数属于最后一种情况。朱熹以《邶风·柏舟》为例,指出“诗史”阐释附会思路是“偶见此诗冠于三卫变风之首,是以求之《春秋》之前。而《史记》所书庄、桓以上卫之诸君事,皆无可考者,谥亦无甚恶者,独顷公有赂王请命之事,其谥又为甄心动惧之名,如汉诸侯王必其尝以罪谪,然后加以此谥,以是意其必有弃贤用佞之失,而遂以此诗予之……凡《小序》之失,以此推之,什得八九矣”,此正中肯綮。第二,《诗集传序》提出“里巷歌谣”观念:“凡诗之所谓风者,多出于里巷歌谣之作,所谓男女相与咏歌,各言其情者也。”[9]这是可以独立于“诗史”阐释之外的另一种源头性诗歌理论,具有摆脱“诗史”阐释的巨大潜力。然而朱熹《诗集传》未能贯彻“里巷歌谣”观念进而动摇、推倒“诗史”阐释传统,他在进行具体篇章释义时仍不断回到汉、唐注疏的“诗史”阐释立场。在汉、唐注疏作出“诗史”阐释的170余篇中,朱熹否定“诗史”阐释的约100篇,赞同“诗史”阐释的64篇,保留了接近半数的冗长“诗史”阐释尾巴。[10]试举一例,《小序》认为《终风》是庄姜自伤为州吁侮慢,朱熹改刺子为刺父,认为是庄姜以“终风且暴”比卫庄公,这一细节调整并未改变“诗史”阐释立场。清人方玉润敏锐地指出:“然而朱虽驳《序》,朱亦未能出《序》范围也。”[11]

在朱熹之后,宋代《诗经》学反拨汉、唐注疏的另一部代表性著述南宋王柏《诗疑》,完全遵从朱熹观点既有澄清本义的解释,如论“《出其东门》……《序》者全不读诗,乃为闵乱。又曰男女相弃、思保其室家,殊无一毫相似”,也保留了大量“诗史”阐释的尾巴,如称“卫庄姜之诗凡五,其一国人于庄姜之始至而美之,《硕人》是也。……其四诗则庄姜自述也,《绿衣》当在前,盖庄公初惑于嬖妾,夫人忧之,思古人以自比,处之善矣。《终风》则悼其待己之不以礼,而庄公轻狂暴横之态俨然可见。《日月》则(缺)全不顾矣,夫人亦未免无少怨也。《燕燕》作于庄公卒后,忠厚之德蔼然,夫人至是而贤益著”。[12]全书涉及诗篇不多,观点皆不出朱熹范围。

四、清代方玉润《诗经原始》在“诗史”阐释上的反复

传统上认为宋代之后遵循“里巷歌谣”观念的《诗经》学代表著述是清代姚际恒的《诗经通论》与方玉润的《诗经原始》。姚书核心观点与具体内容已大量为方玉润《诗经原始》采用,故这里仅重点分析方书。

方玉润一方面铺衍坐实“里巷歌谣”之说,认为“窃谓《风》者,皆采自民间者也”,进一步提出“樵唱”说:“(《汉广》)此诗即为刈楚、刈蒌而作,所谓樵唱是也。近世楚、粤、滇、黔间,樵子入山,多唱山讴,声应林谷,盖劳者善歌,所以忘劳也。”[13]另一方面又标示《作诗时世图》(从《传说汇纂》录出),延续郑玄《诗谱》思路,偏向“诗史”说。在汉、唐注疏所作“诗史”阐释的170余篇中,《诗经原始》采用“诗史”阐释者有106篇,[14]这一数字远远高出朱熹《诗集传》采用“诗史”阐释的64篇。有些汉、宋未曾采用“诗史”阐释的篇章,被方玉润赋予全新的“诗—史”对应关系,包括《摽有梅》《野有死麕》《泉水》《静女》《蝃图片》等。如《泉水》,《小序》认为是卫女外嫁者因父母终而思归不得,方玉润取姚际恒说而坐实之,认为是“卫媵女和(许穆夫人)《载驰》作也”,甚至因此欲调整《诗经》篇目编次。又如《静女》,毛、郑不过说“陈静女之美德”,方玉润引用《水经注》《太平寰宇记》关于新台在鄄城北岸十七里的记载,将“俟我于城隅”与《新台》孔颖达《正义》所谓“伋妻(宣姜)自齐始来,未至于卫,故为新台,待其至于河,而因台以要之”强行联系起来,认为城隅即新台,因此静女指宣姜,诗刺卫宣公纳子伋妻。某些被朱熹否定了“诗史”阐释的篇章,方玉润却回归汉、唐旧说,如《墓门》采用《小序》“刺陈佗”说,特别强调“此诗史也”。[15]

以往研究高度认可方玉润对《芣苢》等诗篇“田家妇女群歌互答”[16]的体贴理解,以《诗经原始》为清代《诗经》学“里巷歌谣”阐释的代表。从总体篇章数量和具体释义看,方玉润《诗经原始》在汉、唐注疏“诗史”阐释立场与朱熹“里巷歌谣”阐释观念之间依违反复,甚至有所倒退。“诗史”阐释在宋代保留了冗长尾巴,在清代又有反复,说明它仍具有顽固的习惯性影响。

五、五四“歌谣”运动与走出“诗史”阐释传统

《诗经》研究进入现代以来,“诗史”阐释的影响迅速消失。究其缘由,与五四“歌谣”运动带来的对《诗经》“歌谣”性质重新而彻底的理解密切相关。

五四“歌谣”运动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四“歌谣”运动持续时间长,在学术界影响巨大。热心投身于这场运动及相关民俗研究,同时又专心于古史考辨的顾颉刚,顺势提出《诗经》的“歌谣”性质问题:“《诗经》三百五篇中,到底有几篇歌谣……在这个问题上,大家都说风、雅、颂的分类是歌谣与非歌谣的分类,所以风是歌谣,雅、颂不是歌谣,这就大体上看固然不错。”[17]同一时期,胡怀琛完成了现代学术史上最早的民歌研究专著《中国民歌研究》,认为“一切诗皆发源于民歌……《诗经》除了颂的全体,和雅的一部分,不也就是民歌么”。[18]朱光潜《诗论》从歌谣的性质出发,指出:“文学史家一方面承认《国风》为歌谣集,一方面又想指定某《国风》属于某个时代,比如说《豳》《桧》全系西周诗,《秦》为东、西周之交之诗,《王》《卫》《唐》为东周初年之诗,《齐》《魏》为春秋初年之诗,《郑》《曹》《陈》为春秋中年之诗。在我们看,这未免有些牵强附会……《国风》中含有断定年代所必据的内证根本就很少。”[19]在“歌谣”运动的感召下,闻一多连续撰写《诗经的性欲观》《说鱼》《匡斋尺牍》《诗经新义》《诗经通义甲》《诗经通义乙》《风诗类钞甲》《风诗类钞乙》一系列著述,其中采用“诗史”阐释的篇章,仅剩下《君子偕老》(卫君薨后国人吊唁卫夫人)、《采芑》(周宣王伐荆蛮)、《下泉》(晋荀跞纳敬王于成周)三首。朱自清在清华大学开设歌谣课程,编撰《中国歌谣》讲义,赞同顾颉刚关于《诗经》歌谣性质的意见,并撰写《诗言志辨》,从“歌谣”立场否定“诗史”阐释传统:“固然《传》《笺》以诗证史,也自有他们的客观标准,便是《诗经》中的国别与篇次;郑氏根据了这些,系统的附合史料,便成了他的《诗谱》。但国别与篇次都是在诗外的不确切的标准,与诗义相关极少,不足为据。”[20]作为朱自清的学生,当代《诗经》研究代表性学者余冠英的“民谣”立场和具体观点与朱自清及其背后的五四“歌谣”运动背景一脉相承。余冠英强调:“最早、最完整地用文学记载先秦民歌并基本保持了作品的原貌,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史前民歌的重要依据的作品,是《诗经》。……除风诗大多为民歌作品自不待言外……《小雅》七十四首,也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民间。”[21]学者指出余冠英《诗经》研究的定位是:“一注重民歌民谣,二从文学的视角切入。”[22]余冠英《诗经选注》选诗106篇,仅有14篇采用了“诗史”阐释,其中10篇阐释为古今注释者基本认同,余冠英个人认为可用“诗史”阐释的作品仅有4篇(《硕人》《墓门》《斯干》《节南山》)。新近刊行的袁行霈、徐建委、程苏东《诗经国风新注》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区分历代注释的文本义与引申义两种层次,文本义是“诗篇的文字传递的基本信息和意义……摒弃各种明显的附会和曲解,是诗的第一重义”,引申义是“在历史上发生了长久的重要作用(的汉儒解说),应当承认这个传统”。[23]不难看出,“文本义”相当于“民谣”阐释,“引申义”相当于“诗史”阐释。现当代《诗经》研究能够较为彻底地摆脱汉、唐注疏的“诗史”阐释传统,扫除宋人、清人“里巷歌谣”观念中保留的“诗史”阐释痕迹,这其中五四“歌谣”运动的学术背景功不可没。

为什么宋代“里巷歌谣”观念对汉、唐注疏“诗史”阐释传统的反拨远不如五四“歌谣”运动彻底?主要因为传统《诗经》学“里巷歌谣”观念仅限于诗歌发生学层面,只是平面化、浅表性的理解,并未将文本产生机制与对文本的阐释进一步结合起来,在广度、深度上与五四“歌谣”运动对“歌谣”性质的发掘有本质差异。

从深度上看,“里巷歌谣”观念如果进一步挖掘,就会涉及复杂的作者身份问题。顾颉刚由“歌谣”运动进入民俗研究,通过发掘孟姜女故事等问题最终形成“层累造成的古史”观念。将“层累造成”的观念与“里巷歌谣”的作者身份结合起来,意味着《诗经》文本形成过程中参与者众多,不能用“单一作者”的思路来看待文本的著作权归属。需要指出的是,传统上认为《风》作于民间,经行人采集上献,再经过太师加工形成,已经有成于众手的含义。所谓“层累造成”观念与“里巷歌谣”作者身份的结合,是进一步精确到“作于民间”的初始阶段,意味着“里巷歌谣”并非某一佚名个体创作而成,而是经过漫长时段逐步形成的集体性歌声。闻一多《说鱼》指出《诗经》中广泛地用鱼象征配偶,原因在于它有极强的繁殖功能,而古代礼俗将婚姻与传宗视为人生第一大事。朱自清进一步补充认为,鱼作为古老的隐语,本意逐渐模糊,变成近似空套的话头。这个意见为闻一多接受。[24]这说明在五四“歌谣”运动影响下研究者对《诗经》文本作者“集体性”问题的自觉性。类似“鱼”隐语的使用及其“套话”化,并非形成于《诗经》文本成型后的加工阶段即行人、太师的创作阶段,只能属于文本由萌芽到成型的初创时期,既然这一时期具有由隐语明确指向性到隐语“套话”化的转变,说明已经经历了一个集体创作的漫长过程。即使将《诗经》作者身份追溯到“里巷歌谣”阶段,这一阶段的作者面貌也是集体性的,而非某一佚名个体,并且这一创作集体并非“共时性”的,而是“历时性”的。朱光潜《诗论》引入西方民俗学关于歌谣起源的“群众合作说”与“个人创作说”,认为两说可以折衷调和,结论是:“民歌的作者首先是个人,其次是群众,个人草创,群众完成……群众的完成工作比个人草创工作还更重要。民歌究竟是属于民间的,所以我们把它认为群众的艺术,并不错误。”[25]这些阐释在文本生产机制层面否定了《诗经》篇章直接针对某一具体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可能性,从而在文本阐释机制层面否定了“诗史”阐释传统。

从广度上看,“里巷歌谣”观念应当在文本作者身份(民间里巷歌者)的源头基础上,进一步推衍到文本内容的丰富内涵(具有普遍性的个人日常情感与群体经验),从而将传统上理解的文本产生背景由单一、个别历史事件扩大到内涵更为丰富的社会、文化环境与人性表现。在传统阐释中,作为文本作者的民间里巷集体歌者身份在“诗史”阐释的惯性影响下往往被忽略甚至被偷换,未能在文本阐释过程中得到合理利用,如首倡“里巷歌谣”说的朱熹采用汉、唐“诗史”阐释的64篇,正是不自觉地将作者身份置换为个体性士大夫,导致文本内容指向个别性的家国政治事件。五四“歌谣”运动影响下的现代《诗经》研究对“歌谣”本质的思考广度远远超出传统《诗经》学,具有代表性的闻一多《风诗类钞甲·序例提纲》批判“旧的读法:1. 经学的;2. 历史的”,提出新的“社会学的”读法,“可当社会史料、文化史料读,对于文学的欣赏只有帮助无损害”,[26]走出了“诗史”阐释传统的政治史限定。社会史、文化史作为更具广度的普泛理解,契合《诗经》基于“里巷歌谣”来源属性的文本生产者身份(民间里巷歌者)及其广阔的文本指向性(具有普遍性的个人日常情感与群体经验)。闻一多《诗经的性欲观》《说鱼》《匡斋尺牍》《诗经新义》等对《诗经》文本背后蕴含的早期人类两性观念及相关民俗的阐发,甚至由中国传统推衍到古埃及、西亚、希腊等古代民族风俗,是充分挖掘“里巷歌谣”阐释广度的例证。闻一多的学生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等系列研究也是从民俗、神话、美术考古等多重社会文化角度挖掘《诗经》文本内涵的范例。回过头来看传统《诗经》学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以《生民》为例,欧阳修《诗本义》反对毛、郑说:“盖毛于史记不取履迹之怪,而取其讹缪之世次。郑则不取其世次,而取其怪说……附毛说者谓后稷是帝喾遗腹子,附郑说者谓是苍帝灵威仰之子,其乖妄至于如此。夫以不近人情、无稽臆出、异同纷乱之说,远解数千岁前神怪、人理必无之事,后世其可必信乎?”(卷十《生民》)这是欧阳修为数不多的完全否定毛、郑“诗史”阐释的个案,但他却无法提供正解,只能存疑待考。究其缘由,是因为拘泥于传统的“经学”与“历史”角度,以《生民》作者为严格记事的史家,必须找出确凿对应的历史本事。按照现代《诗经》研究属于“社会”“文化”层面的人类学角度分析,这不过是上古先民以神话传说描述部族先祖起源的惯常的集体性表达,从这个角度理解,问题便迎刃而解。

从“诗史”阐释角度审视《诗经》汉、唐注疏,能够绕开经学史强调文献和师法传承的传统描述,抓住《诗经》汉、唐注疏的核心问题——“诗史”阐释。“风教”“正变”“美刺”等一系列重要《诗经》学问题都以此为出发点。传统经学史对欧阳修《诗本义》反拨汉、唐注疏的实质意义,对提出“里巷歌谣”观念的朱熹《诗集传》乃至遵循这一观念的方玉润《诗经原始》等著作的实质意义,都有所高估。宋代开始“诗史”阐释转向“里巷歌谣”阐释,然而过程依违反复,未竟其功。直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诗经》研究才得以厘清“民谣”阐释内涵,真正走出“诗史”阐释传统,呈现出《诗》本义。在这一过程背后,作为新文化运动重要组成部分的五四“歌谣”运动对歌谣性质的理解,从深度和广度上超越了传统《诗经》学的“里巷歌谣”观念,既能更精细地分析“里巷歌谣”作者的集体性身份,又能从社会文化角度将文本作者身份与文本内容理解密切联系起来,从文本形成机制和涵盖内容上超越“诗史”阐释立场,呈现出更符合《诗》本义的社会史、文化史理解。这一功绩应该得到与其价值相符的说明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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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事”出自《汉书·艺文志》,其《六艺略》“春秋类”曰:“(仲尼)与左丘明观其史记,据行事……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本事诗》强调的“推见至隐”,出自《史记·马相如列传》:“太史公曰:《春秋》推见至隐,《易》本隐之以显,《大雅》言王公大人而德逮黎庶,《小雅》讥小己之得失,其流及上。”见通“现”,指史事。隐,指诗的委婉表达。参见张晖:《重读〈本事诗〉:“诗史”概念产生的背景与理论内涵》,《杜甫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李科:《“诗史”说本义辨》,《文学评论》2018年第3期。

[2]周啸天、管遗瑞《诗史新议》(《杜甫研究学刊》2005年第2期)认为:“诗史特定的涵义是时事诗,它并非追述过往的历史,而是纪录正在发生的历史。”“诗史”由此与“史诗”“咏史诗”相区别。彭敏《诗史:源起与流变》(《求索》2016年第1期)、董乃斌《从诗史名实说到叙事传统》(《文艺理论研究》2019年第1期)认为《生民》《公刘》等直接记载周民族建国历程的诗篇是最早的“诗史”。从“即时性”角度衡量,这些篇章更应该被视为追述性的“史诗”,而非记录当下的“诗史”。

[3]见夏传才主编《诗经要籍集成》(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诗经要籍集成(二编)》(北京:学苑出版社,2015年)以及夏传才、董治安主编《诗经要籍提要》(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等论著。

[4]参见洪湛侯:《诗经学史》,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5]杨新勋:《欧阳修〈诗本义〉辨正毛传、郑笺蠡测》,《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6] [宋]欧阳修:《诗本义》,《通志堂经解》康熙刊本,哈佛大学燕京学社汉和图书馆藏。以下引《诗本义》不再出注。

[7] [宋]郑樵著,顾颉刚辑点:《诗辨妄》,《续修四库全书》第5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8页。以下引《诗辨妄》皆在此页,不再出注。

[8] [宋]朱熹:《诗序辨说》,《续修四库全书》第56册,第265页。以下引《诗序辨说》皆在此页,不再出注。

[9] [宋]朱熹:《诗集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页。

[10] 具体包括:《关雎》《葛覃》《卷耳》《何彼图片矣》《柏舟》(邶风)《绿衣》《燕燕》《日月》《终风》《击鼓》《式微》《旄丘》《新台》《二子乘舟》《柏舟》(鄘风)《墙有茨》《定之方中》《干旄》《淇奥》《河广》《缁衣》《叔于田》《大叔于田》《清人》《南山》《敝笱》《载驱》《猗嗟》《扬之水》《无衣》《黄鸟》《渭阳》《七月》《鸱鸮》《东山》《破斧》《伐柯》《九罭》《狼跋》《六月》《采芑》《十月之交》《小弁》《宾之初筵》《黍苗》《白华》《大明》《卷阿》《荡》《抑》《桑柔》《云汉》《崧高》《烝民》《韩奕》《江汉》《常武》《瞻卬》《召旻》《时迈》《访落》《敬之》《小毖》《图片

[11] [清]方玉润:《诗经原始·自序》,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页。

[12] [宋]王柏:《诗疑》,《续修四库全书》第57册,第216、214页。

[13] [清]方玉润:《诗经原始》,第71、87页。

[14] 具体包括:《樛木》《汝坟》《麟之趾》《甘棠》《羔羊》《摽有梅》《野有死麕》《何彼图片矣》《柏舟》(邶风)《绿衣》《燕燕》《日月》《终风》《击鼓》《式微》《旄丘》《泉水》《静女》《新台》《二子乘舟》《墙有茨》《君子偕老》《鹑之奔奔》《定之方中》《蝃图片》《载驰》《淇奥》《硕人》《河广》《缁衣》《叔于田》《大叔于田》《清人》《有女同车》《东方之日》《东方未明》《南山》《敝笱》《载驱》《猗嗟》《扬之水》《椒聊》《无衣》《终南》《黄鸟》《渭阳》《权与》《宛丘》《墓门》《株林》《候人》《下泉》《七月》《鸱鸮》《东山》《破斧》《九罭》《狼跋》《棠棣》《六月》《采芑》《车攻》《吉日》《鸿雁》《鹤鸣》《无羊》《节南山》《十月之交》《小旻》《小弁》《鸳鸯》《图片弁》《青蝇》《宾之初筵》《鱼藻》《角弓》《菀柳》《黍苗》《白华》《渐渐之石》《文王》《公刘》《泂酌》《卷阿》《民劳》《板》《荡》《抑》《桑柔》《云汉》《崧高》《烝民》《韩奕》《江汉》《常武》《瞻卬》《召旻》《振鹭》《有客》《访落》《敬之》《小毖》《赉》《般》《有图片》《图片

[15] [清]方玉润:《诗经原始》,第142、147-148、286页。

[16] [清]方玉润:《诗经原始》,第85页。

[17]顾颉刚:《从〈诗经〉中整理出歌谣的意见》,《古史辨》第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591页。

[18]胡怀琛:《中国民歌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6-7页。

[19]朱光潜:《诗论》,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20]朱自清:《诗言志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79页。

[21]侯明注释:《余冠英推荐古代民歌》,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第2-4页。

[22]王长华:《余冠英的〈诗经〉研究》,《文学遗产》2000年第2期。

[23]袁行霈、徐建委、程苏东:《诗经国风新注》,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18-19页。

[24] 闻一多:《说鱼》,《闻一多全集》第3册,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9-250页。

[25] 朱光潜:《诗论》,第18页。

[26] 闻一多:《风诗类钞甲·序例提纲》,《闻一多全集》第4册,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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