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产品包装盒上的图案、文字等具有独创性,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来进行保护。著作权的获得遵照自动取得原则,即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就自动产生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国家鼓励著作权人办理作品登记。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针对涉及盲盒包装盒的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经检索,同系列案、同日落款的判决书至少有四份,案号为(2020)渝0192民初2194号-2197号,原告均为福兮创意公司,被告分别为沙坪坝区一家玩具店和潼南区三家文具店,涉案著作权均为粤作登字-2018-L-00002727号,涉案产品均为“盲箱超级豪华组合”。 原告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网页打印件、工商信息打印件、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等证据。 经比对,著作权登记证书所附图样与涉案产品的相似度很高,不同之处仅在于:涉案产品外包装正面左上角有“开心乐”字样,涉案作品没有;涉案产品侧面的产品信息栏显示有“魔王文创”字样,涉案作品没有。 该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判断盲盒包装盒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为竖行长方体外包装盒的展开图,外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的设计系通过对文字、图形、色彩的选择及编排,整体构成一种独创性的表达,故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盲箱”包装盒展开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继而,关于被告行为是否侵权的判断,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盒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文字、图案、色彩的选择及编排上高度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包含上述侵权设计的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发行权。 该案的意义在于首次在司法判决中确认包装盒的展开图可属于汇编作品,明确地以著作权形式来保护包装盒。同时,该案判决中制止侵权行为的要求为: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外包装盒。由于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的盲盒包装盒与内部商品可以分离,侵权者承担的相应责任为销毁盲盒包装盒而非内部商品,这样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司法的严谨与公平。 有趣的是,虽然网络上口径一致地将该案称为首例盲盒盗版侵权案,但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已经两审审结了另一盲盒著作权侵权案件,其涉案的两项著作权之一恰好就是前述系列案所涉的著作权。 不过此案仅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未辨析涉案包装盒是否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而是直接以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为由,认同了申请登记的主体为著作权人。对比来看,“第一案”被告的抗辩理由包括:原告主张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使用的颜色、文字、字符都是常见元素;相应地,法院首先分析了“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是作品及其权属”的问题,就原告主张的包装盒展开图属于汇编作品进行说理,继而以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在证据交换阶段,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图片一一进行比对,确认二者的外包装盒仅文字标识和四个侧面略有不同和改动,而正面和背面上的图案基本一致(下表主要示出正面图案,供参考),构成实质性近似,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 或许因为该系列八案的判赔金额合计仅12万元,对被告公司没有形成足够的警示,几年之后,第五届进博会前夕,上海警方侦破一起“博乐”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的案件,挖出一条完整犯罪产业链,查获侵权玩具600余款,涉案金额高达17亿元,被抓获的30名犯罪嫌疑人也将面临牢狱之灾。何其唏嘘。 | 文案撰写:王 莹 | 排版美化:尹 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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