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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栏】对民法典第278条第二款“参与表决”的理解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3-09-01 发布于北京



民法典第278条第二款参与表决的规定与我们小区业主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业主共同决定的表决规则如何理解?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王佳红
律师介绍
王佳红(金牌律师)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海淀区房管局资源库的专业律师

·央视《社会与法》特邀嘉宾

原来物权法76条规定,表决特定事项,需要经过人数和专有面积的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普通事项,需要经过人数和专有面积的双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确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表决规则,分了两个层次:
一个层次是要求总人数和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要参与表决
简单说就是“双参与表决”,在参与表决的人数和面积的基础上,再去计算特定事项和普通事项的具体表决比例。
由此可见,民法典中规定的表决规则和之前物权法76条的表决规则是有较大变化的。按照物权法76条的标准计算其实比较简单,按照民法典278条计算相对复杂。
之所以复杂,主要在于什么是“参与表决”,这在民法典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实践中各地的理解不一致。
所以,成都、上海在各自的示范文本中,理解“参与表决”为表决票送达为准,广州在立法层面上直接规定以参与实际投票为准,北京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也是以实际投票为准。所以,民法典278条第2款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参与表决”如何理解?

我个人认为还是要追寻民法典第278条的立法本意,用立法解释的方法进行分析

从立法本意来说,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将原来物权法总人数和总面积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的表决比例进行调整,主要是基于现实中,各个地方各个小区的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较弱、积极性不高,很难形成有效决议,更难进行小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小区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事务管理决定难等等,而民法典是为了降低业主大会的召开门槛,提倡和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到小区公共事务中来,基于这样的立法本意来说,就不能将“参与表决”界定为业主的积极投票行为。
本身业主积极参与程度就不高,还以业主积极投票作为参与表决的认定标准,有违立法本意。而且,我个人理解,对于参与表决应该是一个宽泛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参与投票上,比如参与领取选票、接收选票等,虽然没有投票,但是也应该是参与业主会议的一种方式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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