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准备材料、递交申请前,务必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旅居(定居、工作、学习)新西兰的中国公民。中国驻新西兰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来新人员,即在新西兰旅游、探亲或执行短期公务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二)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驻新西兰使领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提出公证申请。居住在奥克兰、怀卡托和北地的申请人请来我馆办理,北岛其他地区申请人请到位于惠灵顿的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办理,南岛申请人请到中国驻克赖斯特彻奇总领事馆办理。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三)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公证种类: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印鉴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指纹公证。 (四)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使领馆办理。 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和事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二)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新西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新西兰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新西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新西兰的,应向新西兰政府部门申办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 (四)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五)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国内使用其新西兰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新西兰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经当地有关部门认证后,向驻新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六)使领馆不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领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领馆在公证词中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3.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4.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使领馆不予办理。 请注意: (一)经了解,新西兰公证员可为中国公民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办理公证(包括多个重大事项一次性授权的委托书公证),且新西兰可为相关公证办理领事认证。建议申请人可事先与国内用文单位联系,咨询对由新西兰当地公证员出具的相关公证在格式、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尽可能确保相关文书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然后,可选择向新西兰当地公证员申办相关公证后,按照领事认证程序向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的风险。 (二)涉房产公证包括但不限于涉房产购买、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申请各类公证所需基本材料 (一)公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发送至我馆咨询邮箱进行预审,请将邮件标题设置为“公证预审-姓名-公证事项”,预审通过后使用“中国领事”APP的“公证预约”功能进行填表、预约到馆办理时间。打印完成预约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公证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中国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申请人中国身份证号码。填写要求请见“公证文书书写要求”); (四)申请人有效的新西兰居留类签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永久居民、居民、工作、学习签证等,如系电子签证,请提前打印); (五)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请参见以下“常见公证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六)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填写《接谈笔录》并签名; (七)申请人自行按文书国内用文单位要求,并参照使领馆网站提供的参考模版(详见网站“申请表格”栏目),准备好公证文书文本,不可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文书内容不得有涂改(请参见以下“公证文书书写要求”)。 常见公证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请注意: (一)由于申请人个人情况、公证个案情形与事项的不同,均可能会造成申请材料的不同。强烈建议申请人在到馆申办公证前,与相应使领馆联系,了解个案申请所需申请材料。 (二)如递交申请时材料不全,且该材料非强制要求为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委托他人代交等方式补齐。 公证文书书写要求 (一)申请人草拟公证文书时,建议全部用电脑打印。如手工填写,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清晰书写,且不得涂改。打印与手写混杂的文书将不被接受。 (二)如申办一式多份公证书,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多份文书文本。 (三)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叙述通畅。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四)公证文书模版中委托人(声明人)信息栏中“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所持有效护照情况,填写“中国护照”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名称,不能填写“中国身份证”。“证件号码”一栏,应填写相应护照号码。 (五)公证文书模版中被委托人信息栏中“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被委托人所持有效证件情况填写。可为护照,亦可为中国身份证。 (六)申请人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中国身份证”信息,可在公证文书事项正文中表述。例如: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同时,须另行书面声明:本人提供的个人国内身份证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一栏,申请人应自行决定是否允许被委托人转委托,并在空格处填写“有”或者“无”。 (八)“签名”和“日期”一栏,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姓名和日期,不能提前签署。 申办方式、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办理时间 申办方式 一、递交申请 1.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照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总领事馆领区划分,亲自到相应的使领馆递交公证申请。居住在奥克兰、怀卡托和北地的申请人请来我馆办理,北岛其他地区申请人请到位于惠灵顿的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办理,南岛申请人请到中国驻克赖斯特彻奇总领事馆办理。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2.公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发送至我馆咨询邮箱进行预审,请将邮件标题设置为“公证预审-姓名-公证事项”,预审通过后使用“中国领事”APP的“公证预约”功能进行填表、预约到馆办理时间。 二、领取证件 1.申请人凭递交申请时获发的取证单,亲自到使领馆交纳费用、领取公证书; 2.如申请人不便亲自到使领馆领取公证书,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受托人须持有申请人取证单,并交纳相关费用。 3.如果申请回邮服务(无需支付邮寄服务费)寄回证件的人员,还须同时提交如下回邮材料:回邮信封(邮袋)(须已付妥邮资,且填妥收件人姓名、回邮详细地址、收件人电话等);请注意留存邮袋追踪码,我们不提供邮寄进度查询服务。 回邮服务与加急服务,不能同时申请。因申请人选择回邮服务而产生的公证书丢失、损毁、延误等情况,驻新西兰使领馆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收费标准、办理时间
付费方式 申请人到馆取证时现场支付费用。请选择以下方式支付: l 信用卡(仅限MasterCard或Visa卡); l 银行现金卡(EFTPOS); l 银行转账(ONLINE BANKING TRANSFER); l 银联支付(信用卡、借记卡、云闪付); l 微信支付; l 支付宝支付。 如申请回邮服务寄回证件,请在递交材料时提供回邮信封,现场完成银行转账,并发送缴费截图邮件。 为便于我们准确核对申请人并及时处理有关证件申请,请使用银行转帐方式付费的申请人务必在相关银行操作页面Particulars栏填入申请人姓名,在Code栏填入申请人取证单号码,在Reference栏填入业务类别(Not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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