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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给单位造成损失并拒绝赔偿,单位可以扣留员工档案吗

 szb法律人 2023-09-03 发布于江苏

衡某在一家门窗生产公司上班,职责是负责门窗销售工作。
他利用自己职务便利私自窃取了单位价值5000元左右的门窗。
公司要求他赔偿,他总以种种借口拒绝赔偿,离职时,公司没有按要求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公司声称,当衡某将钱赔偿到位就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公司的做法可行吗?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规定中并没有设置任何前提条件,只要劳资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要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本案中,衡某违法盗取用人单位财产,侵犯了单位权益应该予以赔偿,赔偿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能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此种权利是建立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基础之上的。
衡某的经济赔偿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用人单位为衡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物权请求权,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办理档案转移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若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衡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导致其找工作受损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档案与劳动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其得失将直接影响劳动者寻找工作的机会,所以,无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做出什么不当行为,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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