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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第54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一尘buran 2023-09-03 发布于陕西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编者按:为促进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理解和运用“纪法指引”将每天推送一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析: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组织纪律”一章增加了第五十四条,2018年修订,将该条文由“组织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并作了文字修改。

注意第五十四条(违反政治纪律)和第七十三条(违反组织纪律)的区别。第五十四条所称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和省部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明确规定,如“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2019年1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重大事项”和“请示”“报告”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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