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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技术要求在评审因素中分值权重能与报价权重相同吗?

 新用户21158657 2023-09-04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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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客观但不可量化;评分项;实质性要求

案例回放

2月,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其开展研发大楼中央空调采购安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3月23日,该项目如期组织开标、评审。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为中标人。B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事项一招标文件中风管式室内机、新风机、空调室外机的技术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有违反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事项二技术部分在评分因素中的权重与报价所占权重齐平,达40%,占比太高,不合理;事项三评审因素中将质量保障、安全文明等客观要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不合理。

经查,本案例评分标准中,安装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占4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质量保障措施方案进行评审,包括: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人员配置表;安装工艺措施;拟投入的安装工具器具配置表;成品保护措施。每项内容未涉及扣1分,扣完为止。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占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包括: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每项内容未涉及扣1分,扣完为止。

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B供应商投诉的前两个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个投诉事项成立。最终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评审因素中,技术部分所占分值权重能与报价所占权重齐平吗?

2.采购人的客观需求是否都能设为评分项?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未对技术部分所占分值权重、报价所占权重作出禁止二者“齐平”的规定。从节约角度考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只规定了价格分的下限,即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因此,采购人可在不违反价格“下限”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采购需求及需要实施的目标设定权重。

如果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和价格一样看重,可设置同样比重的分值。有同行认为,技术部分的价格权重与报价部分的权重分值一样,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这是对22号文的错误理解,综合评分法中的权重相同,并不等于这两部分中的评分项分值相同。

问题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是所有采购人的客观需求均能设置为评分项的,因为设置评分项必须考虑量化因素,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设置为评分项。

质量保障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等看似分别予以了细化,每项各占1分,但每个子项未明确评审标准,只要提供了就不扣分。可见该评审标准不合理。但安装工艺措施、成品保护措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中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等难以量化,不建议作为评分项。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五十五条 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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