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无固定职业,某日傍晚,曹某行至滨城区某手机专卖店内,谎称购买手机,多次要求营业员拿出手机选购。在选购手机交谈过程中,曹某趁营业员不备突然抢走两部手机,价值共计9270元。后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曹某犯抢夺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曹某主动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曹某认罪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予以确认,最终以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为可能判处的罚金提供财产保障,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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