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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村房屋坍塌不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法院:违法!

 新用户24064XAn 2023-09-06 发布于北京

案情简介:

委托人及其家庭共同成员系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某村村民,并在该村享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承包地。因高速公路项目,委托人的宅基地及部分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未有征收部门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人亦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因迟迟未有征收人员与委托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而委托人的案涉宅基地及部分承包地已被实际占用,故而委托人向区人民政府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

后委托人收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其认可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属于本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属于安置对象,却未基于委托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补偿安置,亦未明确人员安置的具体方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孙明堂团队律师进行维权。

孙明堂团队律师为委托人启动撤销案涉补偿安置决定诉讼程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在发布拟征地公告时,当事人户均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其持有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未查清当事人户被征宅基地上房屋及构附作物现状、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时的面积,及其应获得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农村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情况,系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当事人户房屋在拟征地公告之日前已灭失,但按照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以不动产首次登记作为计户依据,区政府仅以案涉房屋垮塌,在被拆迁范围内未有被搬迁住房为由,不认定当事人户为住房安置对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区政府具有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44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本案区政府以案涉房屋垮塌,在被拆迁范围内未有被搬迁住房为由,不认定委托人户为住房安置对象,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对后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亦具有约束和指引作用,意义重大。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督导团队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搬迁人,征收、搬迁部门侵犯被征收、搬迁人的财产权益等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搬迁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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