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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学习规则仅是法律入门,超越纸面规则是大有所成之时 | 复旦新生入门讲座实录

 余文唐2 2023-09-08 发布于福建

法律学习的多维视角

来源:“复旦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2023年8月30日13:00,“推开法学之门”复旦大学法学院新生入门系列讲座在江湾校区廖凯原法学楼一楼报告厅拉开帷幕。作为第一位“引路人”,王志强教授以“法律学习的多维视角”为题开讲,以此为2023级新生开蒙启智。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他首先介绍了新生入门系列讲座的构想初衷和整体规划,该系列讲座包含法律文化熏陶、法律思维训练等内容,旨在激发法学新生的学术兴趣、揭示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展示法律思维的普遍特征;今年的系列讲座共包含六讲,分别由4位校内老师和2位校外专家主讲,主讲人中既有法学研究者,也有业内专家。随后,杜宇院长隆重介绍了第一讲的主讲人王志强教授,正式开启了今年的“推开法学之门”新生入门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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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王志强教授开宗明义地提出,本场讲座旨在提醒诸位同学重视法律学习的多维视角,包括空间、时间、法外要素等,即在法律学习中,不仅要关注法学基础理论和各种具体制度,还应看到法学背后的时空维度和其它关联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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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变的事实与法律

首先,王志强教授以对事实的讨论引入主题。事实是解决所有法律问题的前提,但事实确认技能的传授恰是法学院教育的薄弱环节。不同于各位同学从小的做题训练往往已给定数量有限的事实和确定有用的条件,法律实践中存在无穷多、不确定的证据材料,法律人必须掌握“确定事实”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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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什么?在法律意义上,事实是指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真相。事实和证据之间的连接点是证明标准,后者关注何种强度的事实方能构建真相。美国法上存在由弱到强九个层级的证明标准。其中,一个刑事案件的启动需要具有满足第五档probable cause(合理根据)标准的证据;要获得民事案件的胜诉则需要证明到第七档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盖然性占优)的程度,即足以使人相信事实大概率如此;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即第九档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怀疑)。在法学课程中会学到的这九档证明标准看似清晰明了,但真实案件中的事实构建并非如此容易。例如,在辛普森案中,尽管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留下了被视为铁证的血迹,但辩方律师通过长期工作,访谈警官前女友、挖掘多年前的录音素材等种种努力,指证侦查警官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证明该警官存在陷害被告人的可能性。可以想见,这一事实构建的过程远非法律学习即能轻易掌握。

事实建构是困难的,错误的事实构建古往今来都屡见不鲜。古人重视口供、往往依赖刑讯手段,如中国历史上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又如欧洲各国历史上广泛使用各种工艺精良的刑讯器械。在现代社会,事实确认的问题能够一定程度上依靠技术的发展得以解决,程序正当性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规范。例如,现在公共空间普遍存在的摄像头使许多场景能够保存和重现;又如,上海开发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能够将公检的办案过程严格规范化。由此可见,事实真相的挖掘和法律问题的解决,绝不局限于规则条文的简单记忆和字面理解,而往往受到时间、空间、法外要素等综合影响。

法律本身也是一个流变的过程。伴随着地理大发现和工业革命,以西欧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在过去的200-500年间影响了整个世界,中国亦在其中。直到今天,中国和整个世界都仍处于这种颠覆性的变局之中。因此,法学生必须关注和理解这种时空性的变动,以及引起变动的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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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世界法律地图

二、法律的空间维度

王志强教授以美国法上的集团诉讼制度及其移植状况为例阐述法律的空间维度。在美国,集团诉讼制度(class action)被用于解决小额大规模侵权问题。当维权对单个个体而言成本过高时,任一被侵权的当事人都可以不经其他人同意而发起群体诉讼,由其作为群体的代表,此类案件往往能够以和解结案,达到有效制衡大公司大机构的社会效果。

鉴于该制度的良好效果,很多国家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都试图将之引入本土,但最终往往无法复刻美国的成功。原因在于,美国有一系列其它独特的制度加以配合。例如,美国有民事陪审团制度,其中的陪审员倾向于同情弱小的普通人,因而容易将案件推向不利于大公司的方向。再如,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即不按照通常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一定情况下弱势方可要求对方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此外,美国还有胜诉酬金制度,当普通人不愿意为了微末的个体利益走法律程序时,会有海量专业律师为了高额的胜诉酬金而承办标的总额巨大的集团诉讼案件;相反,同为普通法国家的英国,则因为采取了法定律师酬金制度而无法达到此种效果。除此之外,还有诉讼文化等多种原因可以解释这类差异。因此,很多国家或是无法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或是引入之后效果不佳,根源就在于地区间存在制度群的差异。

世界各国对于同样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解决方式,许多制度安排都呈现显著的地方性,原因便在于一项法律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必须与其他制度配套发挥作用,其一旦脱离联动的整体框架便难以有效运作。因此,作为法学生,我们在看到一个亮眼的制度后,不应盲目惊喜崇拜,而应仔细观察它的产生机制,务必将其嵌套于整个法律体系、社会背景之下进行理解。

三、法律的时间维度

王志强教授以一幅展现东西方公正观差异的简笔画展开对法律时间维度的阐释。在西方,代表公平正义的光芒只有通过法律这一云层的过滤才能最终洒向大地,当云层出现漏洞时,会有作为小鸟的法官填补空白,但一切均以经历法律程序为必要。而在东方,直接诉诸天理人情、公平正义的至上原则就是正当的,是否经过法律的技术逻辑论证乃是可选的。这一差异可以从法律的时间维度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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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东西方法的类型差异

在时间维度上,法律往往受到特定群体历史地形成的信仰、观念的影响,法观念的历史传统可能至今仍影响着族群当前对法的理解。上述东西方迥异的公正观根源于各自的历史文化。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序文中的两句话揭示了彼时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揆诸天理,准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归于至当”,在中国人看来,事理、情理往往比法理具有更强的正当性;同时,“有定者律令,无穷者情伪也”,中国人不相信法律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世道的变化、情势的变更无穷无尽,所以法律人必须具有临时裁量处断的智慧和能力。中央文件中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实现公平正义的力量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全覆盖,但值得注意,此处的目标不是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西方法律观所信奉的“法的实现”,而直接是“公平正义”本身。两相对照,可以发现中国当代的公正观念沿袭了前述历史观点。

四、法律的外部视角

上述空间、时间维度仍系法律的内部视角,王志强教授进一步从强调了法律外部视角的重要性。王志强教授指出,理解法律,不仅需要把握规则之间的平衡与互洽,还要看到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对法律效力、案件走向的影响,如政治、经济与法律的互动。

在任何时空背景下,“政”与“法”都紧密相连。例如,普通法的刑事法庭上,控方律师与辩方律师平起平坐,这不仅表现在场景设置中,也体现在诸多权利安排之中。美国法的辩诉交易即为典例:若辩方认罪、提供证据,则控方可以仅起诉轻罪,本质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规则。上述规则很难得到中国社会的认同,因为只有在一个市场化运作和个体自治、相信政府是necessary evil、相信只有自己雇佣的律师才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己权利的社会,才会孵化出如此制度安排,而一个政府主导、科层化运行的社会则对此种制度具有明显排斥感、作出各种严格限制。这便是政治与法律互动关系的一个例证。

同样,经济与法律间也存在紧密联系。有比较法学者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移植效果进行统计,研究移植英语国家、法语国家、德语国家和北欧国家法律的各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结果表明,移植英语国家法律的地区对权利的保护最为充分,其经济发展也表现最佳。这一结论相当程度上符合经验常识,表明英语国家所使用的普通法对经济的刺激和支撑作用最有效、最强大。对此,一种解释认为,普通法通过判例方式而非立法调适来实现法律更新是更为高效的。具体而言,普通法下,当个人认为制度不公、权利受损时,可以到法院要求法官通过司法判决予以救济,由此影响后续的法律发展和判决走向。相反,通过立法机关修法的方式则相对低效,因为个体动力不足、程序冗繁。因此,在相对充分的个体权利保护下,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移植普通法的国家也由此获得了较大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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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法律移植与经济发展研究

(Daniel Berkowitz, Katharina Pistor & Jean-François Richar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gality, and the Transplant Effect,” 47 Eur. Eco. Rev. 165, 172 (2003))

五、结语

王志强教授再度提醒,学习法律的多维视角,不能代替多维视角下的法律学习。对于法律人,规则的学习、原则的记诵始终是第一要义。不过,复旦法学院各位优秀学子应当具有更高远的视角,应当看到法律之外、法律背后的东西。王志强教授以“Anything but the law”总结:学习法律原则和规则仅是进入法律之门,有朝一日超越纸面原则和规则,方是大有所成之时

最后,王志强教授将梁启超“纵有千古,横有八荒,前途似海,来日方长”一语寄语学子,并祝愿各位在时空的广大视野下学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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