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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生产

 hercules028 2023-09-09

  我们把“社会”比喻一件财货,它不是与生俱来,而是需要被“正确”地生产出来。我们可以把“社会”这件财货简单地分为三个层级。第一级财货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它是直接满足需求的;第二级的财货为法律、道德、国家体制及其他制度,这是制度层面的财货,它构成生产上述第一级财货的条件;第三级财货为自发秩序原理,它又是生产第二级财货的条件。它位于最顶层,但同时又是最为基础的。当人们具备这种知识时,才能对制度做出正确的判断或选择,当制度被正确地选择(生产)出来时,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才是可能的。所以,认识和遵循自发秩序原理,才能使一个有助于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的出现具有可能性。

自发秩序原理(第三级财货)

法律、道德、国家体制及其他制度(第二级财货)

图1 “社会”的生产

上面有关“’社会’的生产”的三个层面表明,有关“自发秩序”的观念(包括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以及拥有有关自发秩序原理的知识)是最为重要的,其次才是民主、法治等制度层面的问题。假如没有这种观念,再“好”的制度都是形同虚设。比如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是有民主制度的,但这没有阻止希特勒上台并实施侵略战争,即德国虽然有民主制度,但由于人们没有把自发秩序作为目标,民主制度被用于服务破坏性目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人们的正确认知是使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但是,在讨论秩序问题时,人们往往是直接从制度层面入手,甚至包括哈耶克也是如此,他隐含地认为认知或观念层面的问题已经解决,即人们头脑中已经装备了有关自发秩序的知识,因此剩下的就是经验层面的制度问题。根据这种解释,“好”的制度会在神奇的群体选择中自动产生,而与人的理性无关。

把社会建立在自发秩序这件财货之上,就是利用自发秩序原理来行动(选择或生产)。“原理”是必然的、确定的,是“已经在那里的”,但是一个社会能不能出现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因此使得经济能够发展,这是偶然的和不确定的,因为它取决于人能不能认识原理,并按照原理去行动,假如人们没有这样的认识和行动,那么经济不可能发展。制度(包括国家体制)、文化都要根据这个原理进行选择,假如一个社会想增进人的幸福。人们无非就是在服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还是服从普遍的原理之间进行选择。这个选择,决定了贫困还是富裕,邪恶还是正义,奴役还是自由等等。

东方的问题,不是东方人不够“好”或不够勤劳,而是东方人不知道“如何正确地生产社会”,把社会视为可以根据人的意志任意塑造的对象。(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知道“如何正确地生产社会”,而只能说相对好一点。)东方缺乏一种重要的理性,即东方人没有认识到,社会是建立在自发秩序之上的,在一个建立在一个自发秩序之上的社会中,他们的境况才有持续改善的可能性。但是,东方对自发秩序始终是无知的,因此也没有把自发秩序作为目标,更不会去认识与利用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知识。

假如要使一个以自发秩序为特征的社会得以可能,那么一个社会中所有的价值体系(如道德伦理)与制度安排,都要放到是否有助于自发秩序下来审视,根据是否有助于自发秩序来进行调整。这些行动,都可以归为借助于自发秩序原理所进行的“选择”。或者说,自发秩序是人们在这种理论知识的指引下,进行选择的结果。但是,东方对自发秩序的理论知识(经济学)是无知的,这样不仅那些不利于自发秩序的制度会被长期地保留下来,甚至破坏自发秩序的行为也会受到普遍的欢迎。相比改善物质的生产,更需改善社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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