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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0条裁判规则

 昵称37073511 2023-09-11

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50条裁判规则

0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江西药都樟树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不仅应具备要式合同、出质登记的形式要件,而且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及其指向的“应收账款”这一金钱债权应当真实有效。伪造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质权未设立。

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能取代出质通知。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当将出质情况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以便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正确履行债务。未通知的,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不生效力。

Ⅲ、伪造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已涉嫌经济犯罪,应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查处。

规则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福建法院参考案例

0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诉李爱英、中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有效的“保证金”质押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通过账户特定化和资金特定化实现“保证金”形式的金钱特定化这三个条件,且质权人在实质和形式上均占有“保证金”专门账户内的资金。

规则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福建法院参考案例

0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诉福建省源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出口信保押汇融资,出口商将对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银行按核定比例向出口商发放融资。保险赔偿款仅是作为主债务的还款来源之一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未获保险赔偿的,不免除出口商作为主债务人承担偿还融资款的责任。

规则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福建法院参考案例

04、洪再明诉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委托贷款案件中,委托人可以直接将借款人列为被告,受托银行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委托人可直接对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为委托贷款设定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规则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福建法院参考案例

0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广场支行诉余钦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如存有多笔保证金,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对每笔保证金加以区分。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因未及时扣划保证金,或未对多笔保证金加以区分而导致保证金未被足额扣划,扩大的损失由质权人承担。

规则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福建法院参考案例

06、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浙江春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原基于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转化为基于转移抵押财产的特定价金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不再享有对抵押物的无偿追及权,受让人获得抵押物的完整权利。

规则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川法院参考案例

0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但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如果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则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

规则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安徽法院参考性案例15号

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潜山县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公益性事业单位系指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不宜或没有主要依赖市场配置相关资源的事业单位。通过开展经营性活动来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其存在与运转基本依赖于经营性的收入、完全或主要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事业单位不应被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Ⅱ、社会公益设施是用于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设施,在其之上设定抵押,将影响公益目的的实现。对于一些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具有营利目的的社会设施,尽管其存在和运转情况涉及到一定范围内群众生活,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认定为社会公益设施,在其之上可以设定抵押。

规则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安徽法院参考性案例4号

0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具体贷款合同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其余担保债权。如债务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仍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规则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参考性案例

10、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诉汪泉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向保证人发送了格式化的贷款催收通知,所载明的内容虽未直接要求保证人本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中包含提示债权内容的,依法应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规则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参考性案例

11、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诉临海天宇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处理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交织的民商事案件时,要注意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依法支持职能机关查处经济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

Ⅱ、公安机关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民商事案件中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止条件,可依法裁定中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Ⅲ、中止诉讼的裁定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不具有终局意义。一旦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或者存在应恢复诉讼的法定或酌定情形的,法院应依职权及时恢复诉讼。

Ⅳ、民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原则只有当涉及的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或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时才能适用

规则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参考性案例

12、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叶忠华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同一担保合同存在多个担保时,每个担保均是各自存在的担保,其中一个担保人的签名伪造只会导致该担保关系不成立,并不影响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规则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参考性案例

1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高春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金融公司系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由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在发放贷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贷款动用费、手续费的,侵犯了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的权利,这种预先扣费的行为与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利息不受民间借贷关于借款利率及逾期最高年利率的限制。

规则来源:江苏法院(2016)参阅案例55号

14、南丰合金厂诉中信银行太仓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自行和解又申请再审终结审查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就判决的履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六个月内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且已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实质上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新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原有的案件纠纷。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规则来源:江苏法院(2015)参阅案例75号

15、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连云支行诉金港担保公司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

Ⅱ、担保人以借款人的借贷行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金融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认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担保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予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6、江苏银行镇江分行诉江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尽管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的内部意思表示,但银行作为贷款人在收到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明知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持含有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担保期限延长条款的保证合同至公司盖章,且未就该增加对方义务的条款重新磋商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虽经公司盖章,但就董事会决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担保期限延长的内容应认定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

17、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有追索权或回购型保理的实质应为以债权质押的借贷契约。我国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对于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对国内保理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该通则虽确认:供应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将是有效的,即便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有禁止此类转让的任何协议。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的行为表明同意转让的除外。

18、镇江工行中山支行、赛博牡丹公司、赛博电子公司、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已足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钇利沣光电科技(泰州)公司、上海钇利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司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利的,首先应当由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的,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转让而转移。受让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明知或应知,仍然与出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与出让股东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倪同珠凭已实现过债权的借条诉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债权人在债权得到清偿后未归还借条,又以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重复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借贷案件时,不能仅看借条形式上的合法,尤其在借条是否反映实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争议焦点时,更应依照程序法及证据规则落实举证责任及抗辩责任或依职权查明。如果能证明“借条”所述之债权债务本不存在或已不存在,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形式上合法的“借条”仍应作为审查诉辩的起点。

21、中国农业银行灌云县支行诉宋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时效抗辩权属于诉讼中行使的权利,债务人在一审中不行使该权利,即为默示放弃,时效抗辩权一旦放弃,即不得行使该项权利。债务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2、扬州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诉柏明、葛星明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是诈骗的一个环节,合同项下的借款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确定为诈骗的赃款,则借款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在贷款过程中,放贷方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对该笔贷款被诈骗存在过错,借款方主观上无明显过错、或虽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并非导致贷款被骗的主要或关键原因,且刑事判决书已判决对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借款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亦不承担保证责任。

23、南京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诉润佳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4、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武进市明华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该条款属于禁止性规定。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对于十六条第四款显然不宜作出过于宽泛的解释,而应将其解释为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的,属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贷款行为,才能纳入第四款的范畴,而不能任意解释为其他效力等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均被该条款所包容。

25、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诉贾文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坛市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保证保险不同于保证担保,它们在适用目的、内容、法律性质、运作机制、承担责任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与借款合同之间是一种伴生关系,具有关联性,不具有从属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将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混为一谈,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法规。

26、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德威系关联企业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受困的企业所涉金融融资纠纷,应当切实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在维护金融安全同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因疫情引发的逾期还款的违约成本,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27、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晋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本案被告晋江越峰鞋塑公司系外资企业。在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若本案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实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还将牵连与此相关的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复工复产及恢复生活秩序。受诉法院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在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加强协调和解工作,有效平衡了金融债权与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2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本案借款企业不仅是当地大型生猪生产供应企业,也是当地吸纳就业和纳税大户。法院如一判了之,不仅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还可能影响群众基本民生供应和物价稳定。景德镇中院在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为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努力。

29、国家开发银行诉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债权或者主债权尚未清偿部分及相关费用。在主债权或者主债权尚未清偿部分大于其保证的债权数额时,连带保证人以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已清偿的本金数额超过其保证的债权数额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诉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傅士霖、苏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租赁在先的承租人可以“抵押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人或者标的物受让人,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标的物。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不享有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租赁在先还是租赁在后,均不影响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抵押权进行确认。

31、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权利。

32、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动产质押监管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动产质押监管法律关系和俸旗公司、大连谷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不仅主体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而且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33、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担保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程序无规定,并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决议。贷款人已经尽到了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审查义务,担保人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34、重庆经纬典当行诉重庆红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通用材料经营部、、重庆春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裁判规则】:

典当行只能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然典当行未经批准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35、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华大饭店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合同债务的承受人应当承担原债务人的未按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

36、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诉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杭州银河贸工(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裁判规则】:

对于以贷还贷的保证责任,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时,保证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以贷还贷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负担。

37、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逾期利息。

38、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中国农业银行平凉地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担保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9、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诉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明确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纳入可直接执行的程序中。因此,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持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0、黑龙江首钢庆华工具厂等诉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支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41、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债务人在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后续借款合同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债务人始终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并已濒临破产,其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贷款人有权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借款合同。

42、陕西省潼关县工商联会员资金互助会诉西安市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贷款人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其以信用社名义揽存款、放贷款,从事金融业务,应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43、中国银行广东汕尾分行与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借款人欠款本息未予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及罚息的民事责任。基于借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44、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长治市支行南街办事处等贷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银行承兑协议的债务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贷款人支付票款致承兑票款转为逾期贷款后,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的责任。

45、黑龙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辽宁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Ⅰ、借贷合同虽然缺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形式要件,操作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但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借款关系有效。

Ⅱ、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6、广西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星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Ⅰ、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两份相同的合同认定利率。

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函件将贷款直接划入第三人账户,并未构成债务转移,贷款人履行了贷款合同的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47、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担保书因载明“自担保方签发日起生效,至偿还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债权人在此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48、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贷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债务的履行方式等问题而形成的会议纪要,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行动,并未改变双方当事人借贷的法律事实,债务人以此会议纪要抗辩债权人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49、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并由信托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信托公司与银行、贸易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关系成立,信用证到期,保证人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协议仅表明开证行同意为其开证并无参与联营经营的内容的,不能认定开证行与信托公司间存在联营关系。

50、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计划委员会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国家机关向银行出具的担保书无效。

Ⅱ、国家机关提供的外汇额度担保属于无效保证,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来源微信公号: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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