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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必背16句

 佛山蟀哥 2023-09-12

行政法必背16点

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

(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行使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结果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2、程序正当原则:(3公

(1)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适用条件:

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

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者承受了相应的负担;

三是有正当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体现:

《行政许可法》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eg:结婚登记、火灾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之后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5、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结合形式。

行政程序的作用:限制行政权的滥用;完善沟通渠道,提高行政行为的社会可接受程度;利于行政机关全面的获得行政资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行政效率和公正。


6、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符合法定程序;

(5)不滥用职权;

(6)没有明显不当。


7、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法条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8、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申请再审、上诉、举证、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等。

法条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10、经过复议案件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单独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起诉原行政行为,作出原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择一告

复议机关改变,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

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是有无对复议请求进行了实体审查。

法条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1、具体行政行为与受案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1)内部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资讯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3)过程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始或进行程序中针对程序而非就最终实体问题所为之决定或行为。


12、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为其行政行为做支撑。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3、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依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原告起诉应当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结果。

法条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34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38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4、法律适用: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法院可以对规章选择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法条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63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15、二审审理对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法条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87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6、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条件:

(1)只能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

(2)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行为的法律依据

(3)只能一并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4)一并审查请求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条体现: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4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第14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147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人民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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