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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道德义务既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明确要求。

 欧陆思想联萌 2023-09-14 发布于北京

摘自|《技术治理的诱惑》

文|哈贝马斯

译|蓝江

5.这三个基本方向只有通过修改主要法律才能实现,而修改主要法律面临着很高的制度障 碍。因此,欧洲理事会--这个必须克服上述程序性原因的重大困难才能达成共识的机构--必须决定召开一次授权修改条约的大会。一方面,考虑到他们的连任问题,国家元首们会在这一不受欢迎的步骤面前退缩;自我授权也不符合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也不能忽视经济上的制约因素,这些因素迟早会迫使进一步的一体化,从而迫使他们在提出的备选方案中做出选择。目前,德国政府坚持由国家行政机构优先稳定各州的预算,并以牺牲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服务和集体财产为代价,换言之,以牺牲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的部分人口为代价。德国与少数几个较小的 "捐助国 "一起,否决了其他成员国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投资计划和共同金融责任的要求,而这将降低受危机影响国家的政府债券利率。

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政府手中握有决定欧盟命运的钥匙。如果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政府能够主动修改条约,那么德国政府就是。当然,其他国家政府只有在准备好采取宪法规定的必要补充措施,将主权权利转移到欧洲层面时,才能要求提供基于团结的援助。否则,任何基于团结的援助都将违反民主原则,即征收转移支付所需税收的立法机构必须与负责分配资金的当局的机构一致。因此,主要问题不仅在于德国是否有能力采取相应的举措,还在于德国是否有兴趣这样做。

在这里,我主要关注的不是成员国的共同利益--例如,对稳定货币联盟给所有成员国带来的中期经济利益的关注,或者是对与其他世界大国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相比其重要性正在减弱的欧洲大陆的自我主张的关注。全球政治力量正从西方向东方转移的观念,以及与美国关系正在发生变化的意识,使欧洲统一的协同效益变得更加突出。欧洲在后殖民世界中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这不仅是因为前帝国主义列强的声誉不佳,更不用说大屠杀了。对未来的统计预测也预示着欧洲大陆的命运是人口减少、经济比重下降、政治重要性减弱。有鉴于此,欧洲各国人民必须认识到,要想保持社会福利模式和民族国家文化的多样性,唯一的办法就是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如果他们想继续对国际政治议程和全球问题的解决施加任何影响,就必须联合起来。放弃欧洲统一也就等于背弃了世界历史。

在全欧洲就统一进程的目标形成意愿时,这些利益当然是等式的一部分,而统一进程的目标并不完全是经济利益。但在目前情况下,问题在于应采取主动行动的国家的利益:德国是否也有建立在其民族历史基础上的超越成员国共同利益的特殊利益?

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大屠杀的道德灾难之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政治和道德上都蒙上了阴影。因此,出于恢复仅靠自身行动就毁掉的国际声誉的谨慎考虑,德国必须促进与法国的外交联盟,并谋求欧洲统一。然而,最重要的是,将自己嵌入欧洲邻国的谨慎合作政策解决了一个具有更深层次历史根源的问题,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担心这个问题再次出现。1871 年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德国在欧洲占据了致命的 "半霸权地位"--用路德维希-德希欧斯(Ludwig Dehios)的话说,德国“太弱而无法主宰欧洲大陆,但又太强而无法使自己保持统一。”[1]显然,防止这一困境重演符合德国的利益,而这一困境的克服要归功于欧洲的统一。

正因为如此,因危机而加剧的欧洲问题也涉及国内政治挑战。由于人口和经济原因,德国现在承担起了领导者的角色,这不仅唤醒了我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占领的历史记忆,也在德国内部滋生了致命的观念。自 1989-90 年以来官方倡导的恢复民族国家正常状态的意识是一把双刃剑。它容易膨胀为权力幻想,推动单边国家路线或同样有问题的 "德意志欧洲"。我们德国人应该从二十世纪上半叶的灾难中认识到,永远避免陷入勉强可控的半霸权地位的窘境符合我们的国家利益。赫尔穆特-科尔的真正功绩并不在于德国的统一,而在于这一幸运的国家事件与德国坚定地融入欧洲的政策相辅相成。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德国推行团结政策是否不仅符合自身利益,而且出于规范原因也有义务这样做。克劳斯·奥菲(Claus Offe)提出了三个经济方面的论据,试图证明德国在规范上有义务采取团结行动。迄今为止,德国通过增加出口从单一货币中获益最多。此外,由于这些出口盈余,德国加剧了货币联盟内部的经济失衡,并作为问题的一部分。最后,德国甚至还从危机中获利,因为在过度负债的危机国家的政府债券利率上升的同时,德国政府债券的利率却在下降。此外,大量受过良好培训的年轻人涌入劳动力市场,而这些人在受危机影响的国家看不到自己的未来,因此劳动力市场也从中受益。

诚然,欧盟成员国国民经济之间政治上无管制的相互依存关系所产生的这些不对称影响要求我们有义务采取团结一致的行动,这一规范性前提并不那么容易解释。即使这些论点在保留欧洲货币的前提下是有说服力的,反对者也可以通过提出退出欧元的选择来规避这一义务,而且他们自己也有一个貌似合理的规范性论点:因为欧洲货币联盟的建立当时是在不影响国家预算自主权的前提下一致通过的,所以现在不能要求条约的任何一方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建立更紧密的政治联盟。

鉴于上述论点,为了证明欧洲团结的诉求是合理的,我们必须消除与团结概念本身相关的模糊之处。一方面,我想说明,对团结的呼吁绝不是基于政治与道德的混淆。这一概念可以而且应该以真正的政治方式加以使用。另一方面,我想借鉴这一概念的历史,提醒我们在何种特殊背景下适合呼吁团结。因此,决定性的问题是,欧元区人民目前在多大程度上处于需要这种意义上的 "团结 "的历史环境中。

6.从欧元国家民间社会的公众情绪来看,目前只有各自的政府和主要政党,以及同样处于国家分裂状态的工会,才是采取政治举措的真正候选者。如果他们能够冒着风险,第一次认真地向选民提出欧洲政策的替代方案,他们将面临一项陌生的任务。各政党擅长于依靠民意调查来制造民主合法性的噱头,它们还没有准备好参与舆论和意愿的形成过程,这些过程会塑造思想并偏离既定的常规。这意味着,他们既不愿意在危机情况下认识到非同寻常的挑战,也不愿意投身于高风险的项目。这些不幸的情况并没有使 "个人创造历史 "这句臭名昭著的话变得更加真实;但这些情况却让人思考,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人是否仍能以某种方式影响历史性的重大取向。

尽管如此,各政党必须牢记,民主选举不是民意测验,而是形成公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论点都是有分量的。在初始形势充满风险、各方情绪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辩论努力,才能改变多数意见,而在当前情况下,这种努力将持续一段立法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澄清 "团结 "论点的地位。在社会政策背景下,重要的是分配正义的道德论据,而在宪法问题上,重要的是司法理由。所谓的现实主义者经常指责团结的呼吁缺乏政治性,为了避免这种指责,我想将团结的义务与道德和法律义务区分开来。

出于声援而提供援助是一种政治行为,绝不是要求一种在政治背景下会失当的道德无私。希腊加入欧盟时的总理康斯坦丁诺斯·西米蒂斯(Konstantinos Simitis)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在《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上发表了如下观点:

欧盟中的某些国家对"团结 "这一概念并不感冒。他们对团结的理解只集中在需要支持那些没有履行义务的国家。然而,现实需要一种相互支持的形式,而这种支持的范围并非仅由法律条文预先确定。[2]

作者认为,德国政府负责的欧洲政策未能体现团结精神。尽管西米蒂斯坐在玻璃房子里,但他对团结的理解可能是正确的。那么:团结的含义是什么?

尽管这两个概念是相关的,但 "团结 "并不等同于道德或法律意义上的 "正义"。当道德和法律规范所规范的行为符合所有受影响者的平等利益时,我们就称其为 "公正"。公正的准则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人人受到平等的尊重。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亲戚、邻居或同事之间可以期待对方提供比陌生人更多或不同种类的帮助。尽管这些特殊义务仅限于某些社会关系,但它们也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例如,当父母忽视子女的健康时,他们就违反了照顾的义务。当然,这些积极义务的范围往往是不确定的;它因相应社会关系的种类、频率和重要性而异。当一个远房亲戚在几十年后再次联系他的表兄时,由于他面临紧急情况而要求他提供大笔资助,他很难诉诸道德--即普遍有效的--义务,充其量只能诉诸建立在家庭关系基础上的“伦理”纽带(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说,就是植根于 Sittlichkeit或伦理生活的纽带)。只有当相关人员之间的实际关系产生了这样一种预期,即表亲在类似情况下也可以指望亲戚的支持,大家庭的成员资格才会成为一种义务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社会关系的伦理基础(Sittlichkeit)在可预见的互惠条件下,要求一个人为其他人 "担保"。

这种 "伦理 "义务植根于先前存在的共同体纽带,通常是家庭纽带,必须与道德和法律 义务区分开来,它们表现出三个特点。它们以严格的或 "超义务 "的要求为基础,超越了法律或道德所规定的对象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就行动所需的动机而言,这种道德要求没有道德义务的绝对力量那么严格;但它也不符合遵守强制性法律所涉及的那种谨慎或尊重。服从道德命令应出于对基本规范本身的尊重,而不考虑其他人将来是否遵守,而公民服从法律的条件是国家的制裁力量确保普遍遵守。[3]相比之下,履行道德义务既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明确要求。相反,它取决于互惠行为的可预见性--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这种互惠性的信心。

在这方面,无法强制执行的道德行为也与个人的中长期利益相吻合。伦理基础与团结的共同点就在于此,尽管后者指的不是家庭等前政治共同体,而是政治团体。伦理期望和团结呼吁与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都特别提到了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共同参与。这种参与既是另一个人提出高要求(甚至可能超出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的基础,也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在未来必要时会采取对等行为的信心[4]。“道德”和“法律”指的是自主个人的平等自由,而伦理期望和对团结的呼吁指的 是对包括自身福祉在内的共同生活形式完整性的关注[5]。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尽管团结的概念是从家庭或公司等准自然共同体的记忆中衍生出这些语义内涵的,但它标志着 “伦理生活”本身的语义在以下两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基于团结的行为是以政治生活环境为前提的,因此,政治生活环境是有法律组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人为的,而不是 "有机 "演变的。民族主义掩盖了 "团结 "与前政治 伦理了生活之间的差异。当民族主义倡导 "民族团结 "时,它毫无道理地诉诸于团结的概念,从而将 "公民 "的团结同化为同胞之间的凝聚力。[6]这掩盖了一个事实,即基于团结的行为所能承担的信任信用不如道德行为那么强大。它不能依赖于以准自然方式演变而来的共同体传统伦理关系的自证。 其次,基于团结的行为比其他任何行为都更具有独特性,那就是努力甚至是奋力履行任何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要求中所投入的承诺的进攻性特征。 这一特点在经济现代化进程中尤为突出,因为在这一进程中,需要采取团结行动来拓宽已被挤压的政治秩序的过度整合形式,即适应更全面、更系统的相互依存关系,而公民只是间接地感受到这些相互依存关系对其政治自决的限制。在下文中,我将从两个方面解释这一概念的含义--首先是指生活中的政治环境,其次是指对以法律组织的关系为保证的互惠形式的信任的抽象性。

[1]尽管分析仍带有国家历史视角的色彩,但仍不失为一种有趣的分析,参见Andreas Rödder, 'Dilemma und Strategie’,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 14 January 2013, 7.

[2] Konstantinos Simitis, 'Flucht nach vorn’,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 (27 December 2012), available online at: <http://m./aktuell/politik/die-gegenwart/eurokrise-flucht-nach-vorn-12007360.html>.

[3]在宪政国家中,法律规范当然还应该满足合法性的进一步条件,以便人们不仅出于合法性的动机,而且出于 "对法律的尊重"--着眼于产生规范的民主程序--而遵循这些规范。

[4] Andreas Wildt, 'Solidarität – Begriffsgeschichte und Definition’, in Kurt Bayertz (ed.), Solidarität: Begriff und Problem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98), 202–17, here 210ff.

[5]在早先的著作中,我将道德正义与团结/伦理生活联系得过于紧密。参见Habermas, 'Justice and Solidarity: On the Discussion Concerning Stage 6’ (1984), in Thomas E. Wren (ed.), The Moral Domain: Essays in the Ongoing Discussion between Philosophy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0), 224–50. 我不再支持'从道义上构想的正义需要团结作为其反面'(244) 的论断,因为这会导致团结概念的道德化和非政治化。关于这一点,另见我对玛丽亚·埃雷拉·利马(Maria Herrera Lima)的批评,Habermas, 'Religion und nachmetaphysisches Denken: Eine Replik’, in Nachmetaphysisches Denken II: Aufsätze und Repliken (Berlin: Suhrkamp, 2012), 127ff. 131–3.

[6] Haberma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Nation, 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in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trans. Ciaran Cronin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8), 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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