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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骑车未戴头盔伤情严重 谁之责

 神州国土 2023-09-15

法院判决: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自担部分责任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文秀 通讯员 车路锦)近日,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原告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法院最终判决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今年8月的一天,张某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景县某路口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景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导致刘某头部伤势严重,后续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其一直未获赔偿,故将张某起诉至景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发生事故自己理应承担责任,但原告因没有佩戴头盔,造成倒地后头部受伤严重,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佩戴头盔,违反了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客观上对其损害结果(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产生一定的扩大作用。故法院酌定判决减轻被告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虽然未佩戴头盔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这不代表驾驶人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担责。驾驶人不佩戴头盔的过错行为实质上增加了造成其伤残的客观可能性,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也需要自负部分民事责任。骑行电动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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