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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投诉举报人的复议

 佟佟cpm5v41jql 2023-09-15
近来收到很多地方朋友们的私信,有些复议机关对消费投诉举报引起的行政复议审查的理念不一,结果迥异。这也是正常现象,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认知,有不同的认知,就说明有一定的认知误区。应朋友们要求,笔者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与《行政复议法》相结合,从法律角度对这个问题详细分析如下,以供参考。
首先明确几个大前提,这是进行分析的基础:
何谓投诉:可以简化为两句话,有消费行为,有明确维护自身权利的诉求。由此引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调解行为,即告知是否受理、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或依法终止调解;具体要求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再赘述。
何谓举报:简单理解就是发现他人有涉嫌违法行为,基于公民检举权向执法机关反映的行为。对应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但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和被举报人之间,举报人并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投诉兼举报:既有消费行为和明确维护自身权利的诉求,又因消费行为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同时举报,因而同时具有两个法律关系,但要注意的是,在投诉兼举报中,举报人因有消费行为的发生,行政执法行为与投诉举报人之间具有了一定的利害关系,但改变不了他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他只能是该行政行为的第三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要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这几个前提下,我们很容易推导出结论:
一,未在法定时限(7天)内告知是否受理或终止调解决定的,投诉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行为,就是不当履职行为,调解直接与投诉人切身利益相关,投诉人自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投诉不予受理的,投诉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投诉是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发生的,受理机关基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只要做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投诉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无论以何种理由不予受理投诉,投诉人都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以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也是笔者不建议在受理环节设置障碍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原因,只要你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就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反而把事情搞复杂了,特别投诉人是职业打假人和恶意索赔人的时候。
三、受理后超出法定时限未做出调解行为的,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
这种情况常见的是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内,不及时做出调解行为(征求被投诉人意见、就调解方式、时间、地点、有关事项等进行协商,组织调解),或终止调解后未在7天内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调解或终止调解决定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消费调解行为不可诉,《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只要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做出了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无权提起行政复议。这很好理解:调解只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之一。
五、对举报行为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对举报行为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是法律规范设定的举报人享有的程序权利,不及时告知,侵害了举报人程序上的权利,因而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需要指出:这个资格不是来源于举报所引起的行政处罚行为,而是针对举报行为本身的法定回复义务。
六、单纯的举报行为,行政机关不予立案的,举报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单纯的举报行为,举报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既不是行政行为与相对人的关系,举报人与行政行为的结果之间也没有利害关系,是否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更不会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举报人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要求。
实践中有个观点:举报行为可以因获得举报奖而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包括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都是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现实的利害关系,而举报奖属于可期待利益,即使该行政行为不产生举报奖励,也无损于举报人的实体权益,所以关于举报奖的期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这种观点已多次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证明。
七、投诉兼举报行为中,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然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兼举报行为时,按法定要求是要分开处理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这是两条线并行的处理。因此,在处理投诉兼举报行为中的举报行为时,与单纯的举报行为并无不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投诉举报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实践中容易引起误解的就是因为有消费行为的发生,被投诉人和被举报人也是同一人,似乎投诉举报人与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了利害关系,有些复议人员也是持的这种观点。其实,这种观点是本末倒置了,因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首先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投诉兼调解中,行政机关同时存在两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人是行政调解的相对人,因而具有复议申请资格,但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被举报人,不是举报人,所以举报人无权直接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复议。
那利害关系该怎样理解呢?答案在《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假如被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投诉举报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仅此而已。
简单一句话总结就是投诉兼举报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对该行为申请复议的资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投诉举报受理人员的工作要点:
一、要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复议的发生:
要分清楚投诉、举报、投诉兼举报行为,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
不要试图不予受理,会有行政复议的发生,更麻烦;
务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做出终止调解的,务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务必在15个工作日(最迟30个)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立案。
如果做到了以上几点,即无惧于行政复议。
二、正确对待行政复议和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复议申请,是复议机关审查的事情,但复议机关审查受理了,执法机关依然可以以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条件为由进行回复,要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复议过程中,要学会和复议机关沟通,不要把材料一递完事,把事说清,把理讲透,一般问题都会很好的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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