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导览: 1. 受贿罪 2. 受贿案件常见问题 3. 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和审查起诉程序 最高检官网2022年3月8日发布的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0754人,已起诉16693人,同比分别上升5%和8.8%。与国家监委等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受贿犯罪9083人、行贿犯罪2689人,同比分别上升21.5%和16.6%。可见,我国正在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的常见罪名,今天,法树漫谈将带您了解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以及此类案件的办理流程。 受 贿 罪 受贿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是职务犯罪中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方面: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本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收受型受贿、索取型受贿、斡旋型受贿等,这里我们总结了一些常见的具体情形,具体包括: (1)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翰旋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6)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9)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挂名”领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11)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12)离职后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受贿案件常见问题 一、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之谋取利益,应当如何认定? 情况一:若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基于人情往来,在逢年过节收受下级的小额慰问金或礼品,且不具有为之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一般按照违纪处理,不构成受贿罪。 情况二: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则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案例】2004年,被告人A在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H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H在支付价款时要求A在受让某项目中,为其公司减免100万元的费用,但A实际没有完成该请托事项。法院经审理认为,A明知H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应当如何认定? 情况一: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收受请托人的贿赂或者索贿,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受贿。 情况二: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没有索取、收受贿赂,但其近亲属收受或索取了请托人贿赂,则该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此种情形下,若该国家工作人员在知道其近亲属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后,未及时阻止、退还、上报,则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情况三:若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影响,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贿赂,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该近亲属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于该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职务犯罪立案调查和审查起诉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与一般刑事案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2018年《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完善和细化了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审查起诉程序。 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阶段 (一)立案调查 根据我国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其中所列举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一般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均由监察机关负责立案调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留置被调查人员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后作出拘留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执行拘留后10日内,特殊情况下14日内,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曾获2015-2018年度北京朝阳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夏俊律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从事律师业务十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工作业绩。夏俊律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有多起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良好辩护结果。夏俊律师一直用“专业、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积极地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均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 如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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