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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法律拟制、结合犯、牵连犯汇总

 王继华1 2023-09-15

一. 结果加重犯汇总

结果加重犯本质上是法定了的想象竞合犯,即如果不是因为具有通常性而

在刑法进行了明文规定,应按照想象竞合处理。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1.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2.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3.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

4.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

5. 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的

6.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7.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

8. 猥亵儿童致人伤害的

9.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含自杀)

10.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含自杀)

常见的非结果加重犯(原则上按照想象竞合处理) ) :

1. 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

2. 遗弃致人重伤、死亡的

3. 强制猥亵、侮辱致人死亡的

4. 拐骗儿童致人死亡的

5.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二. 法律拟制汇总

法律拟制的本质是原本不符合某罪的构成,而非要等同视之

1.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拟制为盗窃罪

2.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 238 条第 2 款,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非法拘禁行为以外)致人伤

残、死亡的(对伤残、死亡结果是过失),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 241 条第 5 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拟制为拐卖妇女、

儿童罪

3.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 247 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

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 248 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

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抢夺罪→抢劫罪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不要求显示),拟制为抢劫罪

6.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 269 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拟制为抢劫罪(将盗窃、诈骗、抢夺罪

故意伤害罪拟制为抢劫罪)

7.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刑法第 289 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拟制为抢

劫罪

8.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 292 条第 2 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只适用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9.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 362 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拟制为窝藏、包庇罪。(因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应该是犯罪分子,但是卖淫、

嫖娼不属于犯罪行为)

三. 结合犯汇总

结合犯本质上是数罪,因为法条的明文规定,最终认定为一罪

1.绑架罪 故意杀人罪=绑架杀害被绑架人

2.绑架罪 故意伤害罪=绑架伤害被绑架人

刑法第 239 条第 2 款,犯前款罪(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

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提示】绑架罪有两种类型的结合犯,一个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一个是绑

架伤害被绑架人,均要求具有杀害或者伤害的故意,否则应认定为绑架罪和过失

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伤害并罚。

3.拐卖妇女罪 强奸罪=拐卖妇女罪

4.拐卖妇女罪 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拐卖妇女罪

刑法第 240 条,拐卖妇女,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诱骗、强迫被拐

卖的妇女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 牵连犯汇总

牵连犯的本质是数罪,无法认定为牵连犯的直接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理即可

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

法目的(目的行为),成立牵连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诈骗罪;变造身份证

件罪 冒名顶替罪)

2.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立牵连犯。(伪

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招摇撞骗罪)

3.伪造身份证件后,又组织他人在国家考试中作弊的,成立牵连犯。(伪造

身份证件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4.绑架他人(原因行为)后勒索财物(结果行为),成立牵连犯。(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

5.非法侵入住宅后故意杀人,猥亵,强奸的(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的不是牵

连犯),属于牵连犯。(非法侵入住宅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6.行为人利用广告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作虚假宣传,或者说利用广

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成立牵连犯。(虚假广告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

播走私进境的淫秽物品的,属于牵连犯。(走私淫秽物品罪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罪)

8.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成立牵连犯。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信用卡诈骗罪)

9.欺骗他人为自己贷款做担保,进而骗取银行贷款的(合同诈骗罪 骗取

贷款罪)

10.甲与乙事前通谋实施侵占行为,事后乙窝藏、包庇甲,如果仅按侵占罪

共犯论处,那么就只能适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此

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乙既构成侵占罪,也构成窝藏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

论处,适用窝藏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

五、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实施数个存在吸收关系的犯罪行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的犯罪

形态,换言之,吸收犯原本存在数个犯罪形态,属于数罪,但因为吸收关系,不

能数罪并罚(核心是只侵害一种法益,如果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并罚)。吸收

犯包含以下情形:

1.共罚的事前行为(发展犯),是指针对同一法益的犯罪,根据其阶段性发

展形态,被设计为复数的犯罪类型的情形。

例:从杀人预备到着手再到杀人既遂,仅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2.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犯的事后行为),一般是指在状态犯中,利用该犯罪

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

由于能够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行认定为其他犯罪。

例 1:甲将盗窃的财物予以毁损,仅认定为盗窃罪一罪

例 2:甲到枪支后,非法持有枪支

例 3:甲盗窃名画后,发现是赝品,冒充真迹出卖给他人,同时成立盗窃罪和诈骗

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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