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全面履行原则。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显然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53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对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定。
部分履行是与全面履行相对应的概念,指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部分履行是否构成违约,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已经构成违约,与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当履行是同一层面的违约。有的认为不构成违约。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应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而部分履行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一般而言,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两大法系,对债权人拒绝受领权都做了限制,早在《罗马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其规则是:(1)债权人不得被强迫接受债的部分履行;(2)只有正确实施的给付行为才能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3)法官有权对债权人的拒绝权进行限制。《罗马法》规定了债权人对部分履行享有拒绝受领权,且不构成延迟履行,但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规定,对于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
由于债务人部分履行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故因其原因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部分履行与当事人约定的分期履行的区别。部分履行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而分期履行是根据当事人的自主约定,并不违反全面履行原则。 2、拒绝履行与免于对待给付。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不必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 3、关于认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标准。应采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来判断。不能忽略债权人订立合同目的和约定整体性履行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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