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人民法院报:小摄像头下的隐私权益保护之争

 神州国土 2023-09-17
无锡新吴区法院:依“典”探出邻里解纷新路径
陈 莹 刘立群 文/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图为法官正在与物业人员、业主一同测量摄像头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1米以内,并加装外围挡板。

    导读

    如今,随着公民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智能门铃、智能猫眼、可视门铃等带有摄录功能的家居安全产品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但如果你的邻居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会侵犯你的隐私呢?你能要求邻居拆除摄像头吗?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人民法庭就受理了两起因邻居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果断认定、巧妙处理,在不拆除摄像头的情况下解决了矛盾纠纷,既保障了公民对于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期待,也维护了“邻里和睦”“出入相友”的和谐邻里环境。

    自家卧室竟能被邻居摄像头拍到

    2021年10月,老李夫妇无意中发现,隔壁邻居小胡夫妇在家门口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而自己家的厨房和一间卧室也在拍摄范围内,不仅可以清晰拍摄到自己在厨房的活动,而且连自己的起居活动等更为隐私的信息都能被完整记录下来。

    因为此事,老李夫妇称他们出现了连续失眠、精神高度紧张等身体问题。“这摄像头装的,总感觉有人在监视我们,给生活造成很大困扰,一定得拆掉!”老李夫妇态度十分强硬。

    小胡夫妇却说:“我家装修时,曾经被人用柜子、桌椅堵过门,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现在都不知道是谁干的。”小胡夫妇解释说,他们安装摄像头事出有因,是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并无窥探他人隐私的恶意。老李夫妇要求拆除摄像头,自己家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不同意拆除。

    但为了照顾老李夫妇的感受,小胡夫妇主动将摄像头移位到了自家入户门右上方的悬梁处。老李夫妇觉得移位后的摄像头正对着电梯口,还是坚持要求小胡夫妇将摄像头拆除:“不行,这算啥,我进个家门别人都知道?拆!一定得拆!”

    协商无果后,老李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胡夫妇拆除摄像头,删除与老李夫妇相关的存储视频资料,还要求小胡夫妇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新吴区法院法官通过现场勘验发现,移位后的摄像头确实正对着电梯口,可以拍摄到老李夫妇出入的信息。这些行为虽然发生在业主共有区域,但与家庭私密、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小胡夫妇出于安全考虑安装摄像头,也有合理性。

    为了能解决老李夫妇的顾虑,同时又满足小胡夫妇的实际生活需求,再三考量下,法官没有直接判决小胡夫妇拆除摄像头,而是建议由小胡夫妇在摄像头前安装一块遮挡板,将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自家门口。

    在诉讼过程中,小胡夫妇给摄像头加装了挡板,两家矛盾得以解决。法院遂驳回了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讲法典】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数据收集、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能够搜集、记载、使用个人信息的工具愈发普遍,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愈加强烈,从而导致与公民隐私权相关的纠纷逐年增多。本案就是一起因安装摄像头而引发的侵犯隐私权诉讼。

    因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所以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我国民法典在修订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立法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全面覆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虽然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权应当优先予以保护,但考虑到目前社会大众对于安装摄像头普遍存在多方面的利益需求,如果单纯判决侵权人拆除摄像头,那么必然会忽视个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现实需求。为了能平衡双方利益,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在案件处理中兼顾双方利益,实质解纷,最终通过一块“小挡板”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心中的“大难题”。

    本案所涉纠纷虽小,却反映了老百姓的多元化需求之间的激烈冲突,双方诉求中均有合理因素,均是追求美好生活的向往。如何兼顾双方利益,将乡邻们美好安宁生活的要求落实落细,将利益冲突彻底调和到位,则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追求。

    邻家摄像头能摄录自家进出人员

    张先生和王先生是同住一层楼的邻居。几年前,因张先生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王先生曾起诉到法院。也正是因为此事,双方邻里关系较差,多年来矛盾不断。

    2022年7月,张先生发现王先生家门楣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镜头正对着自家门口。张先生认为王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到自己家进出人员情况,而且带有录音录像、云端上传的功能,是对自己隐私权的侵犯,于是找到王先生理论,要求王先生拆除摄像头。

    由于双方本来就有矛盾,对于张先生的此番要求,王先生根本不予理会。“我家小区有好几户都被偷过,安保实在是不给力。而且我们还有老人和小孩在家,我放心不下,所以这才加装了摄像头。”王先生认为摄像头安装在自家门口上,完全没有妨碍到张先生,也与张先生无关。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张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就是不满意我当初改门的事情,现在才一点儿不相让。”为此,张先生多次报警,社区也为两人调解过多次,但都没有效果。张先生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摄像头。

    受理案件后,新吴区法院法官决定先进行实地勘验。通过调查,法官发现两户人家的位置呈“L”型,张先生家位于楼层一侧走廊的南面,王先生家在西面,两家紧邻。经演示,法官确认,虽然王先生已经通过手机软件将摄像头视角固定在自家门口,但由于摄像头可以“360度”转动,所以拍摄范围也包含张先生家门前。

    “法官,我安装摄像头确实不是无理取闹,也不是为了和谁置气。我就想问问能不能在保留摄像头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现场,王先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为了帮助两家积怨已久的邻居解决现实问题,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提议在摄像头前安装一个有三面围挡的“保护罩”,将摄像头的视野范围严格限定在王先生家。这样做既能保护张先生的隐私,又能满足王先生安装摄像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初衷。

    对于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张先生和王先生均表示同意。最终,王先生在协商好的期限内加装完成了摄像头的“保护罩”,张先生也撤回了对王先生的起诉。

    【法官讲法典】

    本案在处理上有其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一方面是为了加装摄像头的问题争执不下,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邻里关系紧张影响有效沟通。除隐私权外,也涉及相邻权的问题。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是正确把握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从民法通则、物权法至民法典沿用至今,相邻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处理得当,能够改善人们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相邻关系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当事人均为熟人或邻居,起诉之前往往已有冲突、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很多争议事项仅靠口头陈述、照片等难以认定,需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来确定;一些涉及物品拆除、修复等案件的执行难度大。这类案件如果不事先现场勘验调查、多次调解,而是一判了之,只会加深双方矛盾。这类案件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打破当事人情绪对立、互不相让的局面,有效推进问题的解决。

    本案中,法官通过实地勘验,确认了王先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张先生隐私权的事实,但考虑到如果只是简单判决,并不能保障判决能够实际落地。所以,在处理本案时,法官坚持多方考虑、调解优先的原则。

    在酝酿调解方案时,法官充分考虑双方关于隐私权保护与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的合理诉求,以“修复邻里关系,解决实际问题”观念为指导,提出了加装“保护罩”的折中方案。在不拆除摄像头的情况下,解决了摄像头拍摄信息可能侵犯张先生隐私权的问题,也满足了张先生与王先生对自身利益保护的不同需求。最终,纠纷得以顺利化解。据反馈,张王二人此后再未因摄像头问题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探、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