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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自管小区的几个无法破解的悖论

 阿福根 2023-09-17

对一个商品房住宅小区而言,只要它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那么哪怕是这个小区已经“入住”了二十年,它依然是处于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物业公司是依据它与小区开发商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而一旦组建业委会后,且业委会又与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的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前期合同自动终止,小区就进入了“正常期”或者叫“普通期”的物业管理阶段。

就是说,小区是否实现了“业主自治”,关键就看是否成立了业委会。有业委会,即便依然是外聘物业实施管理,但由于合同的签约主体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是按照“业主的意愿来治理小区”,那么这也是“业主自治”的范畴。

当然,从《物权法》时代开始,业主还可以决定不用专业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小区,这就是纯粹的“业主自管”了,这是许多人都青睐的最理想化的管理模式,它让业主们实现当家做主的愿望成为现实,它让那句名言“我的物业我做主”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业主自行管理小区,当然很好,应该是实惠、舒心、自由、安居乐业。近十多年来,各地都涌现出一批敢于吃螃蟹的业委会,去实践、探索、挑战。

但是从最终的数据来看,这些竖起“业主自治自管”大旗的小区,95%的已然以“惨败”收场,4%的小区处在即将“崩溃”的边缘,剩下的1%,看起来似乎是“成功”了,但其本质已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了。

总结失败的经验,业主自管模式基本死于以下几个困局和悖论:

一、费用问题。

这是困扰几乎所有自管小区的“瓶颈”问题。就是说,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业主自己管了,不用物业公司了,那还要交什么费用?如果再收什么“服务费”、停车费的话,那么自管的意义何在?

此外,那批原本“白嫖”物业费的人也会继续拒交费用,甚至要求将小区公共收益以“红包形式”返还全体业主!在它们眼里,似乎所有小区都是一个“聚宝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所以,这个事情在搞自管之前必须先要“理清”,小区到底每年产生多少公益性收入,这块儿收入能否维系日常管理开支,如果不足,需要向业主再收费的话,收多少,多少人同意。对于那些拒不缴费的人怎么办?有什么针对性措施?

而且要了解当地的法规政策,如果这些自管措施以《规约》《议事规则》的形式得到了业主大会会议的通过,这些约定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因为一旦有人拒不付费,你又拿不出办法刹住,那么这股风儿会愈演愈烈,直至摧毁整个“自管大业”。

二、自我约束。

某些小区的自管措施非常“纯粹”,真正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就是说让大家伙儿轮流干保洁、秩序维护,懂工程的去负责共用设施的综合维修等等,集体出力,互相监督。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了费用难题,因为多数日常工作都是义务性的,不外雇人员,而维修等小来小去的费用可以从公共收益列支解决。

缺点是这股子热情难以持久,好花不常开。最初的几天在微信群中都是晒争相为小区出力的和谐画面,寥寥数日后,取而代之的就是互相指责、推诿、谩骂出工不出力,溜奸耍滑等等“负能量”的内容。

随后便是无人出头,垃圾遍地,秩序混乱,什么“业主自管”,谁愿意管就去自己管吧!

三、名利之争。

自管中的“业委会”,基本都死于“无利不起早”这句千古“名言”。只要你加入了这个业主组织,只要你参与了张罗“业主自治”这项小区大计,你就要有一颗强大的抗压的心脏,要经得住各种各样的非议和质疑。

即便这个事情操作的好了,让业主们受益了,让小区更美了,也必然有人质疑你的“动机”,怀疑你目的“不纯”,造谣你从中得到了多少“好处”。

如果事情办得不好就更麻烦了,必然招得骂声一片,甚至要求你承担“责任和后果”!

所以,那些真正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而且是真心真意为业主们谋福利的业委会,最终往往落得个心寒落幕的下场!

四、天灾人祸。

小区如果有物业公司在管理,那么似乎所有的“事故是非”都可以朝它身上去“赖”:

什么道闸杆砸人、电梯门夹人、流浪狗伤人、车库地面滑倒、健身器材摔倒、广告牌子刮倒等等,甚至你的媳妇不孕不育,你的孩子没考上清北985,这都可以去和物业公司“有理无理争三分”,谁让它负有“合同约定以及法规规定的双重安全保障义务”呢?

但是如果实行自治自管,可就没有物业公司这个天然的“背锅侠”了。

我们当然希望小区能长治久安,井然有序,但是必要的风险防控意识,在任何时候等不能松懈。一旦出现诸如:高空坠物、安全事故、人身伤害、突发事件等等等等,这些事项导致的责任后果以及天价的巨额赔偿,往往在一瞬间就能击垮整个“自治大业”,而且这类事情带来的法律争议、司法救济等后续问题至今都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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