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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有何变化?

 混改风云 2023-09-19 发布于北京

混改风云公众号第1528篇原创文章

知风云:国有参股企业管理这几年为什么被重视,以及面对的问题是什么?地方层面针对参股相关的规定又有哪些?新的针对全国国有企业的参股管理规定与原针对中央企业的文件相比,有哪些亮点?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改革数据中心 郝慧慧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精神,国有企业集团对所属各级公司的参股企业管理,成为近三年的专项工作之一。

在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文件运行3年,有了丰富实践经验后,近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针对全国国有企业的参股管理办法。

那么,国有参股企业管理这几年为什么被重视,以及面对的问题是什么?地方层面针对参股相关的规定又有哪些?新的针对全国国有企业的参股管理规定与原针对中央企业的文件相比,有哪些亮点?

接下来,我们一一解答。

根源:参股管理存在四大问题

国有参股企业相对国有控股企业对集团公司来说,可以算是“远方亲戚”。

近年来,通过国有企业参股方式与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行和配置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得不说,在近年来的一些实践管理中,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等,整体总结主要四方面。

图 参股管理存在四大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方向把控缺位?

主要是虽然当前国有企业的战略主业定义比较清晰,但多数大型企业通常都会有多个主业,每个主业内部又涉及多个产业链条环节,在互联网推动的“产业跨界”现象不断深化下,很多新产业的实验和拓展都具有较高不确定性,且大多数跨界投资都是通过参股形式完成的,就会产生一些失误,所以方向把控很重要,但也确实有一定困难。

为什么合作审核会缺位?要使参股企业有好收获,实现预期目标,合作伙伴的选择很关键。

现实中,国有企业的合作方大多是业内有名有份的好企业,但也不乏会出现一些“李鬼”,所以,对合作企业要有资信、守法遵规的审核,做好前期把关。

为什么参股方式会随意?参股就是当小股东,有些国企追求管控目标少了,就有更多的财务利益考量,这个念头用过了,就产生“固定保底”、“名股实贷”的资金游戏,把参股变成了移花接木的牌子。

为什么会出现投资决策随意的情况?在个别企业里,由于参股涉及的股权小,投资金额也不大,就不是很重视审核决策的流程和程序,导致出现国企集团投资授权下移过多,下属企业行权能力不足,参股投资决策随意等现象。

落实:地方政策有哪些?

参股相关文件,2019年以前,辽宁、上海等地区曾经发布过关于向参股企业派出监事、参股股东权益管理的相关规定。

2019年,随着中央《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文件的下发,山东、云南、天津、甘肃和宁夏等地区陆续发布了针对性的关于参股企业的管理文件,规范当地所属国企集团针对参股企业的管理。

表1 地方层面参股相关的政策规定

资料来源:公开渠道整理

全面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文件正式亮相

近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正式对外公布,126号文则废止。126号文可以视为41号文的前身,但两个文件在结构和内容上确实有很大区别。

从整理结构看,126号文开宗明义,包括规范参股投资、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和强化监督问责三大部分十三条内容。

41号文则包括总则、参股股权管理、参股股权经营管理、参股股权退出管理、监督问责和附则六大部分三十三条内容。

从内容和范围看,41号文相比126号文,适用范围更广、规定更加细化。126号文专门针对中央企业,41号文则针对所有国有企业。

内容从大的模块看,将参股股权管理更加细分为经营和退出进行规范。那么,具体41号文有哪些亮点,知本咨询总结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宏观上正式明确参股的定义及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原则

参股公司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之前的理解是指那些投资者持有企业一小部分股权,没有控股权,不处于控制地位的投资企业。那么,这一小部分股权到底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

本次41号文作了说明:“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除此外,41号文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原则也正式作了阐述,总结为16个字:“依法合规、突出主业、强化管控、合作共赢”。

这16个字与126号文中规定的28个字:“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审核决策机制”相比,更加全面和深入,一方面是针对了文章第一部分提到的现存问题,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方向和实现目标。

亮点二:进一步细化了参股投资的范围

41号文规定,投资不仅要聚焦主责主业,更要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这一点126号文并未提到。

41号文中还提到:“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这一点126号文也未提及。

对于不得投资的范围,41号文这样写:“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但126号规定的是:“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不难发现,41号文规定不得参与投资的范围更广了,这也从根本上避免利益输送的问题。

亮点三:深化了对参股企业经营管理事项,“远亲”逐渐向“近亲”靠拢

41号文第三章节专门从归口管理、管理制度、风险监测、财务管控、评估机制、无形资产管理、党建等方面,全面加强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具体要点:

第一,要实施差异化管理。通过在集团内建立重要参股企业名单,探索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加强对参股企业的治理管控。根据持股比例及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等,积极发挥股东作用,同时选派的这些代表要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

第三,深度参与参股企业的经营。参股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修订重要条款、重大投融资、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公司的重组等事项,国有股东要充分表达意见。

第四,加强运行和风险管控。对参股企业经营异常要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举措,防范化解风险。

第五,自身无形资产管理要加强。要严格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不得将老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

亮点四:明确了退出参股企业的条件

针对退出参股企业,41号明确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非常具体有指导性,至于退出方式,可以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重组整合、委托管理、集中打包等。

综上,41号文的出台,将使国有参股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一方面通过参股方式加大对战新产业的布局,另一方面清理退出无效低效的参股股权,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也是深化提升行动下,提高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有力举措。请国有企业将参股公司的管理再次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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