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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民事诉讼中如何降低被枉法的概率

 智慧商城 2023-09-19

有一些案件存在被正常误判的可能;有一些案件存在被人为枉法判决的可能。

上述情形均系因为自己给了对方的一定的空间,导致某些不敬业、不守法的法官因为“疏忽大意”或“贪赃枉法”作出了不公正、不正确的判决,进而引发后续的维权。

笔者认为:任何枉法裁判人员,在执行枉法裁判之前,必定进行了谋划,预先构建了“貌似合法、正确”的基本逻辑,否则,其不至于那么愚蠢。

笔者通过律师执业经验以及担任仲裁员的庭审经验,对于如何防止被枉法裁判,提出一点核心建议:

在构建法律事实的过程中,不要给对方被歪曲的空间与条件!

详细理由与建议如下:

一、任何庭审的目的均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1、庭审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各方展开辩论,也不是为了听取各方的辩论意见,法院更不是根据辩论效果作出裁判结果。

2、任何案件,对于经办法官而言,其在开庭之前必会初步审阅案卷,利用约十分钟或半小时的时间,在其潜意识中勾画一份模糊的判决结果。

3、为何说模糊?就是因为在未开庭之前,法官存在一二个疑惑。

4、庭审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进而解决其脑海中的一二个疑惑。

二、构建法律事实的要求

1、必须具有严谨的逻辑性

涉及时间、地点、人物、缘由、经过、结果、纠纷、要求等基本要素。

2、严禁存在理解障碍

对于事实的表述,应当不让任何人发生疑惑,不容他人质疑或不容他人无法理解。

3、不允许高大上

在大部分情形下,《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系由法律专业人士起草的,尽管如此,依然不允许“事实部分”存在高大上的特质。所谓不允许高大上,就是需要让任何有一定理解能力的人完全理解。否则,事实构建部分就是不合格的。

4、严禁机械性的实在

构建法律事实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但是,若过于实实在在将使得自己完全被动。

比如:我儿子说我“爸爸每天很晚回家”,这是事实,因为我每天很晚下班。但是,我儿子的话语对于听众而言,大概率是对我存在负面评价(涉及抛家不顾的情形);反之,我儿子若说一句“爸爸每天很晚下班”,自然,我不存在被误会的情形。

5、要求言简意赅

千万不要在不重要的要素上花费笔墨,要求用词精准,段落分明,轻松地引人入胜。

三、构建法律事实的几个环节

能够支撑并组建法律事实的主要要素是:证据;庭审问话中的“回答”;“自认”(即:以《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事实描述)等三个部分。

1、《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事实描述

这是构建案件事实的基本,若存在虚假或无证据支持,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即使是真实的,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证据不足”,该种情形不属于错判,也不属于枉法。

由此可见,对于初始的事实构建应当需要充分的证据进行支持。

庭审的目的就是通过“举证与质证”的环节,由法官认定初始的事实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具有关联性。

2、举证与质证

在庭审中,各方均有举证与质证的权利与义务。举证与质证是最为考验代理人庭审技能的环节。

举证,就是通过出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逐一举证,完整地构建初始的法律事实。否则,法律事实难以周全。

质证,就是通过审阅对方出示的证据之后,对该证据发表的评论,涉及三个要素,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关联性。简称为质证中的“三性”。

3、法庭问话

法庭问话系庭审中的重要环节。

先由当事人相互发问,再由法官发问。

庭审中获取的答案,可以成为构建初始法律事实的一部分,也可以成为初始事实“证据不足”的论证理由。

上述三个环节,系法院查明法律事实的重要手段。既是当事人为了弥补初始事实缺乏证据的有效辅助,也是当事人相互“树立己方事实”、攻击“对方歪曲基本事实”的手段,更是“强化事实、完善自己、固守观点、辩驳对方”的行为。

四、容易出现人为“倒向”的情形

1、举证与质证

在举证中,若出现了难以周全的法律事实,将会允许发生人为理解为“周全”或“不周全”的情形,该种情形,最易发生枉法裁判的可能。

在质证中,有一部分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三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或者是说“有异议(但是,拒不说出有异议的理由)”。该两种做法系代理人的庭审水平低下所致,可以被认定为“无异议,法庭予以采信”,也容易引发枉法裁判的可能。

代理人庭审水平低下的表现情形是:

其一,其认可了三性无异议,法院可以采信对方的证据,至于“证明目的有异议”的说辞,故意不予理会。实际上,在质证的环节中不存在“证明目的”的项目,只有在举证的过程中才有“证明目的”一说;

其二,仅仅是表态“有异议”,说不出有异议的表现情形,可以视为“默认”了对方的证据。

2、法庭问话

当事人之间的问话,应当注重基本要点:

需要围绕自己主张的事实设定问话话题,无论对方如何回答,应当是自己可以预料的答案,再根据预料的答案再行追问,使得其无法回复,或者使得对方相互矛盾;不要为了问话而问话,否则,不要问;无法预料的答案或者无下一个问题反制的问题,也不要问。

面对法官问话,应当深思熟虑:

在庭前,当事人与代理人应当模拟或猜测法官的问题,自然,在庭审中就显得有底气、自然、真实。当然,通过法官的问话,也可以揣摩法官的判决思路,此时,代理人在一下个“辩论”的环节中需要合理调整辩论思路。

五、辩论环节仍应当以坚持完善事实为主

有人认为辩论环节才会最为重要的环节,或者,需要将“如何适用法律”作为重点。笔者不予认同。

笔者认为:

1、辩论环节对于旁听者而言,似乎是最为精彩、激烈的环节,那是“看戏”的心态。再为精彩、再为激烈的辩论,对于法官而言,可能会听得烦恼,因为,其中的观点已经存在重复,对于接近尾声的辩论环节,庭审的法官已经较为疲惫了。固然,笔者不认为辩论环节是庭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2、辩论环节不宜将法律适用的话题作为重点。因为我们都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道理。相对而言,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情形,谁会比法官更为精通?法官甚至可以口述条款代码与内容。

在辩论环节中,当事人仍应当论述“我不欠债”或“我不欠那么多债”等形象的事实。

3、在辩论环节中,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证据、对方的证据以及法庭问话,以夹叙夹议的方式树立自己的法律事实,驳斥对方的法律事实,再适度引用法律规定,请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观点。

结语:

任何庭审应当全面完善自己的法律事实,只有全面完善了自己的法律事实,才会使得不利于自己的枉法裁判之概率急剧降低。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律事实的构建,自己才是第一责任人,法官如同听众,未曾亲身经历,唯有通过双方构建的法律事实还原真相。如果构建事实存在严重的瑕疵,无论法官如何专业正直,其依然会判决您败诉。

为了依法维权,敬请您在诉讼的环节中尽力构建坚不可摧、不容置疑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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