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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知产在线 2023-09-19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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