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四要件说与三要件说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1、侵权行为(违法行为): 这里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后果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前提。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判断过错的标准却是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违法的载体是客观行为,具有客观性,这样就赋予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具有了客观的属性。 随着过错概念的客观化和违法推定过失的发展,对客观的行为违法和主观的心理状态已经难以区分了,因而有人认为在过错中应当吸收违法,即过错的概念可以吸收违法行为的概念。与四要件说相比较,三要件说特征是将违法行为(侵权行为),隐含入其他要件(过错)之中了。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件说: 1、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违法性); 2、损害后果; 3、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要件说的适用前提,是采用“客观标准”衡量主观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推定存在过错。 在这个前提之下,过错与违法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过错”吸收“违法行为”,这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四个要件就变成了三个要件。 三要件说中,过错要件实际上包括: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严格来讲,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表述方式的不同。 |
|
来自: 隐遁B > 《民法典学习(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