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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研究一: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家人说什么两家话?

 律师戈哥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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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局推送的《检验报告》,显示A公司所属B分公司生产的某批次食品被鉴定为不合格遂对B分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后,发现检验报告上注明的受检单位为A公司,不是B分公司,且抽检单上签字盖章也是A公司。执法人员向A公司说明情况,A公司提交书面文书,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其他所有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均予以承认。其后,执法人员在未更换立案审批表的情况下,将当事人更换为A公司,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向A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思考一: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家人”吗?

有的人之所以把分公司和总公司当成一家人,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法》第十四:“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以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总公司承担。但本案中要追究的是行政责任,分公司的行政责任也是由总公司承担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分公司属不属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可见,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然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推断出,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这里有个误区:“参照”仅指程序法上的参照,不是实体法上的参照)而行政诉讼是行政处罚的最终救济途径,所以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所以说,在民法上,可以说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家人,但在行政法上,不一定是。

 

思考二:分公司的错可以处罚总公司吗?

有人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分公司犯了错,总公司也难辞其咎,二者难以割舍开来。这里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有过才有罚,大过大罚,小过小罚,无过不罚,无过错即无责任。不少人会把“过错”与“过失”混淆,“过错”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概念,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和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的过错指违反了强制性义务(不该做的做了)和未尽谨慎、勤勉注意义务(该做的没做)。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共谋,则构成共同违法;如果总公司没有过错,分公司就应该一人做事一人当,打个不是特别恰当的比喻,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就像父母和没长大的孩子之间一样,如果孩子杀人放火,父母还要替孩子蹲大牢吗?

 

思考三:行政责任能否转移?

本案中,不合格食品是B分公司具体生产的,但被抽检单位是A公司,A公司提交书面文书,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其他所有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均予以承认执法人员也据此将当事人由B更换为A,对A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给人的感觉就好像是A作为B的“家长”将责任全揽了过去,至于B是否有过错,回头关起门来再算账。这在民法上或许没有问题,但却不符合行政法上的责任自负原则,即谁违法谁就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同,行政责任既不能替代,也不能转继,即使几个人共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之间也不存在连带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每个人的违法情节分别科处行政处罚。

 

思考四:不更换立案审批表程序是否有瑕疵?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未更换立案审批表的情况下,中途更换了当事人,其所依仗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A承认所有证据指向自己,二是立案审批表是内部文件,有点小瑕疵无所谓。关于程序瑕疵,曾经有过激烈争议:什么叫“程序瑕疵”?它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翻遍《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其中就没有“瑕疵”两个字,而是都表述为“违反法定程序”,所以没有瑕疵不瑕疵一说,只有违不违反法定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立案审批表不是一张简单的表,一旦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即标志着一件行政处罚案件正式诞生,其落款时间既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开始,也是计算案件办理期限的起点,而立案审批表中的“当事人”可以说是最核心的信息,应该一以贯之地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前后不一,立案审批表中是B,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是A,怎么看这都不像是同一个案子,就像是相亲时和结婚时不是同一个人一样。

另外,虽然立案审批表是内部文件,但执法人员一方面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切勿图一时省事而酿成大麻烦,另一方面也要防备案件要能经受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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