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官司只能去电商平台指定法院打吗? ——也谈管辖格式条款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 作者:罗联军 lianjunluo@baoyinglaw.com 18600207566 宝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注册会计师。专注于公司法、投融资、知识产权领域的非诉讼业务与争议解决代理。 目 录 一、 如平台管辖格式条款有效,消费者只能在约定法院起诉 1. 缘起:消费者向收货地法院起诉,法院基于今日头条APP用户协议主动审查管辖权 2. 变更管辖:法院裁定移送到今日头条APP用户协议约定法院 二、 如平台管辖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可选择收货地法院起诉 1. 缘起:消费者向订单收货地法院起诉,拼多多提出管辖权异议 2. 支持消费者:两审法院认定拼多多管辖格式条款因未尽提示义务而无效,维持收货地法院管辖 三、 相同平台的管辖条款及提示方式相同,裁判结果却不同 1. 缘起:消费者向收货地法院起诉,拼多多提出管辖权异议 2. 变更管辖:两审法院均认定消费者点击同意即视为认可管辖条款,裁定移送到拼多多APP用户协议约定法院 四、 电商平台:可设定管辖格式条款但应合理提示 1. 管辖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的边界 2. 平台如何做才算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五、 消费者:选择空间有限,期待平台出于社会责任便利消费者维权 1. 消费者发生网购纠纷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2. 多数平台指定自身住所地为诉讼管辖地,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 ![]() ![]() 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平台商户发生纠纷,即发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以下称“网购纠纷”)时,首先面临去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即诉讼管辖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自己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起诉,当然更为便利。但是,电商平台往往基于平台用户协议的诉讼管辖格式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力图将管辖法院改变为“方便”自身诉讼的法院。本文分析了近一年内的三起网购纠纷案件管辖争议的过程和结果,网购消费者总体上受制于电商平台管辖格式条款,难以自主选择管辖法院,除非管辖格式条款因平台未尽到提示义务而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修改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一 如平台管辖格式条款有效,消费者只能在约定法院起诉 案例1: 原告段某与被告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字节跳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天津南开区法院2021年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3月31日发布。 1 缘起:消费者向收货地法院起诉,法院基于今日头条APP用户协议主动审查管辖权 段某在今日头条APP平台购买53度飞天茅台,因认为所购茅台酒系假冒产品,遂向收货地的天津市南开区法院起诉今日头条与字节跳动并获受理。 虽然今日头条与字节跳动未应诉答辩,但法院对该案管辖权进行了主动审查,审查的事实基础是段某与“今日头条APP”平台之间的《用户协议》。该协议第14.2条约定,协议的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同时约定,若因该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至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2 管辖改变:法院裁定移送到今日头条APP用户协议约定法院 法院认定,字节跳动为“今日头条APP”的运营商,用户在下载使用“今日头条APP”时,会弹出内容为“请充分阅读并理解《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点击同意按钮代表你已知悉并同意签署协议及以下约定……”的对话框,用户需点击同意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操作。其中《用户协议》的诉讼管辖条款即第14.2条,以下划线加大、加黑字体提示说明,故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进而裁定将案件从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移送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二 如平台管辖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可选择收货地法院起诉 案例2: 原告葛某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文称“拼多多”)、被告杭州拼好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均为拼多多体系内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2021年4月26日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5月11日发布。 1 缘起:消费者向订单收货地法院起诉,拼多多提出管辖权异议 葛某在“拼多多APP”平台下单网购商品,因平台取消订单发生纠纷,遂向约定收货地的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泰州高新法院”)起诉拼多多。 拼多多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第12.2条载明“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且双方一致同意由拼多多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采用了加粗及加下划线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拼多多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2 缘起:支持消费者:两审法院认定拼多多管辖格式条款因未尽提示义务而无效,维持收货地法院管辖 泰州高新法院认为,《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拼多多未提交证据证明就该约定管辖条款采取合理方式对葛某尽到了足够的提醒义务,应认定无效,从而驳回了拼多多的管辖权异议。 拼多多不服一审裁定,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核心理由是其已尽到了提醒义务,特别强调在登录界面明确告知了用户“点击登录即视为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合同订立过程来看,葛某登录拼多多APP时,系统默认“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葛某未经阅读即可进入拼多多购物平台进行购物。整个购物过程均无须点击阅读《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因此不能认定拼多多已采取合理方式对《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葛某履行了提示义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葛某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案件应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从而维持一审裁定。 三 相同平台的管辖条款及提示方式相同,裁判结果却不同 案例3: 原告唐某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拼多多”)、被告许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法院2020年9月22日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当日发布。 1 缘起:消费者向收货地法院起诉,拼多多提出管辖权异议 唐某以微信方式登录拼多多APP平台,在平台上许某所经营运动户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因认为所购摩托车属三无产品、不合格商品、许某店铺无证经营等理由,遂向收货地的四川省武胜县法院起诉拼多多及许某。 拼多多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原告唐某在拼多多APP平台购物前,与拼多多签署了《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因本协议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拼多多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拼多多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故该案依法应由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管辖。该异议理由与前文原告葛某一案所涉平台相同,所签平台服务协议相同,管辖条款内容和提示方式相同。 2 管辖改变:两审法院均认定消费者点击同意即视为认可管辖条款,裁定移送到拼多多APP用户协议约定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在在拼多多平台注册时,已经选择同意《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裁定移送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核心理由是认为其在“拼多多APP”上微信登录时系自动授权注册,拼多多并无对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以显示、注意提示和弹出通知等提请消费者注意之行为,更不存在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用户协议的管辖约定应属无效;拼多多以格式条款规避责任,企图给消费者维权增加成本、增设阻碍。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认定该案应由《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法院管辖,裁判理由更为明确了点击同意《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的行为,即可视为其认可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关于争议解决的设定。 该案两审法院均未涉及对《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的管辖格式条款是否已充分提示或提醒消费者情况的审查,均未从这一角度判断其效力。 四 电商平台:可设定管辖格式条款但应合理提示 1 管辖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的边界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订)》第二十条,“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电商平台可以在用户协议中指定或载明争议解决方式(包括管辖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电商平台用户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电商平台使用格式条款设定争议处理方式(包括管辖法院),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 平台如何做才算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电商平台在设定管辖格式条款时,往往会将管辖法院指定为自身住所地或其他便利诉讼的法院。通过前文对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不一致,特别是对案例2认定管辖格式条款无效的理由和逻辑的分析,为避免平台用户协议(包括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被否定(包括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仅仅在注册界面告知用户“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点击同意即视为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不足以保证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还要进一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阅读过程(合同订立过程的一部分),确保用户阅读用户协议等格式合同并留痕,避免被认定为“系统默认已经阅读”“未经阅读即可注册”。 (1) 强制停留合理时间。电商平台界面出现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构成格式合同的法律文件时,应根据文件长度强制停留合理时间,以供用户/消费者阅读。 (2) 强制滚动至文尾。如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构成格式合同的法律文件不能在一个满屏或一个弹窗内完整呈现,则应强制用户滚动至文件末尾。 (3) 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一步突出提示。对于涉及用户、消费者重大权利的格式条款,比如退货换货期限、退款期限、争议解决方式(包括管辖法院)等进一步采取下划线、文字加大、文字加黑、独立弹窗或其他方式予以突出提示。 (4)文末突出载明用户注册条款适用于后续登录与交易。用户注册是一次性的,但后续登录使用是多发性的,因此需要突出告知、提示用户,除非平台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发生变更且另行通知和提示的,用户注册时的相关条款适用于后续所有的登录行为和交易行为。这有助于应对案例3中消费者主张后续微信跳转登录没有格式条款提示的情形。 (5)明示“点击”行为的法律意义。即“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点击同意即视为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全部条款”。 五 消费者:选择空间有限,期待平台出于社会责任便利消费者维权 1 消费者发生网购纠纷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消费者在发生网购纠纷后,首先应回头认真看一下电商平台用户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首先看内容,是仲裁还是诉讼以及具体的仲裁地或诉讼地。一般而言,如是诉讼,消费者应按用户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起诉,否则平台应诉时大概率会提起管辖权异议,拖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比如案例2、案例3。其次,看内容呈现方式,注意观察电商平台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字体是否加大、加粗、下划线等)对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予以合理提示,还要对比自身注册时的提示情况。如平台格式条款以不合理的方式剥夺或限制了消费者的管辖权利益,比如,未弹出用户协议等在消费者不知情的前提下设置格式条款、不经阅读即可注册或登录的,可以考虑主张用户协议的管辖条款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进而按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如管辖格式条款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则需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具体而言,消费者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当然,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当事人同时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予以管辖。 2 多数平台指定自身住所地为诉讼管辖地,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电商平台的消费者单笔交易金额往往不大,发生纠纷后再去异地诉讼维权,会面临更多的时间成本和更高的费用支出。而目前的普遍现象是,多数电商平台指定诉讼管辖地为自身住所地,或多或少存在对平台消费者管辖利益的不利影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维权负担。因此,在日益强调企业ESG(环境、社会及治理)表现的背景下,期待电商平台在安排网购纠纷争议解决条款时,更多考虑消费者维权便利的需要,采用法定管辖方式(不设定管辖地即可),即使设定管辖地,也设定为原告住所地法院。这无疑可以体现电商平台的社会责任担当。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