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设工程前序节点验收及工程质量责任承担

 儒雅的八爪鱼 2023-09-20
图片

来自:闻法建地,作者:李婷   

建设工程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实现对其的正常交付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可以交付使用的前提应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鉴于建设单位投资成果的转化及施工单位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行使均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基础,因此,竣工验收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实体认定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权责界定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至施工,不仅投资大、周期长,各种环节及工序更是纷繁复杂,因此,为了保证最终交付的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约定,建设工程验收不仅只是指竣工验收,还有在工程建设的各节点环节须依据相关标准对各阶段性完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检查并设置阶段性的节点验收,前序工程建设阶段验收合格是继续开展施工工作以及后续工程建设阶段验收的前提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下称《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2.0.7项对“验收”的全流程也作出了相关释义,即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一、贯穿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检验检测

(一)检验检测概述

检验检测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使用阶段通过合法、科学的检验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评价的行为。检验检测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阶段,如对水文、地质状况进行检验检测、对选择的料场材料进行检验检测等;施工阶段,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检测、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等;使用阶段,如对既有房屋进行可靠性检验检测、对水库大小进行蓄水运行试验等。【1】与检验检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如《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检验检测的意义在于尽可能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因此检验检测的合法性、科学性及程序性则是保障检测结果有效性的前提。根据不同的检验检测内容,检验检测机构须依据不同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并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修正)》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验机构实行资质准入政策,即该类检测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其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该等资质标准系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检测机构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须经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资质审批,方可开展上述检测工作,该等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专项检测的内容包括:(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内容包括: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由其所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三)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1. 取样。检验检测始于取样工作,检验检测的目的是通过核验工程质量的相关数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便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上述核验数据的来源则为抽取的样品,因此,取样工作应予以严格规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修正)》规定,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规定,取样主体应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送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为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2.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是检验检测结果客观、真实的重要保障。根据住建部颁布的《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检验是指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复检是指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施工方法或施工技术是否成熟、安全、实用、稳定、可行。【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9.4款对现场工艺试验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四)检验检测法律责任解析    

检验检测(含现场工艺试验)的具体范围和所依据的相关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如建设单位对于部分材料、产品、设备及工程的检测或试验范围超过上述规定或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经检验检测,施工单位用于施工的材料、产品、设备等或工程未达到规定或约定的相关标准,则施工单位应承担返修、重做等工程质量责任,由此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主张损害赔偿。

如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试验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另行启动检测检验程序,相关异议流程及责任承担方式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以保证该流程的可操作性。重新检测或试验的结果如符合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要求,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则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的超出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检验检测和试验所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除了以上责任承担之外,如施工单位具有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应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检验批验收

(一)检验批概述

检验批是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元,也是分项工程乃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根据《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二)检验批验收工作流程

1.验收参与主体。检验批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要求;正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共同进行。

2.抽样方案的确定。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不论选择何种抽样方案,检验批抽样样本均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亦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标准载明的要求。

3.检验批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并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对上述检验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第3种处理方式的有效运用,例如,最高院审理的(2019)最高法民终235号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鸭溪公司”)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中,鸭溪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冶金公司应拆除重建并返还鸭溪公司已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根据鸭溪公司的申请委托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就冶金公司已经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建议:“……对于检测结果中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批,建议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根据核算结果进行后续处理;……”由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没有达到全部拆除重建的地步,鸭溪公司主张拆除重建并返还已付工程款的证据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在最高院二审时,检测中心鉴定人员根据最高院通知出庭就《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该鉴定人员表示施工质量鉴定实际上就是检查冶金公司施工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质量不合格并不等同于无法修复。结合一审法院亦曾组织冶金公司、鸭溪公司、原设计院对工程质量修复问题进行过沟通,且原设计院作出回复,认为施工出现的问题从相关施工技术上是可以处理的、从现行的施工技术和设计技术上也可以做弥补……以及在工程建设期间,监理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监理部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按建设监理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控制的过程监理,并对工程施工中的重要部位、工序进行了过程旁站的相关证据,最高院综合评判后认为,按照规定监理实施旁站监理,只有质量符合要求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且检测中心和原设计院的意见均认为案涉工程质量可以进行修复处理,因此,鸭溪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达到了需要拆除重建的程度,与工程施工监理情况不符。最终,最高院认为鸭溪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拆除重建的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鸭溪公司关于案涉项目应当拆除重建的主张,最高院不予支持;相应地,鸭溪公司关于冶金公司应返还已收工程款的主张,亦不成立。

(三)检验批验收法律责任解析    

检验批的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均将通过相关验收资料进行展现,该等验收资料是验收主体直接面对工程实体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所得的一手资料,也是后续节点验收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每道施工工序都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重要工序还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方才能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因此,检验批的验收资料应当是客观、真实、完整的,当部分资料缺失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出现工程质量争议时,检验批验收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有效证据之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三、分项工程验收

(一)分项工程概述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也是施工图预算中最基本的计算单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须在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通常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根据《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7项的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例如,混凝土基础分部工程,可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等分项工程;砌体结构分部工程,可分为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砖砌体、填充墙砌体等分项工程。

(二)分项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1.验收参与主体。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要求;正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非一般质量检查员)等共同进行。

2.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由于分项工程验收覆盖的范围较检验批有所扩大,因此,分项工程验收已不再是直接面对施工现场的操作性检验,而是主要通过汇总检查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进行的汇总性检验,故具有间接推定的含义,由此,在分项工程的验收条件中充分明确了对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性的要求。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项工程施工。鉴于分项工程验收程序并没有相关法定程序,因此,建设单位可以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分项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明确约定。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1.2项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三)分项工程验收法律责任解析

根据上文所述,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应属强制性标准,是对工程质量和技术的最低要求,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则约定验收标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如约定验收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在该等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等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与检验批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相同,即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亦负有对存在质量缺陷的分项工程进行返修、加固或重做的质量责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处罚金额与上述检验批质量责任处罚金额一致;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四、分部工程验收

(一)分部工程概述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分部工程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而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者复杂时,还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例如,分部工程有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砌体工程、地面工程、装饰工程、管道工程、通风工程等;而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则有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地基处理、桩基、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钢结构。

(二)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1.验收参与人员。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要求;正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1)所有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由此可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非其所包含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简单相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前序汇总性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强化验收以及增加了观感质量检查验收。强化验收主要是针对有关安全和功能等的检验,多为对已完工工程实体进行的见证取样检验或抽样检测,对于该等检验项目亦均有对应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可供执行,如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中涉及的混凝土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或设备安装后的使用功能验收等。观感质量检查验收内容多为难以定量检测的定性判断项目,因此,通常系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并经商讨后给予评价,该等主观印象判断通常分为“好”、“一般”、“差”等定性结论,能够符合要求的可以评价为“一般”,而观感质量达不到应有的质量要求且存在明显的严重缺陷的则评价为“差”,对于评价“差”的项目和部位施工单位应进行返修处理并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进行相应检查验收。

(三)分部工程验收法律责任解析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叠加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见证取样试验或抽样检测,以及对观感质量的验收,因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必然合格,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亦须根据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负有返修、加固或重作的责任。

鉴于分部工程质量与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相关,分部工程的使用功能不能满足相关条件时将会导致整个建筑无法正常使用,甚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因此,建设工程各方参与主体对分部工程质量将承担更为严苛的责任,例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勘察单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设计单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以上两类情况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120~180日;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监理单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五、单位工程验收

(一)单位工程概述

单位工程是由分部工程构成的,根据《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1.验收参与人员。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综合验收结论,即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给予明确结论且对工程总体质量水平作出综合评价,该等综合验收结论由建设单位最终填写。

2.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对于前述环节已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在单位工程验收过程中也只要求检查相应的验收资料即可,但对于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则是对前述所有检验的使用功能的综合考验,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要求也在相关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单位工程验收法律责任解析

通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可以看出,在前序节点验收中施工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质量检查记录对于层层判定建设工程的实际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基于汇总性检查的特性,施工单位对于基础检查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应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随着工程进度的不断推进,基础检查资料将日趋庞杂,而面临对于工程质量的判定、责任承担的划分及争议事项的解决,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资料管理能力也应随之进一步得到促进和提升。鉴于根据《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被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因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就成为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最后一道验收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上述验收标准第5.0.8项中对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做出了严禁验收强制性规定。

同时,对于造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行为主体的处罚也更加严苛,例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勘察单位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设计单位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上述两类情况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监理单位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参见《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著,第725页。

【2】参见《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著,728页。

【3】参见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

图片

关注本号了解更多招标采购建设工程法律知识

崔桂林律师简介崔桂林律师现为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招标采购建设工程事务部主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院研究员,西安、西宁、厦门、中卫、德州、鹰潭、淄博、玉林、茂名、娄底、临汾、许昌、济宁、朔州、宿州、九江、遂宁、梧州、日照等多家仲裁委仲裁员,比什凯克国际商事与能源法院(BICAMC)仲裁员,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争议评审委员会专家,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技术调查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山东省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山东建筑学会会员,德和衡建设工程鉴定专业委员会专家、副主任,欣慧达工程智库专家,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成员,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研究小组成员,点睛网高级讲师,中建政研高级讲师,计量工程师;原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正高 建设工程),原山东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在册鉴定人。崔律师一九八六年本科毕业于部属建筑院校,一九九二年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具有工程、法律双学历。崔律师大学就读时,即对法学课程、法律问题多有学习涉猎,毕业后仍是如此。一九九二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资格证号:(鲁)司律证字第3597号;一九九三年起在原济南市律师事务所(当年山东省内规模最大)兼职执业,执业证号:1593131009。崔律师大学毕业后即在原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山东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测、鉴定(含司法鉴定)、研究、技术开发推广,技术合同签订、纠纷处理等工作,至单位转企改制选择离岗已逾三十年。多项成果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省建筑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奖项;发表法学、工程类论文四十余篇,其中多篇获行业及学会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奖项,为山东省地基基础检验、检测、监测、鉴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山东省年度优秀工程质量检测员。作为主要人员先后完成千余项工程检验、检测、监测、鉴定(含司法鉴定)等工作,工地现场遍布山东省全部十六个地级市及绝大部分县、县级市。崔律师具有工程、法律双学历,建设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人、律师、仲裁员从业经历,具备从法律工作者(律师、裁判者)与工程技术人员(鉴定人)结合角度研判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活动及鉴定意见正确、公正、合法与否之能力。经常以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身份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诉讼及仲裁活动,多次被其他律所聘为顾问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诉讼及仲裁活动,其中包括全国知名律所济南分所,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作用及效果均得到聘请律所领导及合作律师充分肯定及赞许。作为律师代理多起建设工程纠纷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都以胜诉结案。崔律师在山东省建科院工作期间,不计其数次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单位参加招标采购(含政府采购)活动;恢复执业后以律师身份为多家招标采购代理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某大型国有招标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咨询及法律保障服务,业务能力、专业水准及服务态度均得到顾问单位高度认可与赞赏。经常应邀为招标代理公司、行业协会、律所、网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鉴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讲授招标采购、建设工程法律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鉴定课程,授课效果广受好评。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